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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经营算逃税吗

发布时间: 2021-08-06 12:46:18

A. 微商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微商”所从事的交易行为适用《消法》相关规定,“微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办法》使用了“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这一称谓用作与“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进行区分,但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属于《消法》所指经营者范围,由此可见,“微商”应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由法律法规确定的有关经营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B. 微商非法经营行为会面临的几种刑事法律风险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电商,较之于传统电商经营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对于销售产品的来源与质量缺乏审查保障机制,给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机。在朋友圈微商销售的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经常存在。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多次销售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所以,微商经营者销售伪劣产品累计数额达5万元以上,就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涉嫌诈骗罪。由于微商主要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营销,具有很大的隐秘性。有的微商经营者与客户谈好生意,待客户付款后,便将客户“拉黑”,导致客户再也联系不上微商经营者。对于这种“只收钱、不发货”的微商经营者,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会涉嫌构成诈骗犯罪。
涉嫌虚假广告罪。微商经营者如果为推销商品,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伪造交易记录,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将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微商经营者如果明知是侵权复制产品而予以销售的,就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根据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涉嫌非法经营罪。微商经营者如果未经国家许可,经营销售国家特许经营产品,就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然,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新型商业模式,既要正视其可能存在的问题、面临的风险,也应看到其给消费者带来的便捷,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其健康发展:
其一,完善法律法规,坚决惩处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的缺位、执法的不力,违法成本过低,是不少微商经营者敢于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加强针对新型领域细化立法,明确微信平台对微商运行的监管职责,强化对微商运营审查、监督机制。
其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与法治思维方式。有些微商消费者面临侵权时,由于缺乏应有的维权意识,认为损失数额不大,嫌麻烦,不了了之,无形中纵容了不法微商经营者。有的消费者即使想要维权,但苦于证据意识不强,在微信聊天交易时没有保存好相关证据,导致维权困难。因此,应当加强宣传、释法,强化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支持、鼓励消费者维权。

C. 微商经营模式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取得营业收入的,就应当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而不管他采用的是什么销售模式!其中属于企业的,还应当就取得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人则就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些认为电商就可以不交税的观点是错误的,只是电商在征管上相对困难,逃税漏税比较多而已。国务院提出:众创空间可适用 ,促进创新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创新政策工具,挖掘已有政策潜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形成支持众创空间(

D. 微商用不用缴税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微商征缴税款。
是否对微商征税还在法律争论阶段,通常观点认为应当对微商征税,否则将造成市场上经营者不同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善税收法律规定和税收征管手段,逐步补正不足,规范微商税收征管。
一是完善法律,明确微商纳税要素。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间和纳税地点等税法要素进行重新界定,将微商等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囊括在内。例如,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线下存在实体店的微商,可以将其在网络上发生的所有交易计算在与其关联的实体店头上;没有实体店的,可以微商经营者经常居住地为纳税地点。尽快完善专门针对微商的法律规定,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等。法律必须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合法获取一切涉税信息,并且明确政府机关、银行和交易平台等社会各界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也要明确微商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尤其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打消中小微商顾虑。除此之外,应明确微商的税收管辖权,规范微商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
二是多部门联动加强对微商监管。规范微商税收征管单靠税务机关的力量难以完善,需要借助工商、公安、银行和移动社交平台等多个部门的联动。工商部门需要根据微商的特点,简化微商工商注册登记。移动社交平台要对微商实行严格的实名制注册管理,支付平台和银行要做好微商的开户管理,规定微商在平台上收支活动只能通过唯一一个实名认证的账户进行,工商、质监,包括微商移动社交平台应当联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

E. 微商是不是偷税漏收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F. 微商卖烟非法经营如何计算经营数额

非法经营烟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G. 从法律上讲,代购和走私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

一、代购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代购本身并不违法,对于大多数喜欢海外购物或者帮别人代购一些商品的行为来说,只要主观上不具备偷逃税的故意,不是以经营为业且数额有限,都不会触犯刑律。

如果通过正常缴纳关税来代购,也完全合法。如果代购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逃避了海关监管、偷逃关税,则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属于违法行为。

二、走私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3、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中国刑法对走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1年2月25日,国家出台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罪的处罚作了修订,主要变化是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之外的特殊货物罪的死刑。

(7)微商经营算逃税吗扩展阅读

经历2018年最后一波疯狂促销后,代购们迎来了一个特殊的新年。从昨天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以往靠“人肉”通关带货的微商们,都将成为电商经营者中的一员,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2019年1月1日起,电商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今后,代购必须持有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此外,销售食品的还需办理相关食品流通许可。

这也意味着,此前处于法律盲区的个人海外代购将受到约束,纳入监管范畴。无论是在微信朋友圈里卖货,还是在直播平台带货,抑或是在淘宝开代购店,都将被列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电商法,经营者一旦违规最高罚款200万元。

H. 微商需要纳税吗

  • 微商暂时不需要纳税,原因如下:

    1、微商通过移动终端和现代通讯技术,使得交易在相对隐蔽的空间内完成,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单据、纸面凭证,专门从事分销的微商则连进货、发货的环节都省去了,交易完成后,税务机关连卖方是谁都无法确定,更别提去核定其收入和成本了。

    2、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大多是以实体交易为对象设定的,微商的出现,进一步模糊了税收法律要素界限。

    3、首先,不能明确界定纳税人。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义务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但对于未成规模的绝大多数微商,其没有实体店,并且隐匿了身份,就无法确定谁是纳税义务人。

    4、其次,未明确界定征税对象。微商由于其数字化、信息化的特征,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模糊的边界导致对征税对象难以准确判定。

I. 什么叫微商!经营方式怎样

  • 微商,英文名称wechat business。它是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从微商的流程来说,微商主要由基础完善的交易平台、 营销插件、分销体系以及个人端分享推广微客四个流程部分组成。

  • 从经营方式来说主要分为两种:基于微信公众号的微商成为B2C微商,基于朋友圈开店的成为C2C微商。

  1. 微商B2C环节:

    由货物供应者(包括厂商、供货商、品牌商)提供一个微信上搭建的统一移动商城直接面向消费者,负责产品的管理、发货与产品售后服务;

  2. 微商C2C环节:

    由微客个人端实现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与朋友圈展示等。微客属于移动端商城插入的个人分销的功能,可以去除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隔阂,开启一个人人电商的时代。微客分享商品链接到朋友圈、微博、QQ空间等社会化媒体上,通过熟人关系链实现口碑传播,一旦有人通过该链接进行交易,微客就能获得佣金,且佣金无需人力结算,SDP自动进行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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