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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 2021-07-11 12:33:22

微商非法经营行为会面临的几种刑事法律风险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电商,较之于传统电商经营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对于销售产品的来源与质量缺乏审查保障机制,给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机。在朋友圈微商销售的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经常存在。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多次销售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所以,微商经营者销售伪劣产品累计数额达5万元以上,就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涉嫌诈骗罪。由于微商主要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营销,具有很大的隐秘性。有的微商经营者与客户谈好生意,待客户付款后,便将客户“拉黑”,导致客户再也联系不上微商经营者。对于这种“只收钱、不发货”的微商经营者,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会涉嫌构成诈骗犯罪。
涉嫌虚假广告罪。微商经营者如果为推销商品,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伪造交易记录,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将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微商经营者如果明知是侵权复制产品而予以销售的,就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根据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涉嫌非法经营罪。微商经营者如果未经国家许可,经营销售国家特许经营产品,就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然,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新型商业模式,既要正视其可能存在的问题、面临的风险,也应看到其给消费者带来的便捷,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其健康发展:
其一,完善法律法规,坚决惩处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的缺位、执法的不力,违法成本过低,是不少微商经营者敢于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加强针对新型领域细化立法,明确微信平台对微商运行的监管职责,强化对微商运营审查、监督机制。
其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与法治思维方式。有些微商消费者面临侵权时,由于缺乏应有的维权意识,认为损失数额不大,嫌麻烦,不了了之,无形中纵容了不法微商经营者。有的消费者即使想要维权,但苦于证据意识不强,在微信聊天交易时没有保存好相关证据,导致维权困难。因此,应当加强宣传、释法,强化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支持、鼓励消费者维权。

⑵ 做微商卖香烟犯法么

是的。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的烟草,扰乱市场秩序,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2)微商非法经营罪扩展阅读: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⑶ 微商代购香烟 会涉嫌非法经营罪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这种情况要分情况而论的。
不用租房开店,也不需要正规的经营资质,拍照上传商品照片就可进行宣传,卖出去就能赚钱,微商这样的低成本、小风险的经营模式,现已成为大学生、年轻白领等年轻人创业的新渠道。但提醒各位做微信代购的朋友们一定要特别注意,任何经营行为包括微商经营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什么东西赚钱,就卖什么东西,这样一不小心就容易触(和谐)犯(和谐)法(和谐)律,甚至是构成犯(和谐)罪。
本文来自沪律网。

⑷ 微商上卖五金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 不会的

  • 你这只是一种 营销方式

  • 没什么好担心的

⑸ 微商卖香烟被抓会怎么判,涉案总额大概三十万

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罪行,需要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来判定。在我国涉烟刑事案件中,应当最常见的通过网络进行涉烟的案件,主要以下两种情形(不含普通走私货物、物品罪):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再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当中“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论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罪

行为人在未经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真品卷烟,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等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当中的“情节特别严重”论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辩护与代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建议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等,抓紧委托刑事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辩护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⑹ 微商产品有问题付什么法律责任

民事 行政以及刑事责任都有可能
民事上侵权
行政可以勒令召回问题产品 没收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 追加罚款
刑事上可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 偷税漏税罪处罚

⑺ 我在网上通过qq卖卷烟,只是代发做微商。已非法经营罪被捕,冤死了我今年才20懂什么是非法经营,我还

没有烟草专卖证是不允许卖的,所以被罚。交够罚金才能说明你认罪态度好,才会判你缓刑,不然有可能会判你实刑,最好想办法交齐吧

⑻ 微商卖隐形眼镜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隐形眼镜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需要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如果微商在没有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是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隐形眼镜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需要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如果微商在没有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是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⑼ 数十微商代购什么被获刑

随着网购热潮不断升温,除各大电商平台外,“微商”也日益活跃,专营海外代购者不时“刷屏”朋友圈。名包、名表、化妆品、药品等的代购都较为常见,近年来,数款来自泰国的减肥药更是受到不少爱美女性的追捧。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据江苏媒体报道,2017年底,江苏一位女士在服用了代购的“泰国dc减肥药”后,出现心悸、出冷汗、无法入睡的症状,其就诊后医生称这些症状与服该药有关,该药中一些成分属于禁药。

事实上,微商因代购泰国减肥药被判刑早有先例。澎湃新闻通过无讼网搜索公开的判决文书,搜到近6年来被告人因销售一些品牌的泰国减肥药被判刑的案件有46起,其中不少减肥药都是通过淘宝或微信销售。

上诉判例中, Yanhee、Dermcare、&ldquo、NPP等未经批准进口的泰国减肥药多年来持续出现,屡禁不止。澎湃新闻发现,至今仍有微商线上销售Yanhee、Dermcare等泰国减肥药,消费者只需填写一张“健康表”,代购便会在泰国开药并寄回国内。


代购微信朋友圈分享的小视频截图。

今年3月8日,该微商在朋友圈晒出了一批减肥药快递单号,均为顺丰快递二维码标签,其上标注了姓名、地区,总数超过三十张,地涉浙江、安徽、广东、云南、新疆、吉林等十余个省市。

微商该如何监管

事实上,澎湃新闻梳理搜索到的46起公开判例发现,因代购泰国减肥药被判刑的案件最早可追溯到2013年,其后5年间全国多地均有此类判例。其中,涉及淘宝交易的案件裁判时间集中在2015年及之前,而微商代购案件则在最近5年均有发生,共计16起,被告人多大数十人。

中消协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

澎湃新闻2018年3月报道,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秋香指出,当前“微商”大多无经营资质,存在不安全经营行为,也存在监管盲区。消费者对“朋友圈”营销存在的虚假宣传和欺骗性不够重视,而消费者依法维权仍存在诸多困难。

张秋香就此建议,应加强行业整顿,通过逐步探索、推行“微商”注册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亮照,注销无营业执照的“微商”账号、屏蔽其交易链接等方式,加强用户信息管理,阻止违法经营行为。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今年3月3日,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就 “微商”监管问题表示,有时就像城管在街上看到骗子也只能是举牌提示大家一样,“希望将来在立法和管理上,能有更清晰的方案,我们坚决执行。”

事实上,早在2017年11月,《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期间,“微商”监管问题就曾在法学界引发热议。

“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讨论的焦点。

据《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草案二审稿第二章第十条中,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划分为“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类,同时界定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范畴。

报道称,有专家指出,“微商”到底属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中应该给出明确界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认为,微商是电子商务经营业态的一种,而官方并没有对微商的定义在法律上给出明确说法。

澎湃新闻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武长海教授。武长海认为,“微商”应包含在“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内,微信本身即是一种平台。

武长海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于电子商务经营的准入、退出及促进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其运营过程中具体行为的监管,缺乏内容上的细化,例如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禁止性行为,对于失信经营者采用黑名单等方式。

“草案对于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确它们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意和《反不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衔接。”武长海说。

武长海还指出,目前草案二审稿中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仍是空白,草案缺乏对于监管部门的赋权,“这会造成监管缺乏力度,电商经营往往没有实体,监管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现在立法的重点应该是保护消费者,抑制伪劣商品,打击网络传销。”武长海说。

终于有人惩罚微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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