微商坐牢案
A. 微商网络上卖货遭到诈骗最高判刑几年
1、国家没有针对网络诈骗另外规定起刑点;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涉嫌刑事犯罪;
3、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法律的依据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B. 浙江乐清一小学老师做微商被立案查处,为什么老师不能做生意
因为老师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形象,去做生意会对学生们带来不好的影响。
C. 小学老师做微商被立案查处,如何看待老师工作期间做微商
在工作期间做微商就有一点不可理喻了。每个人都想多赚一些钱让自己的生活过的很好,但是也要分场合。这位小学老师既然选择了当老师,就对孩子们负责任,在工作期间做其他的事情就很过分了。
这位老师想多赚钱并没有错,他只是时间选择错误了,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要采取最严厉的惩罚。和这位老师有同样行为的教师可能还没被查到,但通过这件事情,他们一定能改变自己的不良作风,认真对待学生。
D. 数十微商代购什么被获刑
随着网购热潮不断升温,除各大电商平台外,“微商”也日益活跃,专营海外代购者不时“刷屏”朋友圈。名包、名表、化妆品、药品等的代购都较为常见,近年来,数款来自泰国的减肥药更是受到不少爱美女性的追捧。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据江苏媒体报道,2017年底,江苏一位女士在服用了代购的“泰国dc减肥药”后,出现心悸、出冷汗、无法入睡的症状,其就诊后医生称这些症状与服该药有关,该药中一些成分属于禁药。
事实上,微商因代购泰国减肥药被判刑早有先例。澎湃新闻通过无讼网搜索公开的判决文书,搜到近6年来被告人因销售一些品牌的泰国减肥药被判刑的案件有46起,其中不少减肥药都是通过淘宝或微信销售。
上诉判例中, Yanhee、Dermcare、&ldquo、NPP等未经批准进口的泰国减肥药多年来持续出现,屡禁不止。澎湃新闻发现,至今仍有微商线上销售Yanhee、Dermcare等泰国减肥药,消费者只需填写一张“健康表”,代购便会在泰国开药并寄回国内。
代购微信朋友圈分享的小视频截图。
今年3月8日,该微商在朋友圈晒出了一批减肥药快递单号,均为顺丰快递二维码标签,其上标注了姓名、地区,总数超过三十张,地涉浙江、安徽、广东、云南、新疆、吉林等十余个省市。
微商该如何监管
事实上,澎湃新闻梳理搜索到的46起公开判例发现,因代购泰国减肥药被判刑的案件最早可追溯到2013年,其后5年间全国多地均有此类判例。其中,涉及淘宝交易的案件裁判时间集中在2015年及之前,而微商代购案件则在最近5年均有发生,共计16起,被告人多大数十人。
中消协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
澎湃新闻2018年3月报道,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秋香指出,当前“微商”大多无经营资质,存在不安全经营行为,也存在监管盲区。消费者对“朋友圈”营销存在的虚假宣传和欺骗性不够重视,而消费者依法维权仍存在诸多困难。
张秋香就此建议,应加强行业整顿,通过逐步探索、推行“微商”注册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亮照,注销无营业执照的“微商”账号、屏蔽其交易链接等方式,加强用户信息管理,阻止违法经营行为。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今年3月3日,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就 “微商”监管问题表示,有时就像城管在街上看到骗子也只能是举牌提示大家一样,“希望将来在立法和管理上,能有更清晰的方案,我们坚决执行。”
事实上,早在2017年11月,《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期间,“微商”监管问题就曾在法学界引发热议。
“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讨论的焦点。
据《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草案二审稿第二章第十条中,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划分为“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类,同时界定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范畴。
报道称,有专家指出,“微商”到底属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中应该给出明确界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认为,微商是电子商务经营业态的一种,而官方并没有对微商的定义在法律上给出明确说法。
澎湃新闻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武长海教授。武长海认为,“微商”应包含在“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内,微信本身即是一种平台。
武长海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于电子商务经营的准入、退出及促进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其运营过程中具体行为的监管,缺乏内容上的细化,例如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禁止性行为,对于失信经营者采用黑名单等方式。
“草案对于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确它们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意和《反不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衔接。”武长海说。
武长海还指出,目前草案二审稿中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仍是空白,草案缺乏对于监管部门的赋权,“这会造成监管缺乏力度,电商经营往往没有实体,监管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现在立法的重点应该是保护消费者,抑制伪劣商品,打击网络传销。”武长海说。
终于有人惩罚微商了。
E. 微商代理卖烟会坐牢吗
烟草没有许可证售卖的话,是违法的,一般都不能售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F. 小学老师做微商被立案查处,老师做微商是违法的吗
老师做微商不是违法的,调查是因为他在上班期间做微商,导致这些家长不放心他教育自己的孩子。
老师虽然不能办课外辅导班,但做其他的事情也没有违反他的职业操守,他只要把这些孩子们的学习成绩提高上去,把自己所会的知识教给这些学生,就完成了他的工作任务。
G. 做微商,没有授权,卖东西,算商标侵权么,够判刑么
微商最大的危害是洗脑一般的文案+交易流水+用户反馈+成功学鸡汤,很容易忽悠对互联网不了解的人,如刚上大学的贫困学子 注册微信不久的大姨大妈 踏踏实实刻苦勤奋的乖乖女。这些人分辨能力很低,看到这些文案很容易陷入其中的套路,再加上无良微商的蛊惑。
于是乖乖的拿出来之不易的奖学金 生活费 工资来囤货。囤货之后欲哭无泪,卖不出去啊。怎么办,无良微商的套路一般是这样的:你卖不出去说明你不努力、卖不出去说明你囤的货少,没有给你足够的压力。总之把自己和产品瞥的一干二净,盒盒,你只要在我这拿货我赚你钱就行了,你卖不卖的出去和我有一毛关系?
可能一部分人会继续囤货而造成恶性循环;一部分人做了一段时间不做了,之前投入的钱打水漂;剩下一部分人学会了这个套路于是来毒害下一波人。
这就是微商之恶,并不能让你赚钱,就像传销一样,下级代理的钱被上家赚走,上家不停发展代理踩着层层实体走上金字塔尖,发家致富,露个方向盘,旅个游,殊不知这背后是万千下家的尸骨。
坚定的微商黑,不服来撕
H. 微商卖a货被抓如何判刑
那要看你的销售额和利润,如果达到五万元以上,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额越大判罚越重,会被判刑坐牢,如果数额小,可能不构成犯罪,工商局会查封你的货,并罚款。但有可能牵涉到民事赔偿
I. 老师做微商被立案查处,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有一名老师做微商的事情,这件事情居然被立案查处,一时间网友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些网友觉得老师的工作压力很大,做点副业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另外一些网友觉得老师就应该把所有精力都放在学生身上,要以教书育人为主。不管如何,当老师的压力大是公认的事实。那么,老师做微商被立案查处,对此你有什么看法?个人认为这么做有失妥当。首先,老师的工资不高,生活压力大。其次,业余时间应该可以自己安排,只要不影响教学,做微商也没有什么不行。最后,人人都可以做微商,为什么老师就要被限制呢?
三、人人都可以做微商,为什么老师就要被限制呢?许多人都接触过微商,因此微商已经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情。老师也是正常人,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为什么别人可以做微商而老师就不行呢?
所以,通过上述分析,个人认为老师做微商没有什么不妥。如果把老师做微商的事情立案查处,这样的做法还是有失妥当的。
J. 微商卖香烟被抓会怎么判,涉案总额大概三十万
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罪行,需要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来判定。在我国涉烟刑事案件中,应当最常见的通过网络进行涉烟的案件,主要以下两种情形(不含普通走私货物、物品罪):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再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当中“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论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罪
行为人在未经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真品卷烟,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等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当中的“情节特别严重”论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辩护与代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建议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等,抓紧委托刑事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辩护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