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发骗子信息违反吗
① 朋友圈发的假消息负法律责任吗
1、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规定,比如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私藏恐怖主义书籍,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以往,这些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但往后,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给自己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
2、 根据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11月起,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播虚假信息,最高可获刑7年。
3、2013年9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4、《刑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微信微博发假消息或将判刑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三思而后行。
② 微信朋友圈里发哪些信息是违法的
微信朋友圈里发一些暴力的,还有一些就是毒赌黄之类的信息都是违法的。
③ 有人把我身份证发到了微信朋友圈是违法的吗
身份证是属于个人的隐私,身份证号码是需要保密的,如果没有经当事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将别人的身份证号码公开,也不能乱拿别人的身份证去办理任何事情。
如果有人在没有经得你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你的身份证发送到微信里,并存微友将你的照片,你的姓名,你的家庭住址,你的身份证号码等相关情况遮盖完全将身份证信息进行公开。,
这种情况你可以要求你的朋友向你道歉,并立即撤销发送的微信,如果你朋友拒不执行,可以报警处理。
④ 怎么投诉微信朋友圈发的虚假信息
1、登陆微信,在发现页,点击“朋友圈”,进入微信的动态朋友圈。
⑤ 微信朋友圈公布别人诈骗套路算侵害别人隐私吗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这个问题。首先感谢你这种乐于为他人做出警惕的行为,说真的,现在的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很多对于网络上面不太了解的人,很容易就会上当受骗,损失掉个人钱财,甚至弄得家破人亡。我觉得,如果证实了诈骗套路,然后在朋友圈里面揭露的,可以算作见义勇为,而不是什么所谓的侵犯他人隐私。只要是事实证明了的话,我觉得这是一种很好的行为,应该提倡大家去做。毕竟,多一个揭露骗局的人,肯定就会少很多受骗的人,再次感谢你的这种行为。
⑥ 微信朋友圈发的 二维码被诈骗了两万多元 发信息这个人是不是得负法律责任
当然了,他传播的二维码,就应该负责任,不能乱发的
⑦ 在微信朋友圈发诈骗人的消息照片会促犯法律吗
如果是发自己的照片那没有问题,如果是未经允许发别人的照片并且对其作出人身攻击的话,被攻击的人是可以告你侵权的。
⑧ 微信点赞诈骗触犯刑法吗
微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各种便利,但也带来了一些麻烦。有时候,微信上的“朋友圈”就会坑你没商量。经常使用微信的人,注意防盗防骗是一门必修课。警方梳理了六大微信诈骗手法,提醒市民注意防范。
“点赞”套取个人信息
有的商家发布“点赞”换礼品信息时,留了“后手”,并不透露商家具体位置,而是写着电话通知,要求参与者将自己的电话和姓名发到微信平台,一旦征集的信息数量够多了,商家就会自动消失,目的是套取网友的真实个人信息。
⑨ 在微信朋友圈发某某公司是骗子,违反法律吗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建议不要这样发,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⑩ 微信朋友圈发的转账信息是诈骗吗
有可能是诈骗,建议谨慎对待处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1、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8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