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罚200万
❶ 微商非法经营行为会面临的几种刑事法律风险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电商,较之于传统电商经营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对于销售产品的来源与质量缺乏审查保障机制,给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机。在朋友圈微商销售的产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经常存在。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多次销售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所以,微商经营者销售伪劣产品累计数额达5万元以上,就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涉嫌诈骗罪。由于微商主要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营销,具有很大的隐秘性。有的微商经营者与客户谈好生意,待客户付款后,便将客户“拉黑”,导致客户再也联系不上微商经营者。对于这种“只收钱、不发货”的微商经营者,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会涉嫌构成诈骗犯罪。
涉嫌虚假广告罪。微商经营者如果为推销商品,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伪造交易记录,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将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微商经营者如果明知是侵权复制产品而予以销售的,就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根据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涉嫌非法经营罪。微商经营者如果未经国家许可,经营销售国家特许经营产品,就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然,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新型商业模式,既要正视其可能存在的问题、面临的风险,也应看到其给消费者带来的便捷,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其健康发展:
其一,完善法律法规,坚决惩处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的缺位、执法的不力,违法成本过低,是不少微商经营者敢于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加强针对新型领域细化立法,明确微信平台对微商运行的监管职责,强化对微商运营审查、监督机制。
其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与法治思维方式。有些微商消费者面临侵权时,由于缺乏应有的维权意识,认为损失数额不大,嫌麻烦,不了了之,无形中纵容了不法微商经营者。有的消费者即使想要维权,但苦于证据意识不强,在微信聊天交易时没有保存好相关证据,导致维权困难。因此,应当加强宣传、释法,强化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支持、鼓励消费者维权。
❷ 国家是否应向微商行业征税
国家应当向微商行业征税,微商行业也是我国经营的一种方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来征收缴纳相应的税费,且我国法律已经明确了,涉及到电子经营的,都应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2)微商罚200万扩展阅读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还需要提醒一点,一些小企业及个人微商,没有每月自觉上报和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也属于偷税漏税行为,虽然金额未达到一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但多次隐瞒不报、少报也可能被立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❸ 张馨予代言的微商虚假宣传被罚80万,微商到底该如何整治
这几年非常微商很火,以至于有很多人做微商,门槛低谁都能做微商,所以微商也是很乱的。
现在娱乐圈,大家宁可说一下范冰冰成龙这些顶天大佬的八卦,也不愿意多碰张馨予这样的“敏感”演员,前者顶多是被告造谣,后者没准直接号都没了。
张馨予受了委屈,可以发动态谴责品牌,可以收获网友心疼,那看她代言,而买了不负责产品的普通消费者,该如何诉说呢?
❹ 微商被开80万罚单,张馨予代言微商产品被罚需要负什么责任
在我看来微商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因为它是通过网络的一种虚拟销售方式。那给你推销一种东西。我觉得非常没有可靠性。背上这次被开发80万罚单,微商被开80万罚单,我觉得是罪有应得。因为大多数微商都以传销的形式来拓展下线。所以我觉得,这并不是一个良好的社会生产氛围。反而是以欺骗的形式欺骗身边的人,欺骗朋友圈的亲朋好友。张馨予作为一个明星,没有起到一个良好的社会公众作用,我觉得也是非常的让人伤心的。
现在的明星也开始主动的或者被动地加入到微商的代言中。我觉得现在已经是一种病态的存在,明星已经不是一种正面的良好的一种形象。而是一种趋利性的商业模式。从明星代言到网红店。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的不良风气。他们脱离了人们的监管。打着法律的擦边球。欺骗亲朋好友。所以我从来不看好微商。
❺ 为何张馨予代言的微商品牌被罚
近日张馨予因为代言某微商品牌,而被顶上热搜。起因是这家微商品牌是虚假广告,在监管部门去检查时,它所列出的功效一向都不能达到,监管部门就对他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作出了80万巨额罚款的决定。而张馨予也因此受到牵连,但在得到消息后,她已经第一时间做出了回应。
不过还是希望张馨予能够度过难关,尽快付出,因为女人总是要有自己的事业,而她也需要用作品去证明自己。不管是在身材还是在颜值上,张馨予都不比别人差,差就差在她没有什么可以拿的出手的作品,这样大家就会把她看作是一个花瓶,中看不中用。
❻ 爱润妍属于微商吗爱润妍产品好用吗爱润妍
是chuan销,前不久被查了,没收了8千多万非法所得,然后又额外罚款200万
❼ 张馨予代言的微商被罚80万,明星代言为何如此不负责任
微信每个月有近11亿位用户保持活跃,每天有450亿信息开始发送,传播有4.1亿次音频呼叫成功。现在很多明星和网络主播推销产品。从此来给这个产品吸引粉丝流量创造价值。
确实是明星代言了这些虚假的广告,但是他的误导性和欺骗性更严重。本司和广大消费者对明星的一些信任感购买其他的代言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客服出现问题的时候,对明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承担这个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主体是国内的一些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组织,恰恰就没有明星代言人在内。那么现在的法律就要把明星代言人作为明示担保。消费者可以向代言人要求索赔。如此可见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出台相应律法。给明星一点约束。
❽ 数十微商代购什么被获刑
随着网购热潮不断升温,除各大电商平台外,“微商”也日益活跃,专营海外代购者不时“刷屏”朋友圈。名包、名表、化妆品、药品等的代购都较为常见,近年来,数款来自泰国的减肥药更是受到不少爱美女性的追捧。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据江苏媒体报道,2017年底,江苏一位女士在服用了代购的“泰国dc减肥药”后,出现心悸、出冷汗、无法入睡的症状,其就诊后医生称这些症状与服该药有关,该药中一些成分属于禁药。
事实上,微商因代购泰国减肥药被判刑早有先例。澎湃新闻通过无讼网搜索公开的判决文书,搜到近6年来被告人因销售一些品牌的泰国减肥药被判刑的案件有46起,其中不少减肥药都是通过淘宝或微信销售。
上诉判例中, Yanhee、Dermcare、&ldquo、NPP等未经批准进口的泰国减肥药多年来持续出现,屡禁不止。澎湃新闻发现,至今仍有微商线上销售Yanhee、Dermcare等泰国减肥药,消费者只需填写一张“健康表”,代购便会在泰国开药并寄回国内。
代购微信朋友圈分享的小视频截图。
今年3月8日,该微商在朋友圈晒出了一批减肥药快递单号,均为顺丰快递二维码标签,其上标注了姓名、地区,总数超过三十张,地涉浙江、安徽、广东、云南、新疆、吉林等十余个省市。
微商该如何监管
事实上,澎湃新闻梳理搜索到的46起公开判例发现,因代购泰国减肥药被判刑的案件最早可追溯到2013年,其后5年间全国多地均有此类判例。其中,涉及淘宝交易的案件裁判时间集中在2015年及之前,而微商代购案件则在最近5年均有发生,共计16起,被告人多大数十人。
中消协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
澎湃新闻2018年3月报道,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秋香指出,当前“微商”大多无经营资质,存在不安全经营行为,也存在监管盲区。消费者对“朋友圈”营销存在的虚假宣传和欺骗性不够重视,而消费者依法维权仍存在诸多困难。
张秋香就此建议,应加强行业整顿,通过逐步探索、推行“微商”注册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亮照,注销无营业执照的“微商”账号、屏蔽其交易链接等方式,加强用户信息管理,阻止违法经营行为。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今年3月3日,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就 “微商”监管问题表示,有时就像城管在街上看到骗子也只能是举牌提示大家一样,“希望将来在立法和管理上,能有更清晰的方案,我们坚决执行。”
事实上,早在2017年11月,《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期间,“微商”监管问题就曾在法学界引发热议。
“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讨论的焦点。
据《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草案二审稿第二章第十条中,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划分为“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类,同时界定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范畴。
报道称,有专家指出,“微商”到底属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中应该给出明确界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认为,微商是电子商务经营业态的一种,而官方并没有对微商的定义在法律上给出明确说法。
澎湃新闻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武长海教授。武长海认为,“微商”应包含在“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内,微信本身即是一种平台。
武长海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于电子商务经营的准入、退出及促进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其运营过程中具体行为的监管,缺乏内容上的细化,例如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禁止性行为,对于失信经营者采用黑名单等方式。
“草案对于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确它们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意和《反不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衔接。”武长海说。
武长海还指出,目前草案二审稿中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仍是空白,草案缺乏对于监管部门的赋权,“这会造成监管缺乏力度,电商经营往往没有实体,监管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现在立法的重点应该是保护消费者,抑制伪劣商品,打击网络传销。”武长海说。
终于有人惩罚微商了。
❾ 有没有法律明确微商传销的刑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策划传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