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合伙人工作职责
『壹』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力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共有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主要义务包括出资义务、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分担亏损的义务、竞业禁止的义务。
一、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规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所谓另有规定,就是指退伙这种情形。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
首先,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像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等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务的决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应由合伙协议来具体约定。
其次,合伙事务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再次,监督检查权。当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另外,当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分别执行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最后,查阅账簿权。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在合伙决议中做出正确判断。
3.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二)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亏损分担比例,前文已述,这里仅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介绍于后: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债权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时,该合伙人应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他按比例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然后,他可以因此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求偿权。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正是合伙的优势之一,它使合伙具有极高的信誉,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合伙这种企业形式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4.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贰』 合伙人怎么合伙
这个很简单,你们合资做生意。必须另外请人做账。每天的进账多少出账多少都要有个明细朋友合作创业需要注意三个环节:
一、按劳取酬,按股分红。着值得注意的方面,如果你们决定让其中一个来负责着家店的经营,那么你们就不要在参与其中,甚至连帮忙都不要去(省的日后出了妖蛾子,连你自己心里都不痛快),只要按照你们事先商定好的工资去支付给哪个经营店面的人就可以。 分红必须按股金比例,切不可义气用事,或者什么平时谁干的多或少的,这些都会产生矛盾。
二、签定正式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要至少含盖:合作标底清楚,出资金额明确,红利分配办法,合作具体事宜,特殊情况处理办法(比如:有人想撤股、大家想散伙、赔钱了怎么办?、店面损失承担(包括货物)等等),明确仲裁机构或者调解人。
三、明确职责和监督。在朋友合作期间,最容易发生矛盾的地方就是不信任,所以明确职责和监督权利是必须的,只有明确了,在日后的经营管理中才不会发生矛盾。
『叁』 企业合伙人应承担的责任
合伙人是公民合伙投资组建企业进行经营的主体。合伙人在享受合伙企业带来的利益而定时候,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责任。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提供约定的资金、实物、技术等的义务。合伙人无论是提供资金、实物还是技术,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人应按协议的约定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人有直接参与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义务。这种共同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合伙人的合伙经营和共同劳动,否则就不能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有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个人合伙事业经营好坏,与各合伙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对被推举的负责人和合伙其他成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因连带责任为自己偿还一定数额的债务的,负有偿还的义务。
『肆』 合伙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有哪些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规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
首先,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像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等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务的决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应由合伙协议来具体约定。
其次,合伙事务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再次,监督检查权。当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另外,当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分别执行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最后,查阅账簿权。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在合伙决议中做出正确判断。
3.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二)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亏损分担比例,前文已述,这里仅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介绍于后: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债权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时,该合伙人应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他按比例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然后,他可以因此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求偿权。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正是合伙的优势之一,它使合伙具有极高的信誉,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合伙这种企业形式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4.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伍』 合伙人如何管理
管理合伙人的方法
思想冲突时冷静分析处理
很多人都想知道如何管理合伙人,那么合伙人之间最常出现的就是思想上的冲突,合伙人一般在面对一项决策的时候都有很大分量的发言权,一件事可能不同合伙人会给出不同的意见,当意见不统一的时候难免会有一些不愉快,有时甚至会引起争论。此时作为领导者绝对不能感情用事,一定要让大家都冷静下来,让每个人都详细的分析一下自己为何这样决定,而他人的决定是否更好,最后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清晰账目避免利益冲突
公司开始创业的时候虽然条件差比较艰苦,但是其实很多时候凝聚力还是很强的,因为合伙人之间都在想要将公司做起来,都很拼搏努力。那么从一开始公司的账目就要做的很清晰,利益分配要明确规定好,避免当公司做大开始赢利时产生冲突。
制度要大于人情
在创业期合伙人既是朋友又是同事,甚至可以说是战友,因为大家一起拼搏才能打下一片江山。很多领导者管理不好合伙人就是因为抛不下人情,遇到事情时不好意思说、没法张口,其实这要在我们开始时就指定要规则,制度是要大于人情的,规定就是规定,违反了就要处理,做的好了就要鼓励,绝对不能碍于情面。
彼此信任不猜疑
想要管理好合伙人就要想办法让彼此信任不相互猜疑,这个看似容易其实是很难的,首先作为领导者形式要光明磊落,平时管理的时候做好上一步说的制度大于人情,这时大家就会相信你有原则,遇到事情按规矩办事,这样合伙人产生了对你的信任。同时要想办法让其他合伙人彼此信任,那么公司肯定会越做越好。
团结一致具有凝聚力
管理一个团队最好的办法就是增加彼此的凝聚力,大家拧成一股绳,努力的向一个方向奋斗。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彼此的信任和友谊,同时能够减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身为领导者要注意培养团队合作共赢一起奋斗的精神。
决策分明、各司其职
公司合伙人不好管理就是因为领导者决策不分明,相互之间不能各司其职,形成了工作上的三角区,这时就容易产生责任推诿以及一事多管的现象。如果相互推人工作任务就会让公司的效率低下,而如果一事多管就会产生管理混乱,容易出现冲突,做好岗位职责在管理上来说很重要。
尽量避免家族产业
一些人创业初期因为缺人手就会找家庭的人员一起帮忙,既是亲人又是合伙人。一般建议大家避免变成家庭产业,这样容易引起纠纷,尤其是家庭矛盾和公司矛盾纠缠在一起时特别的难处理。如果公司的重要职位有家庭成员也要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同样的要制度大于感情,公私分明才能管理好。
『陆』 合伙人各司其职怎么写
清晰账目避免利益冲突
公司开始创业的时候虽然条件差比较艰苦,但是其实很多时候凝聚力还是很强的,因为合伙人之间都在想要将公司做起来,都很拼搏努力。那么从一开始公司的账目就要做的很清晰,利益分配要明确规定好,避免当公司做大开始赢利时产生冲突。
制度要大于人情
在创业期合伙人既是朋友又是同事,甚至可以说是战友,因为大家一起拼搏才能打下一片江山。很多领导者管理不好合伙人就是因为抛不下人情,遇到事情时不好意思说、没法张口,其实这要在我们开始时就指定要规则,制度是要大于人情的,规定就是规定,违反了就要处理,做的好了就要鼓励,绝对不能碍于情面。
彼此信任不猜疑
想要管理好合伙人就要想办法让彼此信任不相互猜疑,这个看似容易其实是很难的,首先作为领导者形式要光明磊落,平时管理的时候做好上一步说的制度大于人情,这时大家就会相信你有原则,遇到事情按规矩办事,这样合伙人产生了对你的信任。同时要想办法让其他合伙人彼此信任,那么公司肯定会越做越好。
团结一致具有凝聚力
管理一个团队最好的办法就是增加彼此的凝聚力,大家拧成一股绳,努力的向一个方向奋斗。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彼此的信任和友谊,同时能够减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身为领导者要注意培养团队合作共赢一起奋斗的精神。
决策分明、各司其职
公司合伙人不好管理就是因为领导者决策不分明,相互之间不能各司其职,形成了工作上的三角区,这时就容易产生责任推诿以及一事多管的现象。如果相互推人工作任务就会让公司的效率低下,而如果一事多管就会产生管理混乱,容易出现冲突,做好岗位职责在管理上来说很重要。
尽量避免家族产业
一些人创业初期因为缺人手就会找家庭的人员一起帮忙,既是亲人又是合伙人。一般建议大家避免变成家庭产业,这样容易引起纠纷,尤其是家庭矛盾和公司矛盾纠缠在一起时特别的难处理。如果公司的重要职位有家庭成员也要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同样的要制度大于感情,公私分明才能管理好。
『柒』 和人合伙开店,应该怎样分配职责
按个人能力以及双方投资比例去分配,最重要的合同里要约定好职责。
一、利润分配要公平
多数合伙人都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看似合理,其实不然。毕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出力的程度不同,甚至有人只出钱不出力,利润分配不公会产生如下问题:
1、付出多的人会不平衡。付出多的人一般也正是实际掌握管理权的人,一旦他们心理不平衡,就很有可能以权谋私,最终导致合作流产。
2、付出少的人不敢监督。由于付出多的人没有得到什么回报(有时候只是区区数千元甚至数百元的工资),自然气粗,稍不高兴随时可能撂挑子,付出少的人根本不敢多话,否则自己收不了场。
3、时间长了关系就变质了。在上述两种心态的左右下,合伙人的关系就会逐渐微妙起来,久而久之合作就难以为继,甚至朋友都做不成。
二、设置权限合理
虽然同为合伙人或者股东,但不能不设定权限和职责,不能有好处大家抢,要做事大家推。最好的办法是明确一个CEO,所有工作由一个人安排。
『捌』 普通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亏损分担比例,前文已述,这里仅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介绍于后: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债权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时,该合伙人应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他按比例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然后,他可以因此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求偿权。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正是合伙的优势之一,它使合伙具有极高的信誉,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合伙这种企业形式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4.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