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违反行政法事件
1. 国家有颁布过关于微商的法律吗
2015年国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授权新华网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十条规定,对微信自媒体为主的即时通讯公众信息服务的运营划出“七条底线”,同时“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此次意在初步净化微信自媒体生态。它对整个自媒体的发展、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发展有何影响,以及未来是否还是有第二波、第三波,都值得我们持续关注。以下为网信办《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 公务员能做微商吗有人说公务员做微商是违法的,对吗
公务员不可以做微商,公务员作微商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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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3. 在编教师做微商违法吗
各地不同规定,例如在晋江市就是被禁止的。
建晋江市教育局下发通知,要求违规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的教职员工及时纠正整改,对于未整改的将调查处理。
教师做微商有以下影响:
1、是会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做微商的特点之一是随时随地都可以做,只要有部手机就行,所以,教师做微商不大可能只是“利用业余时间”,上班时间只要不是站在讲台上,便可以随时掏出手机上微信做生意,而且这种事情几乎没法管。
2、是有瓜田李下之嫌并可能导致权力寻租。教师手中也是握有权力的,这种权力看似不大,但让家长们相当敬畏。为了让自己的孩子在学校里受到照顾,有些家长平时挖空心思讨好老师,老师一旦做了微商,就等于让家长们多了一个讨好的机会。
实际上,任何手中有权的公职人员做生意,都可能出现以上两个问题,所以,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一直为法纪所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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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在很多学校,教师和家长经常处于不对等的关系中,一些家长希望教师能够多关注自己孩子的学习,给孩子更多课堂发言的机会,于是借各种节日给教师送礼已成为“潜规则”,教育管理部门对此也下了大功夫加以整肃。
在这种情况下,家长购买教师在朋友圈发布或出售的商品,无疑是讨好老师更“合理”且更隐蔽的方式。以“正需要这个商品”为由帮衬教师的“生意”,希望老师对自己孩子更照顾些,这样的微商已经不是纯粹的买卖关系,而是给权力寻租创造了便利条件。
长此以往,会影响师道尊严,制造不公平。往大里说,这跟官场中“麻将桌上的腐败”异曲同工。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严禁教师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教师不能做微商,但做微商确有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之嫌。
4. 微商水印相机做微商做假事件视频
多正常啊,有几个微商不做假截图假视频?不然怎么让人相信月入十万年入百万?不然怎么诱惑别人加入?
5. 小学老师做微商被立案查处,如何看待老师工作期间做微商
在工作期间做微商就有一点不可理喻了。每个人都想多赚一些钱让自己的生活过的很好,但是也要分场合。这位小学老师既然选择了当老师,就对孩子们负责任,在工作期间做其他的事情就很过分了。
这位老师想多赚钱并没有错,他只是时间选择错误了,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要采取最严厉的惩罚。和这位老师有同样行为的教师可能还没被查到,但通过这件事情,他们一定能改变自己的不良作风,认真对待学生。
6. 做微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可以不给予赔偿吗
不可以
7. 工作期间发朋友圈做微商违反工作纪律
屏蔽他或者不开放朋友圈
8. 小学老师做微商被立案查处,老师做微商是违法的吗
老师做微商不是违法的,调查是因为他在上班期间做微商,导致这些家长不放心他教育自己的孩子。
老师虽然不能办课外辅导班,但做其他的事情也没有违反他的职业操守,他只要把这些孩子们的学习成绩提高上去,把自己所会的知识教给这些学生,就完成了他的工作任务。
9. 微商非法经营行为会面临的几种刑事法律风险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电商,较之于传统电商经营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对于销售产品的来源与质量缺乏审查保障机制,给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机。在朋友圈微商销售的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经常存在。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多次销售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所以,微商经营者销售伪劣产品累计数额达5万元以上,就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涉嫌诈骗罪。由于微商主要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营销,具有很大的隐秘性。有的微商经营者与客户谈好生意,待客户付款后,便将客户“拉黑”,导致客户再也联系不上微商经营者。对于这种“只收钱、不发货”的微商经营者,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会涉嫌构成诈骗犯罪。
涉嫌虚假广告罪。微商经营者如果为推销商品,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伪造交易记录,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将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微商经营者如果明知是侵权复制产品而予以销售的,就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根据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涉嫌非法经营罪。微商经营者如果未经国家许可,经营销售国家特许经营产品,就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然,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新型商业模式,既要正视其可能存在的问题、面临的风险,也应看到其给消费者带来的便捷,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其健康发展:
其一,完善法律法规,坚决惩处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的缺位、执法的不力,违法成本过低,是不少微商经营者敢于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加强针对新型领域细化立法,明确微信平台对微商运行的监管职责,强化对微商运营审查、监督机制。
其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与法治思维方式。有些微商消费者面临侵权时,由于缺乏应有的维权意识,认为损失数额不大,嫌麻烦,不了了之,无形中纵容了不法微商经营者。有的消费者即使想要维权,但苦于证据意识不强,在微信聊天交易时没有保存好相关证据,导致维权困难。因此,应当加强宣传、释法,强化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支持、鼓励消费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