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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员工严禁经营微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20 03:09:18

❶ 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都有什么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

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

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

《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1)关于在职员工严禁经营微商的通知扩展阅读: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通知》的安排部署。

近期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正在对全州各级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包括领导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如经查实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参与违规经商办企业,将依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法规对领导干部本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所在县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❷ 在职期间,员工可以经营与单位相同的产品

对于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有关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竞业限制制度本身是为了防止员工利用在本单位工作过程中知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其他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知晓而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商业利益的信息,既然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都须遵守该义务,那么,很显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更应该受此约束,这从逻辑上即可以推断出来。 我认为,劳动者也应当遵守该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避免用工风险。毕竟,通过法律认定何为商业秘密,违反了这种义务应当接受何种惩罚是非常严谨的。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怎么做呢?应当在管理制度上下功夫,制定单位的保密制度,规定知道公司商业秘密或一定范围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为他人经营或者为自己经营与所在公司相同的产品或者业务,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如劳动者违反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❸ 法律问题,在职员工经营与公司相同业务的法律性质

1\绝对是不可以的,是违反劳动法\公司法等的.公司可以追究该员工的法律责任.
2\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是应该写竞业禁止的条款的
3\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到期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员工还在公司工作.这样情况是员工和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这样情况对公司是很不利的,是要给员工双倍工资的.
具体问题最好是请律师介入帮助最好.

❹ 做微商是合法经营范围马

存在必合理,像微商这种新型的营销手段,可以说是合法的。但是要看他经营的是什么东西,而且经营的手段是怎么样的。

❺ 在岗教师能不能做微商

教育部却对老师做微商给出了明确指示,那就是坚决杜绝老师做微商,而且让家长们监督,谁要发现老师做微商可以随时举报,教育部会从重处理。当然教育部做出这样的决定也是经过实际教训和深思熟虑后才决定的,因为一些做微商的教师,利用孩子们是自己的学生。

“微商也是商,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禁止教师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对教师从事微商的行为我们将坚决制止!”



(5)关于在职员工严禁经营微商的通知扩展阅读:

“孩子老师沉迷于做微商,朋友圈里全是广告,这样的老师还有心思教书吗?”“你看,上午9点正是上课时间,也在购物群里发广告。一天发几十条,老师自己赚钱不亦乐乎,可我们家长心都在颤啊。”

2020年6月29日,几位学生家长拿着一沓微信截图证据材料来到乐清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投诉反映。接到举报后,该组联合市教育局机关纪委迅速行动。经查,自2018年年底起,虹桥二小教师王某(党员)在网络某交易平台从事微商经营活动,通过推荐产品赚取提成。

2020年2月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从事一种名为“X教授”减肥产品的网络营销活动。王某在上班时间也开展微商兼职经营活动,部分学生家长由其介绍加入微信购物群或实际购买产品。由于违规从事“微商”经营活动,王某受到立案查处。

原来我只想把一些好东西分享给大家,同时也赚点零花钱,没有想到给学生和家长造成了如此困扰,也影响了教师的声誉实在不应该。今后我一定改正错误一门心思扑在教学工作上。王某表示。上级教育部门有明确指示,中小学公办教师不能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该组负责人表示。

一则做微商耗时间耗精力费心思,每天发朋友圈打广告,教学方面不上心,甚至授课时也在不停地收发微信,家长会怎么想。

二则微商的盈利手段主要靠的就是交际圈,一旦老师做起了微商生意,学生家长成了微信群里的生意对象,对老师推荐的产品,家长们如果不买,会担心孩子在学校不受老师待见,买的话又没有实际需求,买不买都心累。

为做好“后半篇”文章,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已督促教育部门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和全市面上自查自纠活动,规范教师队伍从教履职行为,大力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推动“清廉教育”再上新台阶。

❻ 法律规定在职人员可以做微商吗

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职不能做微商。

但是微商需要带法律责任;目前关于微商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微信商业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会受到民商法调整。
市场型经济商业法主要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业立法,传统上称为商法。其特点是:①法律确认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②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凡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行为人、 行为社团,都在调整范围之内。③凡商业行为中直接、间接涉及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法律都有具体规定。④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以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性质的横向经济关系为主。
实行以国营商业为主导, 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和少环节、开放式的商品流通体制这是根据中国1982年宪法精神对商品流通体制所作的法律规定。在社会主义统一的商品流通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商业,它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负责统一安排全国国内市场,统筹安排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在社会商业中的经营比重,并协调它们的相互关系;各种形式的集体商业,包括合作店组、城镇街道组织的知识青年和居民合伙经营的商业以及乡镇其他合作商业,是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在农村是农民的经济联合组织;生产企业和部门的产品自销、农工商联合体及联营商业,是分属于不同所有制的产销紧密结合的新兴商业;城乡个体商业,是社会主义商业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农民自产自销和城乡农贸市场,是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是现阶段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补充渠道。商业法规定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在国内统一的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合法地位,使它们有主有从,各得其所,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共同满足人民在生产和生活上日益增长的对商品的需要。

❼ 法律规定在职人员可以做微商吗

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职不能做微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❽ 教师是不是不能做微商

教师是不能做微商。

教育部却对老师做微商给出了明确指示,那就是坚决杜绝老师做微商,而且让家长们监督,谁要发现老师做微商可以随时举报,教育部会从重处理。教育部做出这样的决定也是经过实际教训和深思熟虑后才决定的,因为一些做微商的教师,利用孩子们是自己的学生。

在群里发一些东西,家长们为了讨好老师,让老师对自己的孩子多照顾一点,就会抢着买老师推荐的东西,形成了一种很不好的风气,而且有的老师还会强制诱导家长去买一些东西,要是家长不买,孩子在学校就会受到老师的冷落。

其次就是做微商的老师把一些经历都用在了微商上面,孩子们的教学质量就得不到保障,学习成绩也就上不去,这就不是学校和教育部想看到的事情,教育部为了孩子们的教育就直接对老师做微商这件事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8)关于在职员工严禁经营微商的通知扩展阅读:

晋江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开展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违规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的教职员工及时纠正整改,未整改的将调查处理。

有群众反映晋江市教育系统少数教职员工无视法规和纪律的约束,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通知》要求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宣传动员,对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教职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开展自查自纠。

同时对存在违规情形的教职员工逐一进行教育谈话,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要求涉及对象及时纠正整改。对存在问题,且未自行整改的教职员工,由该局、晋江市纪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组调查处理。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法纪明令禁止的行为,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将严重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甚至在学生家长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教师队伍形象。据介绍,“微商”也是商,属于经营活动,公职人员做“微商”开网店,可能会引发权力寻租等问题。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六种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晋江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学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自查自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随时受理举报反映,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对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依纪处理;对顶风违纪的,从严处理。

记者随后采访部分家长及市民,多数家长及市民表示支持这一新措施,“教师确实不能做‘微商’,这样没心思教学生了”,“有道理,教师应该专心教书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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