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一条法律是管理微商的
⑴ 国家法律认定微商合法吗
国家法律认定微商属于新型主体,属于商业,无专门法律,要遵守基本法律。
1、目前阶段,没有法律对微商有明确的规定。
2、只要不涉及违法犯罪,就不能说其违法。
3、微商就没有健全的制度,主要是依附微信的第三方平台,并且不是微信官方的交易平台,其中太多杂乱的各类微商,良莠不齐。
⑵ 微商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2016年9月,国家工商局正式施行新的广告法;并明确声明对微商做出规范!
要求微商渠道的商家,和其他行业一样,遵守广告法的约束,同时新广告法对个人朋友圈的言论也做出规范要求,如果有人通过微商渠道做违法生意,或虚假宣传,法律一定严惩不贷!
言外之意,认可微商渠道是合法的,并且国家的官方机构也认为微商是合法的!!!
⑶ 法律如何管控微商
微信营销这种在民法上属于偶发交易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来维权。比如买到不符合质量的产品,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来要求出售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微信朋友圈交易时,一是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二是要保存好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三是要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平局,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一般做到以上三点,卖家一般不敢只收钱不发货或者出售假货,即使出现也可以依据这些证据能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⑷ 法律上有关于微商的一些明确规定吗
法律对于微商并未专门作出规定,但是经营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
⑸ 微店法律法规管什么
微店因违反规则被处罚查封,一般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案例,但是如果触犯法律,被人举报或起诉,还是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微商有一种方法可以避免查封,要开通微信支付功能绑定银行卡:
第一步:在钱包添加银行卡进行绑定;
第二步:到理财通随便选择一 款理财产品,购买多少随意1块钱也行,但必须用微信支付。
微信个人帐号与银行卡绑定了,而且购买了第三方的理财产品,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微信不能因为过多使用敏感词而直接封禁微信号,否则就侵害了个人的财产,属于违法行为。
同样也不能先封禁微信号,再退还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理财产品属于第三方公司,微信无权干涉,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
⑹ 国家有颁布过关于微商的法律吗
2015年国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授权新华网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十条规定,对微信自媒体为主的即时通讯公众信息服务的运营划出“七条底线”,同时“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此次意在初步净化微信自媒体生态。它对整个自媒体的发展、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发展有何影响,以及未来是否还是有第二波、第三波,都值得我们持续关注。以下为网信办《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⑺ 中国有明确法律来管理微商吗
目前我国法律对“微商”社交软件类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规范性还没有明确规定.
⑻ 我国有没有关于微商、电商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整治电商和微商。电商和微商确实带来个人方便和物流利益触动全国经济发展,但是有力必有弊,他们不用纳税没有店面这让个体怎么做,如果以后全靠网络了那个体是不是得停业何况现在有大部分个体是交租子的中国还没那么发达。但是发展有点太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