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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分享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7-14 19:02:35

❶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也就是说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软件上传播诽谤他人的消息,当点击量与转发次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就会被认定为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资料:

光凭法条的原文想必不少人还是对此没有一个直观的概念,以下例子帮助大家理解这条新增法条的主要内容 。

例:某网民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众号的点击量,故意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并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传播,造成该地区人们出现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该网民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条中所述“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然后其又在微信上大肆传播,满足“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两个行为已经具有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再加之其传播的消息造成了该地区人们的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满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网民已经构成了犯罪,将受到相关的处罚。

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谣言行为的同时,警方希望广大网民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言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为社会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

❷ 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红头文件触犯规定吗

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红头文件只要是真实的都不触犯规定。根据《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

1.9不实信息类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不实信息,指由微信用户等主体编造、转发、传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9.1 涉及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政治类不实信息。

1.9.2 煽动国家、地区、民族、宗教间仇恨、歧视、误解,损害善良风俗的不实信息。

(2)微信朋友圈分享法律规定扩展阅读:

国家对红头文件的发布形式有规范化要求,而不是通过朋友圈进行转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❸ 给微信好友发消息 提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您发的消息未能发送。 这是怎么回事

说明这条信息涉及违规话题。

微信内不能够发送关键字、词规则如下: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8.1.2.1 发布、传送、传播、储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不符合《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及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利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要求的;

(12)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8.1.2.2 发布、传送、传播、储存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

8.1.2.3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

8.1.2.4 发表、传送、传播骚扰、广告信息、过度营销信息及垃圾信息或含有任何性或性暗示的;

8.1.2.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或干扰微信正常运营和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

(3)微信朋友圈分享法律规定扩展阅读:

微信有以下行为者会有被封号的风险:

1、连续一周每天发布(图片或金融类字眼的消息)7 条以上的微信用户。

2、注册时间一年以内,好友数量 2000 以上的微信用户,没绑银行卡的优先封号。

3、连续 4 周不切换 IP 地址、位置信息不曾变过的微信用户。

4、群发消息一个月内,每周超过 2 次的微信用户。

5、每周好友增加数量在 20 以上的微信用户。

6、与多个陌生好友(非手机号或扫二维码添加的好友)频繁互动的微信用户。

7、每天有点赞行为,或多次发朋友圈的,并持续一周记录的微信用户。

8、同质化内容(包括字眼及图片,主要针对微商)发布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微信用户。

9、大量微信转账(每周 1 万元以上),大量群发红包(每周 2000 以上)的微信用户。

10、建群数量超过 20 的微信用户(群很活跃)。

11、入驻多个群(超过 20 个),在群里不断添加好友在 20 人以上的微信用户。

12、频繁被拉黑,每月超过 20 次以上的微信用户。

13、朋友圈被屏蔽人数超过 20 人以上的微信用户。

❹ 法律规定微信转发多少次是违法的

法律规定微信转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500次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拓展资料:

微信转发涉及个人隐私或侮辱他人的内容时,则涉嫌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请求司法保护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❺ 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已被社会公众广泛应用于生活,工作,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销售等众多社交领域,影响着社会公众学习、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随之衍生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去深入研究。本文将从微信朋友圈性质、微信朋友圈技术措施和朋友圈朋友人数限制问题能否阻却公众对微信和微信朋友圈统一认识等方面分析,肯定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公开的观点,正视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开对知识产权法带来的积极影响。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随着智能手机全方位的普及应用,腾讯公司开发的微信免费社交软件这一新事物应势而生。上微信看朋友圈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有朋友圈,每个人都有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微信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公众网络自媒体发布平台的集合体。然而,法律界却对微信有别于其他电子证据,就微信证据如何采纳的问题一直争论未停,知识产权界也因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发布让原本已有共识的公开而产生法律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微信证据也如同当年的QQ聊天、QQ空间等电子证据的命运一样坎坷。一、专利法上对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界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专利法的这两个条款就是专利法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法律规定的全部,但也正是因为公众所知没有明确法律界定而致司法实践中和法律理论界众说纷纭。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法律实务操作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2.1现有技术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2.1.2公开方式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内容性质、披露实质性技术内容的人以及获取实质性技术内容的途径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因微信软件诞生之初定位为一款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社交软件,并且赋予了微信软件具有通过设置朋友圈朋友访问权限、朋友圈交友方式及朋友圈人数上限制的功能,而《专利审查指南》并未对获取到实质性技术内容的公众作任何限定,使得知识产权界对公众的理解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认识。二、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存在的不同法律认识目前,将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认为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而法律理论界则认为就目前的互联网技术已具备条件将微信朋友圈信息进行无限扩散,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从微信诞生之初就具备的技术功能角度认为,微信朋友圈是用户分享和关注朋友们生活点滴的空间,并不是用户进行网络公开营销活动的平台,其交流范围仅限于微信好友之间,只有双方相互认证通过互为好友后方能看到对方发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设有数量上限,从朋友圈的属性和好友人数的限制两方面,可以认定朋友圈本质上是一个限于特定人群之间的私密性质的社交平台,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的公开范围仅限于微信好友,并非任何不特定人,因此微信朋友圈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在司法审判实践上,以开平市水口镇欧墨洁具门市部、钟云林与蒋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为例。2016年10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从微信诞生之初及微信朋友圈的功能和特点出发,认为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仅微信用户的好友可见和微信朋友圈可以进行权限设置的技术手段,而认定微信朋友圈信息公开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不过,近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肯定了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开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这也是笔者了解到的高院一级的法院对微信朋友圈信息公开作出的最为直接的最新的观点,结合了以往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界两种观点而形成的第三种观点。三、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公开对专利法上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认定的现实考量笔者认为,虽然目前专利法对为公众所知中的公众未有明确界定,但是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中,完全可以认定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公开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宗旨可知,国家对专利的立法除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私权外,还从国家和政府层面上考量通过对专利立法,鼓励民众搞创新,规范民众的创新行为,将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科技竞争力。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公开,现实中为他人提供了获知已知技术或者已知设计的可能性,使得他人可以在已知技术或者已知设计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开展技术创新,搞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当然从专利法的法律规定上理解已知是以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为时间节点。如果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后,他人以已有技术或者已有设计不搞技术或者设计的创新而直接申请专利,虽然目前因受限于专利法上对专利审查内容和条件的限制可以获得专利证书,但是从其本质上讲并不属于对技术或者设计的创新,这样的技术或设计被社会公众普遍应用,并不能因此而激发社会公众搞发明创造的热情,促进科技进步,相反未申请专利前的技术或设计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被社会公众一传十十传百的无限扩散,使现实存在的技术或者设计被广泛的普及应用,甚至已形成产品或者技术的同质化竞争,再对这样的产品、技术或设计给予专利法保护,赋予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垄断市场的权利,专利权人个人所谓的合法权益会得到保护,但是长远来看对市场经济竞争的价值体现和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的提升弊大于利,也偏离了专利法作为调整专利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鼓励创新,提升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的立法宗旨。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正是考虑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不搞一刀切,在已确立的专利先申请制度为主体的框架下,衍生出专利权权利用尽、先用权实施、为科研目的使用、临时过境、为行政审批目的实施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豁免、捐献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技术功能性限定等法律规定来划定专利权带来市场垄断的边界,告诫专利权人不要只站在以往技术创新而产生发明创造的功劳簿上沾沾自喜,社会公众的技术研发、应用和再创新随时可能淘汰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发明创造,促使专利权人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和搞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公众对技术应用的动态平衡,鼓励社会公众开展技术创新,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虽然目前对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开在法律认识上存在众多不同的观点,但是随着我国互联网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认识水平的提升,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开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观点必将为广大社会公众所接受,形成社会共识,甚至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定认识。

❻ 求助大神!公司要求微信转发朋友圈公司的各种产品、各种业务,并进行通报,合理吗触犯法律吗

事业与个人生活最好设置一个玻璃墙,做到两边互不影响,朋友圈需要经营,打造符合自己特点的形象,不能什么都发。

❼ 普通老百姓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各种警察办案现场、法院庭审现场及国徽图片是否构成违法

现在在朋友圈里发这样的内容,会引起比较大的争议,尽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这些内容是违法的,但是呢,法院的庭审现场,这是法庭纪律规定,是不得摄影摄像的,所以如果你在朋友圈里发的法庭庭审现场照片,那肯定是违反了法庭的纪律。至于发警察办案现场的照片,如果你的目的是监督国家公安机关,认真严格执法,那当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如果说是揭发警察违法办案的情况,那么国家有可能会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这样的判例也挺多的,我没法说这些判例判的对不对,但只能说已经有这样的判例存在了,还是在发图前要慎重。

❽ 利用微信转发朋友圈来谋取利益犯了法

利用徽信做生意,不违法;利用徽信发广告,可以;利用微信转发朋友圈来谋取利益,只要是正当利益,法律也不禁止。但凡事有底线,非法经营的,不行;做虚假宣传的,不行,传播谣言的,不行。


一、利用徽信做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轻则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徽信做生意,不得从事非法经营;

比如网上出售烟草等,属于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轻则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徽信转发或编发谣言,严重违法;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在微信微博发假信息可最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所以如果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地转发也可能触犯法律。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信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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