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被微商骗钱了
1. 我在微信上被微商骗了钱我投诉了她但后来又说证据不足,对方要求我给200元才能发货怎么办求解
你就算在给他200他也不会给你的!时间超过24小时没有!
2. 在微信上被做微商的骗了怎么办
去投诉啊
3. 微信被微商骗钱怎么办 能找回吗
微信被骗了钱,如果金额较小,基本上找不回来了。
只当是花钱买个教训吧,以后谨慎一点就行了。
如果被骗金额较大可以报警,不过利用微信诈骗金额超过三千元才会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 微信上被微商骗了钱怎么能要回来,又不能报警
还有聊天记录吗?微信上被骗上了1000是可以报警的,同时可以找微信客服,保存好聊天记录!
5. 微信被微商骗了5000怎么办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在微信上被骗钱了,可通过客户端进行举报,举报团队审核后确认相关帐号实施欺诈行为的,会对被举报微信帐号进行永久封停;也可以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微信作为即时通讯工具,对用户在通讯中自发开展的支付行为,难以核实付款原因、目的等相关细节,建议被骗用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有需要,腾讯公司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6. 微信购物被微商诈骗了该如何维权
微信购物被微商诈骗,如果数额较大并且不能协商解决,应当进行向公安局报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 微信被微商骗了钱,不发货,在支付宝转账的,怎么是她微信被封号
这种情况比较难,你在两个不同软件上操作的
8. 微信被微商骗了怎么举报,怎么办
多少钱,追回
9. 微信被微商骗钱怎么办
微商,微信团队就是一堆骗子。因为,她们只知道收别人的提点。顾及你消费者的死活才怪我特别讨厌。微信团队。没有马云厉害。马云。特别厉害。微信团队永远干不过马云?
10. 被微商骗钱了怎么办
遇到微商诈骗的处理
1、及时报警
遇到微信诈骗,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关聊天记录及所了解到的对方的相关信息,及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警。
2、如有对方的详细信息,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起诉维权
起诉时注意需要有确定的被告信息,个人需要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单位需要有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等。
3、立案与报警
一些当事人被骗金额可能相对较少,比如200元,那么警方立不了案,当事人是否还有必要去报警?
不管是否能够达到立案标准,只要遇到微信诈骗,您都应当第一时间去报警处理,及时报警才能尽快帮您追回被骗的财物,并不是只有立案才能帮大家找回被骗的财物。
关于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诈骗罪依据诈骗公私财物的金额不同而做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30000元以上属“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因各地区经济差异,在立案标准上会有稍微改变。
(10)微信被微商骗钱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部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