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诈骗信息
❶ 微信朋友圈虚假信息怎么举报
方法/步骤
切换到手机屏幕主界面,点击微信图标
打开微信,我们看见朋友圈有消息
切换到【发现】选项卡,点击【朋友圈】
打开朋友圈看见一条消息,小编也好奇打开看看
看见要输入电话号码,小编立马警觉起来,哪有那么好的事
点击右上角的功能菜单
选择复制链接
打开文件传输助手,粘贴链接
发现链接不是域名是个IP地址,果然有鬼,里面包含了一个没有备案主机名,还有一个发验证的手机号码
❷ 在微信朋友圈发诈骗人的消息照片会促犯法律吗
如果是发自己的照片那没有问题,如果是未经允许发别人的照片并且对其作出人身攻击的话,被攻击的人是可以告你侵权的。
❸ 微信朋友圈,虚假消息多,怎么看
http://jingyan..com/article/f96699bbb38bc8894f3c1b5e.html
切换到手机屏幕主界面,点击微信图标
打开微信,我们看见朋友圈有消息
切换到【发现】选项卡,点击【朋友圈】
打开朋友圈看见一条消息,小编也好奇打开看看
看见要输入电话号码,小编立马警觉起来,哪有那么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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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文件传输助手,粘贴链接
发现链接不是域名是个IP地址,果然有鬼,里面包含了一个没有备案主机名,还有一个发验证的手机号码
域名是昆明的,手机号码是德宏的,你还想它送话费给你,绝对是诈骗信息,请大家不要相信
❹ 如何分辩微信朋友圈里的谣言或虚假信息
方法/步骤
切换到手机屏幕主界面,点击微信图标
打开微信,我们看见朋友圈有消息
切换到【发现】选项卡,点击【朋友圈】
打开朋友圈看见一条消息,小编也好奇打开看看
看见要输入电话号码,小编立马警觉起来,哪有那么好的事
点击右上角的功能菜单
选择复制链接
打开文件传输助手,粘贴链接
发现链接不是域名是个IP地址,果然有鬼,里面包含了一个没有备案主机名,还有一个发验证的手机号码
域名是昆明的,手机号码是德宏的,你还想它送话费给你,绝对是诈骗信息,请大家不要相信
❺ 微信朋友圈10大骗术 您知多少
朋友圈里的十大骗术链接
1.代购诈骗:付了代购款又付了关税却不见发货
2.二维码诈骗:买家发商品二维码,实则为手机木马
3.盗号诈骗:黑手伸向留学生,骗国内父母钱财
4.熟人诈骗:假货LV包包当正品卖给好友
5.求职诈骗:刚买了他5000元的充值卡,对方就消失了
6.感情诈骗:无业男装成高富帅,微信搭讪骗钱
7.商业诈骗:打工者微信遇营销专家,涉商业套圈
8.话费诈骗:传播“免费领养名贵狗”消息,诈骗话费等
9.公众号诈骗:不法分子申请微信公众号诈骗
10.微信点赞:微信点赞拿奖品,获取点赞者信息诈骗
❻ 微信朋友圈有哪些无耻诈骗手法
微信朋友 圈的诈骗手法: 1、网 购诈骗。 2、订票诈骗。3、网络交友诈骗。 4、虚构色 情服务诈骗。 6、伪基 站诈骗。7、微信诈骗-伪 装身份诈骗。9、微信诈骗-爱心 传递诈骗。 10、微信诈骗-点赞诈骗。
❼ 在微信朋友圈里收到诈骗信息被骗128.9元,怎么办
什么时候?
❽ 微信朋友圈里发兼职诈骗的怎么举报
微信朋友圈里面发兼职诈骗的情况,可以直接在他的朋友圈内容或者打开他的微信聊天页面进行投诉举报。
❾ 微信朋友圈发的转账信息是诈骗吗
有可能是诈骗,建议谨慎对待处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1、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8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