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微电商营销论文
❶ 电子商务论文
从互联网的发展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前景
【摘 要】: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手段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目前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已逐步涉及到各个领域,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模式B2C、B2B均在探讨。从趋势看,我国电子商务必须向纵深化、专业化、国际化、区域化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模式 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是一门发展非常迅速的新学科,至今没有一个严密的定义。人们一般将电子商务理解为"利用电子手段进行各种商务活动"。而电子手段包含的范围很大,既可以是电报、电话、传真等传统的通讯工具,也可以是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所以我认为,真实含义的电子商务应是"以Internet为平台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
参与电子商务的主要角色是企业(Business)和消费者(Customer),因此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网上交易构成了B to B(B2B即 Business to Business 企业到企业)、B to C(B2C即Business to Customer 企业到用户)两种最典型的商务模式。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表明,自1997年开始,我国因特网用户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到2000年6月,国内共有因特网用户1000万,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域名有近6万个之多。因特网的迅速扩展为我国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在1994年开始出现电子商务模式,但"电子商务"的真正风行却始于1999年。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实施了"金桥"、"金卡""金关""金税"工程,证券公司、金融结算机构、民航订票中心、信用卡发放等领域均已成功进入电子商务领域。2000年底,"电子口岸"在京使用,国家各有关部门的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帐均存放其中,可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实现数据共享与交换。企业可上网直接向海关、国检、外贸、外汇、工商、税务、银行等政府机关申办各种进出口手续,从而真正实现"政府对企业的电子商务"。2001年开始,我国五大银行在各大中城市联网,消费者可跨行结算。同时增值税发票已在五大省市联网核查。这些已构成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
按照物流的方向,目前国内企业的电子商务主要分为B2C、B2B两种形式。发展较快的是B2C,因为这种形式可以迅速吸引一批注册用户,这对以"注意力经济"为盈利来源的网站来说,是可以最快吸引风险投资者目光的办法。目前,我国企业的电子商务虽已有较大发展,但仍远未达到盈利的规模,众多的电子商务网站还处在吸引用户的阶段,即处于"培育市场阶段"。
就整体而言,中国电子商务仍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交易手段、范围、交易人数、安全认证等均处于初级探索过程。我国已经加入了WTO,要想尽快与世界接轨,必须大力加速发展电子商务。
二、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
目前国外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普遍方法是:在INTERNET上建立起企业的"店面"或"办公室",树立起企业的"网上形象",扩大企业影响;同时利用INTERNET各种功能,以尽量少的投资和精力赢得大量的客户群。
很多INTERNET网络服务商将企业"开展网上电子商务初级阶段"归纳为四步:取得网上域名;租用网上虚拟空间;网页的设计包装与制作;扩大主页的访问率。前两步的实现较容易;开展电子商务,后两步才是关键。我国企业目前大多处于前两步的水平,分析原因问题主要有:
问题一:目前,中国网络发展的规模决定了市场容量和商业机会的有限。中国现有的1000万因特网用户中,真正具有消费实力并能形成网上购买力的群体很小,网络人口的结构决定了只有少数商品可能马上在网上销售,电子商务模式依然远不足与现实生活中的传统商业模式相匹敌。
问题二:目前,国内依然缺乏系统化、专业化的全国性货物配送企业,现有的物流企业呈现分散的多元化格局,导致专业化流通的集约经营优势难以发挥,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商品的长途运输、邮递的巨大成本、以及时间上的延迟,足以使消费群体望而却步。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他们无法满足消费者在等待订购物品的发送时间和代价上的要求。
问题三:中国的消费市场一向缺乏"信用消费"概念的支持,与此相关的就是"货币电子化"进程的缓慢。其实,没有理由认定中国的消费者就一定会比外国的消费者更抵触信用消费,那些在外国定居的中国人也会像当地人一样,采用信用消费的方式购买商品。之所以形成国内外的巨大消费行为反差,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呆板和服务意识的淡漠。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画地为牢,迫使那些想尝试信用消费的人必须为此付出额外的精神和财力代价。于是当电子商务这种新型商业模式出现时,众多消费者只能是裹足不前。消费者的反应冷淡反过来又给了金融部门以口实,其结果就形成了"因为没人用,所以没人做;因为没人做,所以没人用"的怪圈。这个怪圈不打破,中国的电子商务就不可能取得根本性的突破。
有人问:电子商务近期在中国能否成功?实事求是的讲,"电子商务"在中国的成功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
三、中国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方向
(一)B 2 C的困境
B2C电子商务向何处去?"东方市场研究有限公司"IT专项研究小组进行了潜在家庭上网用户的专项调查研究,并与现有网民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发现以下特点:(1)Internet网民将更趋年轻化;(2)新Internet网民学历逐步趋低;(3)家庭收入的高低不构成影响上网的主要因素;(4)潜在家庭上网用户其实对网络并不陌生。
调查证实:潜在家庭上网用户其实大部分是平民百姓,随着资费和上网终端价格的下降,互联网将逐步走入其家庭。随着 "网络平民化"趋势的出现,为了适应目标市场的变化,我国电子商务的运作也应适时地调整战略。网上购物商品应尽量满足平民消费者的以下要求:家庭日用品逐渐增多;家庭易耗但无须仔细挑选的商品增多;标准商品逐渐增多;网络营销中间环节应减少;商品价格水平应降低。当前,网上购物已被消费者提上了议事日程。网上购物是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的窗口,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网站的整体水平却不高。
1、绝大多数电子商务网站所提供的还不是完全意义的电子商务服务
许多电子商务网站虽已实现网上接受定单,并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但大多数网民采用的是"在线定购,离线支付"。目前网站与其供货商和配送单位采用的多是传统沟通方式,效率较低。
2、24/7(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服务在中国尚未实现
目前真正能做到24/7的微乎其微。少数网站甚至连定单的确认都要在工作日才能进行。
3、网上商品价格并没有足够竞争力
大多数网上销售产品的售价加上运费和传统的商品价格基本持平,一些计算机硬件产品和通讯产品的价格甚至高于传统市场价格。
4、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调查显示,目前经营者对电子商务中的人工服务重视不够,无法满足网上消费者的需求。在我国参加过网上交易的网民中,仅4成的网民对其网上交易感到满意,而美国网上购物者的满意程度在9成以上。
从调查结果看,中国网上购物还有如下几大难题需要解决:
网站设计方面:交易流程不够清晰,对于初次购物的网民是很大的限制因素;商品介绍未能详尽细致,有些缺少图片或者提供的图片无法直观了解商品特性;网站的连接速度太慢,需要对硬件设备升级和扩容。
配送环节方面:供应商配货不及时,容易出现缺货情况。应提高配送环节的技术含量,尽量建立网上商店自身的配送体系。
支付环节方面:网络安全有待加强;货到付款时出现的找零、发票缺失现象严重。
综上所述,中国发展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前景并不乐观。
(二)B 2 B的发展
现在宽带互联网和B2B的热潮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两者都堪称"革命"。2000年,美国B2B有了很大的发展, 1月份,用Ariba平台实现的交易只有2亿美金左右,但到年底,已高达100亿美金,10个月内增长50倍!2001年,这股热潮会在全球蔓延开来。Ariba总裁兼首席运营官穆勒指出:"中国有可能会成为B2B最重要的一个基地,我们一定要在这里成功。而唯一成功的机会是向中国的IT基础设施投资,让中国的企业成为这个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
毫无疑问,B2B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方向或"革命",但这场革命能否在中国成功呢?
专业人员指出:B2B的前提是企业内部的很低,各企业信息化运作对Web的考虑也不够,这些都是限制国内B2B市场迅速发展的"瓶颈"。
据统计,全球在Internet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贸易额中,每100亿美元中有3/4是企业间的贸易。因此,B2B电子商务模式是最值得关注和探讨的,因为它最具有发展潜力。随着WTO的加入,B2B模式也将在我国电子商务中占有相当的份额。
目前我国的B2B电子商务模式尚在探索之中。
(三)网上交易新模式不断涌现
电子商务模式是目前互联网人士思考较多的课题。在有了B2C,B2B等模式之后,一些网站最近又在尝试一种全新的概念--B2B2C模式,而且这一模式已经被许多的"网上书店"所接受。
该模式"中间的B"直接面对客户C,把订单交给"第一个B"来执行。这种模式看起来好象只是传统的渠道销售的翻版,在互联网时代根本不可行。因为互联网经济的一大特征就是"压扁渠道",Amazon等大行其道的原因也正是基于"中间商死亡"的论调,他们抢占的正是原来中间商的利润。B-B-C模式在实践中要求:"中间的B"能够提供一种独特的服务,把众多消费者吸引到它那里去,并通过它下订单,则该模式就是可行的。但这对"中间的B"的要求就非常高了,因为它必须提供一种独一无二的、对消费者而言价值很大的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还必须是其他人在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都无法模仿的。否则B-B-C模式就无法运转了。
中国目前还没有多少人谈论P2P,但在美国IT界里,P2P已经成为令人激动的新话题。P2P的狂热鼓吹者Intel预言:这是一场新的计算革命,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
各种电子商务模式之所以层出不穷,最重要的原因是网站模式的可模仿性太强了,任何信息化,而在中国,企业经营的信息化程度还新点子都可以在几天内被全球的其他网站所复制。
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一)向纵深化发展
1、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将日趋完善
图像通信网、多媒体通信网将建成使用,三网合一潮流势不可挡,高速宽带互联网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瓶颈"有望得到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具备良好的网络平台和运行环境。消费者的上网费用将越来越低廉。移动电子商务将快速发展。移动通讯将成为进行电子商务的主要媒体。
2、电子商务的支撑环境将逐步规范和完善
电子商务的社会及商业环境更趋成熟。预计到2003年,网络人口可达6000万以上,仅次于美国。网民的消费观念和行为将发生变化,对电子商务的接受程度将不断提高。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更深化,实施电子商务的紧迫性和自觉性都会大大提高。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将更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国内电子商务将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将得到有力的提升。我国将结合国情,发挥国家在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方面的主导作用,消除人们对目前电子商务安全性的担忧。
电子商务的物流体系逐步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需要,跨地区的专业性物流渠道将适时建立和完善,使得电子商务公司在配送体系的选择方面空间更大,成本将降低。
3、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深度将进一步拓展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创新与集成度的提高,企业电子商务将向纵深挺进,新一代的电子商务将浮出水面,取代目前简单地依托"网站+电子邮件"的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将从网上商店和门户的初级形态,过渡到将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客户关系管理等都延伸到互联网上,使产品和服务更贴近用户需求。互动、实时成为企业信息交流的共同特点,网络将成为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及供应链管理的中枢神经。企业将创建形成新的价值链,把新老上下利益相关者联合起来,形成更高效的战略联盟,共同谋求更大的利益。
(二)向专业化发展
1、个人消费者的专业化趋势
要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要求,提供专业化的产品线和专业水准的服务至关重要。今后若干年内,我国网上购物人口仍将是以中高收入水平的人群为主,他们购买力强,受教育程度较高,生活的个性化诉求比较强烈。特别是对那些技术含量、知识含量较高的商品和服务,人们一般希望在购买前能够得到专家的指导。因此,能够提供一条龙服务的"垂直型网站"以及某一类产品和服务的"专业网站"发展潜力更大。
2、面向企业客户的专业化趋势
对B2B电子商务模式来说,发展以特定行业为依托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也是一种趋势。如"美国商务网"就是为国内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服务的专业网站,专为化工企业服务的"中国化工信息网"在行业内影响较大。
(三)向国际化发展
依托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能够超越时间、空间的限制,有效地打破国家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无形的壁垒,刺激国家和地区的对外贸易发展。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环境的规范和完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必然走向世界。这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电子商务对我国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国外各种资源是千载难逢的时机。借助电子商务,中小企业传统市场的竞争力可以得到加强,并有更多机会将产品销售到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
(四)向区域化发展
电子商务的区域化趋势是就中国独特的国情条件而言的。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社会群体在收入、观念、文化水平等方面都有不同的特点。我国总体仍然是一个人均收入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城乡经济的不平衡性、东西部经济发展的阶梯性、地区收入结构的层次性都十分明显。目前上网人群主要集中在大城市,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上网人口仍将以大城市、中等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为主。而B2 C电子商务模式的区域性特征非常明显。以B2C模式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资源规划、配送体系建设、市场推广等方面都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现实,采取有重点的区域化战略,才能最有效地扩大网上营销的规模和效益。
总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顺利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还存在许多障碍。随着国家信息化的加强,企业信息化的提高,将会逐步缩短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应该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困难还不少,但前景非常光明。
❷ 求一篇以“对电商专业的认识”为题,1000字以上的论文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在全球信息化大势所驱的影响下,信息服务业已成为21世纪的主导产业,引领我国的电子商务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国家《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随着当前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电子商务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趋势,并且政府推出多项优惠政策鼓励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一: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电子商务从英文的字面意思上看就是利用先进的电子技术从事各种商业活动的方式。电子商务的实质应该是一套完整的网络商务经营及管理信息系统。再具体一点,它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进行各种各样商务活动的方式。这是一个比较严格的定义,说得通俗一点,电子商务一般就是指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方式,例如:网上营销、网上客户服务、以及网上做广告、网上调查等。电子商务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信息服务、交易和支付。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情广告;电子选购和交易、电子交易凭证的交换;电子支付与结算以及售后的网上服务等。主要交易类型有企业与个人的交易(B to C方式)和企业之间的交易(B to B方式)两种。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四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
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
网络化。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
二:电子商务的优劣势
首先来说说他的优势: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相近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他还是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于20世纪最后的十年出现在人们面前。和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有很多优越之处,如它可以突破地域和时间限制,使处于不同地区的人们自由地传递信息,互通有无,开展贸易
其次就是弊端:网络自身有局限性;
比如有一位消费者在网上订购了一新款女式背包,虽然质量不错,但怎么看款式都没有网上那个中意。许多消费者都反应实际得到的商品不是在网上看中的商品。这是怎么回事呢?其实在把一件立体的实物缩小许多变成平面的画片的过程中,商品本身的一些基本信息会丢失;输入电脑的只是人为选择商品的部分信息,人们无法从网上得到商品的全部信息,尤其是无法得到对商品的最鲜明的直观印象。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中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
最后就是一些不规范的细节问题,例如目前网上商品价格参差不齐,主要成交类别商品价格最大相差40%;网上商店服务的地域差异大;在线购物发票问题大;网上商店对定单回应速度参差不齐;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参与交易的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还没有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
三: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呈现出美国、欧盟、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成熟发达地区。
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但是近年的发展速度和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
总体来看,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呈高速增长态势。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动力持续增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典型的块状经济特征,东南沿海属于较为发达地区,北部和中部属于快速发展地区,西部则相对落后。
电子商务市场分析: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前期延续了2007年电子商务持续高速增值的势头,后期则受全球金融危机和发展瓶颈影响,交易额增长放缓。但总体来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仍在稳步前行。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24000亿元,同比增值达到41.2%,其中B2B市场仍是总交易额的构成主体,C2C基本维持现状,B2C将提速发展;2008年6月中国网上购物人数达到6329万人,网上支付人数达到5697万人,增长率分别为25%和22.5%。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前景依旧乐观。
四:未来职业的选择
电子商务专业毕业后,可从事银行的后台运作(网络运作)、企事业单位网站的网页设计、网站建设和维护、或网络编辑、网站内容的维护和网络营销(含国际贸易)、企业商品和服务的营销策划等专业工作,专科学生,还可以在呼叫中心从事电话营销、电子商务助理等文职的工作。我未来的职业比较倾向于网站设计方向的工作,网页设计要能充分吸引访问者的注意力,让访问者产生视觉上的愉悦感。因此在网页创作的时候就必须将网站的整体设计与网页设计的相关原理紧密结合起来。网站设计是将策划案中的内容、网站的主题模式,以及结合自己的认识通过艺术的手法表现出来;而网页制作通常就是将网页设计师所设计出来的设计稿,按照W3C规范用html(标准通用标记语言下的一个应用)将其制作成网页格式。
五:社会的挑战及自身必备的能力
如今,社会在高速发展,网页设计不像以前那样仅是简简单单的网页就行了,不仅需要自身的技术,而且我们需要满足客户的各种各样的要求,以及功能,更要赢得大众的满意,还有网站推广的形式等等。
1、能力要求
首先要具备审美的能力,作为一名网页设计师。而网页设计就相当于平面设计,网页设计师可以将平面设计中的审美观点套用到这上面来(其区别是动态网页的制作是平面设计不能达到一种审美方式的延伸)所以平面设计上的审美的观点在网页设计上非常实用。
2专业要求
所以在竞争压力那么大的社会,我不仅要学好自己的专业,而且更要了解和自己专业相关的知识,比如首先要会C#语言,了解.NET Framework,了解Windows Server域环境,了解IIS 6.0。然后学ASP.NET本身,接下来就是JScript(微软的JavaScript)和CSS,再接着就是ActiveX控件和二元行为等高级内容。还要学会最新的技术
3、素质要求
1.良好的身体素质;
2.适应本专业工作的心理素质;
3.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以及一定的领导素质。
六:个人应怎么做
面对生活中的压力,我们要坚持,不能轻言放弃,应该保持健康的精神.用积极的态度面对压力做好眼前的每一件事.适度转移和释放压力、正确对待批评积极充电,提升个人专业素质、随它去保持一颗平常心。
人生的过程就是无常,坦然看待起落,就不会有那么多强烈的不满和怨恨。在我们的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不如意,甚至是挫折。有一些人,总是一遇到压力,就灰心丧气,就选择放弃,结果自己会更失败。面对这些压力我们要勇敢的去迎接,去面对,主要就是得益于坚持,得益于没有放弃,坚持是成功之母,有坚持,就有胜利。
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要胸怀大度,坦然的去面对生活中的每一件事,和善的,待周围的每一个人,幸福的过好每一天。愉快的度过每一时,把开心融入到分分秒秒。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感到有太多、太多的遗憾……
不管外界给我们得压力多大,我们都要学会坦然得面对.心态摆正。
❸ 论文题目:母婴电商营销渠道研究——以蜜芽宝贝为例
选题背景及意义:讲清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即阐述该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国计民生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
文献综述:对本研究主题范围内的文献进行详尽的综合述评,“述”的同时一定要有“评”,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讲出自己的改进思路。
研究方法:讲清论文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
论文结构安排:介绍本论文的写作结构安排。
“第2章,第3章,……,结论前的一章”的写法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不能将他人研究成果不加区分地掺和进来。已经在引言的文献综述部分讲过的内容,这里不需要再重复。
(五)结论的写法
结论是对论文主要研究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使人看后就能全面了解论文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主要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同时,要严格区分自己取得的成果与导师及他人的科研工作成果。
❹ 关于生鲜电商营销模式探究的论文应该怎么写
你的生鲜电商营销模式探究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
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❺ 电商行业产品的品牌效应与营销策略的论文
先去查阅相关的书籍,电商行业也有很多细分,如果是写论文,越具体越好些,最好具体到某个行业或某个电商品牌,题目订的太宽泛不利于说明你的观点
❻ 求一篇电子商务系论文
http://hi..com/happyxiu525/blog/category/%B5%E7%D7%D3%C9%CC%CE%F1/index/1
这是我的网络空间上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下面是一片完整的,你看一下。我这里有很多电子商务的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等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 、虚假广告责任承担、即时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B2C 网络广告 即时过程 网络隐私
绪 言
新世纪的曙光照出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人们坐在信息时代打造的“飞船”里,遨游于网络虚拟的空间。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的商业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成为了时代的宠儿。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1](P11) 这个互联网络是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种方式,因为本文
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2 ](P1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在实践生活中,电子商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着的现象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保护消费着权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冒着烟的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补偿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 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现笔者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决之道。
一、网络广告的基本问题
网络是新兴媒体,具有独特的互动性、反应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点。[4](P227) 越来越多的商家看重这一资源,投入大量的金钱在互联网上为其产品作宣传。当即消费者进入某网站主页,就会闪出一个或多个视框,其内容大多是某种商品的宣传资料。互联网上为商品做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页眉,大多在网页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横幅,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又如:关键字或按钮,通常会放在相关产品内容旁边,当您选择点击这些按钮时,您就会被带到该产品的主页里。[5](P228)
网络上的商品宣传能称作广告吗?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从立法上,还是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一定媒介形式传播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因此,关键是要看互联网能否称作媒介。《现代汉语词典》中规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笔者认为,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紧紧吸引住,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买卖关
系,人们通常把互联网称为“第一媒介”。同时,网络商品宣传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双方达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网络上的商品宣传当作广告的一种形式,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是商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性宣传形式。
如果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排除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其将处于无人监管境地,没有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必将会在当事人利益的驱使下,走上“邪恶”的道路。当出现一新生事物的时候,法律不但不应该抛弃它,而且要敞开胸怀拥抱它,虽然它会在许多方面与传统法律产生诸多矛盾,然而在人们的不断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将能适应这一新生事物。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调整广告行为。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特点,与以上法律法规产生了诸多矛盾:
1.网络广告主体外延扩大。《广告法》规定了三种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广告发布者不能是个人。这是由于传统广告发布者,多为各类媒体,如电影、电视、广播、报刊、个人是没有资本和能力经营这些媒体,同时媒体在中国是由国家垄断的,不会让个人经营。但是在互联网中,个人网页刊登广告的比比皆是,个人作为网络广告发布者已成为事实。那么个人发布的网络广告受《广告法》调整吗?
2.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简称,即提供网络上相关应用服务,如连线服务(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页(Home Page )、广告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等[6 ](P57)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网络服务商。
根据《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无数的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因此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其网站上出现虚假广告,那么责任应由谁承担。
3.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广告法》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一定的监管措施。[7](P76)而网络广告主或广告发布或兼广告经营者,或三者集于一身,如商人首先做为广告主或委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商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这种身份的混淆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的产生留下可乘之机:1)事前救济破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一遍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一遍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先扼杀了虚假广告产生的途径。而网络广告主集三者于一身,自我审查,自我发布,监督机制丧失殆尽;2)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①追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
二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1、个人广告发布者的出现,可以说是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必然结果。现在大多数ISP提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开始的时候,多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许多ISP开始收费,但也只是每月百十来元,这样个人很容易获得一个发布广告的平台——个人主页。
根据现行《广告法》而言,个人发布的广告显然不在其规范之内。在实践中,因缺乏法律监督,产生了许多个人发布广告的侵权案件,特别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网站内有两 个高中生建立的个人主页,因为其网页做得比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点击率,并且被一些外国公司看中,委托其发布广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虚假广告产生了纠纷,消费者就无法依《广告法》第38条规定向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广告发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为由,追究其赔偿责任。而只能向广告主追偿,但一是广告主在国外,诉讼成本过高,二是如果个人 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那么消费者更是无从追偿。
根据以上所述,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纳入广告发布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按照《广告法》实行一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发布者是要对广告进行形式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个人广告发布者资本有限,能力过小,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弥补其损失。所以,宜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发布者审查广告,理由如下:1)ISP为其提供了平台,并从中获得好处,所以ISP当然有义务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但为了防止增加ISP 的负担,可以允许其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积极审查广告;2)ISP 更有实力提供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审查;3)相对于个人来说,ISP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2.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 排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如果ISP违反《广告法》第38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3、首先让我们看一看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的成因:1)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企业是没有 资格经营的。而对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国家对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都可申请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大大节省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笔者认为,应尽快立法,结束企业在自家网站发布广告无人监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业这一自主行为,因为:1)“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企业都有资格去做,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企业在实践中,对经营权的扩展;2)它使 得企业不但节省了成本,而且扩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该考虑的经济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管:⑴建议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⑵工商行政机关加林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先予以责令改正,严重者依法查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企业自主发布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可从对违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一部份,奖励举报人。
以上笔者只是就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在现实中,还存在网络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电子邮件广告 对消费者的骚扰等问题,都需广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决。
二.即时过程的法律问题
所谓的即时过程,是指互联网是以数据的 形式传 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传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键,在几秒之内即可以完成。如电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设定好的程序,当消费者将商品防入“购物车”后,一经点击“确定”按钮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过程的即时性,消费者没有时间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剥夺了《合同法》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这样对商人是极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该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费者却必许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约束。为了维护消费者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撤消权,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伤害商家利益。
1.对于传统实物网上交易,消费者一经按键确认,其剩下的义务就是交钱付款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撤消权,理由:1)传统购物方式下,消费者不但可以通过商家介绍来了解商品,而且亲自试用,这时消费者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决定购买商品,而网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只能来自网络广告,是一种抽象的,非直观的方式。消费者与商家对产品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这时法律的天平就应该向消费者一方稍稍倾斜,以达到总体上平衡。待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对商品了一个比较了解程度,在决定是否撤消合同;2)网络广告的强大的视觉效果和互动性,对消费者的影响超过了传统广告,在事实上,不管商家是否出于有心,往往会达到一种夸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错误诱导②消费者。因此,当消费者收到物品后,往往会超出其意料,达不到其理想状态。从法律角度讲,这种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民地位状况,是商家积极作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义务承受消费者撤消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3)交易合同是先拟定好表示内容的表意人在其电脑系统中置 入一套需要相对人表示的意思,并给相对人预告设置好两种选择的可能性——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拒绝,相对人丧失磋商的机会。[8](P26) 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4)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的消法都规定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并且世界知明网站也主动承诺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是商家完善售后服务的措施。
但是,对于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无条件撤消权,因为:1)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参与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况,2)该商品是满足消费者个性需要设计的,对他人不适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无法转手他人责任太大。
第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一经消费者将自己的信用卡号或密码输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内,即可立马下载软件或浏览信息。由于文件的可复制性,很难保证消费者撤销合同后不留下复制件。法律的正义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费者若要行使撤销权,必须证明该软件或信息服务明显与广告不符。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商家弄虚作假 ,又可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
撤消权是一项自我救济权利,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利器。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诚实信用义务,权利受侵害时 ,才可拾起这项权利。
三、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1890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和撒莫尔在佛大学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 则,是为隐私权。”时至今日,很多国家都对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的保护,不包括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且缺乏特别的实施细则。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权利。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表示的意图。①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整的范围。可分为:1)身体秘密,如身体隐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mail地址等;3)个人事实,置消费者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时,填写的性格、爱好、学历、社会关系、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访问的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一个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应成为网络隐私保护的对象。
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须具有一定特性:1)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复杂在数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保护网上行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嫩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人处于不公开状态;3)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作为或不作为,前者如安装防盗软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领域像BBS公开自己的数据,4)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5)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获取无限的资料、信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加上黑客的出现,网上秩序比较混乱,侵权事件是有发生,“网上无法律“一度成为网民的口号。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原因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会成为侵害的对象。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没有涉及网络隐私,因此,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关注,也并不完全是出于注重个人基本人权,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消费者的关注以及对于网络的缺乏信心本身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张。[9](P43)
(二)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的义务
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为网上追踪个人信息,并对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对外披露的网上服务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门户网站。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数据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义务保证入住客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一旦客人财产丢失或人身受到伤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技术上或道德上原因,网络服务商难以防范不断升级的黑客技术。在这种情况下,ISP能否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考虑。
笔者认为,如果让ISP应承担因第三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则会造成极大不公平:1)超过了其实际能力范围,从技术角度考虑,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译程序,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这个道理;2)形成ISP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价,即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与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据英美法系合同理论,其月成立必须时间在对价的基础上。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付钱,ISP提供自己的产品,这之间是一个对价,而现在要ISP承担绝对防止他人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合同义务,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对价;3)ISP承担连带着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权行为,而且会造成ISP将增加的高成本(为提升方黑技术投资)而专家个消费者,从而最总损害的仍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行为、商事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损失。[10](P40) 所以,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制止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ISP,而不是其员工;2)过错,即通过其员工主观故意志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过时;3)损失事实,几个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失;4)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存有因果关系。英国关系可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当ISP主管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为不但是直接联系,俄且包括间联系,只是因为其主观恶性国大,所以义务也应大,对于一般过失,这必须是直接联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ISP应承担如下义务:1)告知义务,即ISP讲收集数据用途告知消费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费者隐私个他人的义务;3)采用通用反核技术标准义务;4)及时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发现有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协助义务,即协助是法机关调查、保留证据、支持起诉义务。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日息,而对于网络隐私,等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著名的站点已在网页山张贴自身的隐私政策通告。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搜集个人信息行为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一个迫切课题 。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形式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一部确定的法律都可能由于很快不能适应这种处于高度变化和发展中的调整对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11](P67)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以市场调节商人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结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情况下,对网络隐私保护应注重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四、结 尾
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代,人们普遍意识到心思哇国技术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经成为人类在信息化射虎诶中赖以生存和发展说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环顾当今信息世界,以美国和欧门柱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总体山领先其他各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侦测法律环境,粗精信息产业的发展转达。回首我国罗为发展中国籍,信息化进程正处于门牙状态,但是,在新世纪离我们要紧紧更上时代的步伐,以气有限的资源争取网络序呢环境的强国地位。尽管木简还处在观念陈旧、急促薄弱、缺乏经验等等,但是我们可以吸取先进国家法律政策。结合我国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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