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有利于知识传播
1. 微信朋友圈广告投放有哪些优势
朋友圈广告有何优势?
(1)百亿流量
一直以来,都有声音唱衰朋友圈,而年初的微信公开课上,微信创始人张小龙表明,朋友圈的打开率不降反升,平均每天有7.5亿人打开朋友圈,打开次数超过100亿,由于微信在广告投放上的克制,把朋友圈说成国内最有潜力广告平台也不为过。
(2)信任环境
朋友圈作为一个熟人社交广场,用户在浏览朋友圈的时候戒备较低,通过模仿好友动态定制创意广告,营造一个和谐的互动环境,通过滑梯效应引导用户点击广告,进一步了解,可以起到提高转化率的作用。
(3)智能+大数据
评价广告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转化率,可以说曝光再多,不精准也没有用,而微信掌握大量的用户数据,通过阅读兴趣、地理位置、消费习惯和性别年龄学历等给用户打上标签,再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打造出特定类型的用户模型,按需投放,让广告越来越精准。
(4)形式多样
除了最常见的链接、图片和短视频广告外,朋友圈广告还支持推广门店、应用、游戏、公众号、小游戏乃至直接发放优惠券。多元的推广形式不仅能满足各种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传递品牌文化。
2. 如何应对微信朋友圈中传播的谣言
【应对方法】
1、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
由于朋友圈谣言传播的主要途径是人际传播。加上朋友圈把关人的缺失,对于谣言传播的管控,基本只能依靠网民自身的判断,判断的依据就是媒介素养,即公民所具有的获取、分析、评论和传输各种信息的能力。在新媒体时代,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转变为传者的普通网民应做到不发布、不轻信、不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
网络社会,虚假信息、垃圾信息充斥在网民的日常生活中。受众只有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奠定深厚的理论功底,才能正确解析信息,运用信息,有效地利用媒介完善和发展自我。
2、发挥传统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
面对网络谣言的泛滥,作为传统媒体的报纸、电视、广播不应袖手旁观,一方面,微信中一部分图片、文字的分享内容来自传统媒体的报道,因此传统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力求真实、准确,从源头切断不良信息传播链。另一方面,传统媒体还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威性进行辟谣,发挥传媒正能量。
3、运营商要加强监督
运营商在盈利的同时也应担负起遏制微信谣言、净化网络空问的责任,通过实时监控、屏蔽关键词等举措,强化“把关人”职责。运营商还可模仿朋友圈广告主推广形式,在朋友圈对传播力度强、影响特别恶劣的谣言进行官方正式辟谣,减轻公众恐慌情绪。
3. 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已被社会公众广泛应用于生活,工作,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销售等众多社交领域,影响着社会公众学习、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随之衍生出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去深入研究。本文将从微信朋友圈性质、微信朋友圈技术措施和朋友圈朋友人数限制问题能否阻却公众对微信和微信朋友圈统一认识等方面分析,肯定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公开的观点,正视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开对知识产权法带来的积极影响。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随着智能手机全方位的普及应用,腾讯公司开发的微信免费社交软件这一新事物应势而生。上微信看朋友圈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有朋友圈,每个人都有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微信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公众网络自媒体发布平台的集合体。然而,法律界却对微信有别于其他电子证据,就微信证据如何采纳的问题一直争论未停,知识产权界也因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发布让原本已有共识的公开而产生法律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微信证据也如同当年的QQ聊天、QQ空间等电子证据的命运一样坎坷。一、专利法上对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界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专利法的这两个条款就是专利法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法律规定的全部,但也正是因为公众所知没有明确法律界定而致司法实践中和法律理论界众说纷纭。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法律实务操作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2.1现有技术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2.1.2公开方式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内容性质、披露实质性技术内容的人以及获取实质性技术内容的途径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因微信软件诞生之初定位为一款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社交软件,并且赋予了微信软件具有通过设置朋友圈朋友访问权限、朋友圈交友方式及朋友圈人数上限制的功能,而《专利审查指南》并未对获取到实质性技术内容的公众作任何限定,使得知识产权界对公众的理解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认识。二、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存在的不同法律认识目前,将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认为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而法律理论界则认为就目前的互联网技术已具备条件将微信朋友圈信息进行无限扩散,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从微信诞生之初就具备的技术功能角度认为,微信朋友圈是用户分享和关注朋友们生活点滴的空间,并不是用户进行网络公开营销活动的平台,其交流范围仅限于微信好友之间,只有双方相互认证通过互为好友后方能看到对方发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设有数量上限,从朋友圈的属性和好友人数的限制两方面,可以认定朋友圈本质上是一个限于特定人群之间的私密性质的社交平台,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的公开范围仅限于微信好友,并非任何不特定人,因此微信朋友圈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在司法审判实践上,以开平市水口镇欧墨洁具门市部、钟云林与蒋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为例。2016年10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从微信诞生之初及微信朋友圈的功能和特点出发,认为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仅微信用户的好友可见和微信朋友圈可以进行权限设置的技术手段,而认定微信朋友圈信息公开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不过,近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肯定了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开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这也是笔者了解到的高院一级的法院对微信朋友圈信息公开作出的最为直接的最新的观点,结合了以往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界两种观点而形成的第三种观点。三、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公开对专利法上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认定的现实考量笔者认为,虽然目前专利法对为公众所知中的公众未有明确界定,但是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中,完全可以认定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公开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宗旨可知,国家对专利的立法除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私权外,还从国家和政府层面上考量通过对专利立法,鼓励民众搞创新,规范民众的创新行为,将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科技竞争力。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公开,现实中为他人提供了获知已知技术或者已知设计的可能性,使得他人可以在已知技术或者已知设计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开展技术创新,搞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当然从专利法的法律规定上理解已知是以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为时间节点。如果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后,他人以已有技术或者已有设计不搞技术或者设计的创新而直接申请专利,虽然目前因受限于专利法上对专利审查内容和条件的限制可以获得专利证书,但是从其本质上讲并不属于对技术或者设计的创新,这样的技术或设计被社会公众普遍应用,并不能因此而激发社会公众搞发明创造的热情,促进科技进步,相反未申请专利前的技术或设计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被社会公众一传十十传百的无限扩散,使现实存在的技术或者设计被广泛的普及应用,甚至已形成产品或者技术的同质化竞争,再对这样的产品、技术或设计给予专利法保护,赋予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垄断市场的权利,专利权人个人所谓的合法权益会得到保护,但是长远来看对市场经济竞争的价值体现和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的提升弊大于利,也偏离了专利法作为调整专利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鼓励创新,提升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的立法宗旨。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正是考虑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不搞一刀切,在已确立的专利先申请制度为主体的框架下,衍生出专利权权利用尽、先用权实施、为科研目的使用、临时过境、为行政审批目的实施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豁免、捐献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技术功能性限定等法律规定来划定专利权带来市场垄断的边界,告诫专利权人不要只站在以往技术创新而产生发明创造的功劳簿上沾沾自喜,社会公众的技术研发、应用和再创新随时可能淘汰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发明创造,促使专利权人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和搞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公众对技术应用的动态平衡,鼓励社会公众开展技术创新,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虽然目前对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开在法律认识上存在众多不同的观点,但是随着我国互联网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认识水平的提升,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开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观点必将为广大社会公众所接受,形成社会共识,甚至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定认识。
4. 比较微信朋友圈与微博传播模式的不同之处,微信朋友圈的一些典型现象有哪些
微信朋友圈最典型的就是你只能看到你自己朋友的。
5. 微信朋友圈里的脑残文是怎么被传播的,其中有什么利益
微信朋友圈里的脑残文是通过人性的特点、爱好、好奇来传播的,其中制作方会获得相应的流量以及粉丝,类似于吸粉营销
6. 微信朋友圈本地广告有哪些优势
优势:
(1)现阶段国内使用微信的消费人群大多集中在中青年群体,这部分人群时尚观念较强,购买欲望也较旺盛,属于社会的中坚消费群体,而且极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影响。微信广告大大缩小了目标受众。由于微信大多是与亲朋好友沟通的工具,微信广告在朋友圈里地传播增强了广告本身的信赖度。
(2)手机微信广告推广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它的移动性,现代社会手机不可避免的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广告填充在这个领域,尤其是以休闲为目的玩手机的用户,用户能够静下心来玩味接收到的信息,并且能够进行评论和互动分享,这样更有利于广告信息的传播。
(3)朋友圈营销不收取任何费用就可以“免费开店”的形式也使大量商家从此获得更多的利润,智能手机的普及是大势所趋,微信用户群体不断壮大也扩大了微信广告的发展空间。
7. 用微信朋友圈怎么快速传播信息
首先你的内容一定要好玩新鲜,让人看了就想分享出去,其次找有很多好友的微信大 咖帮你分享到朋友圈
8. 微信传播的六大特点
微信传播的特点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微信传播包含人际传播、群体传播与大众传播三种类型。那么这三种传播方式以微信为媒介时将会具有即时性、高交互性、发散性、跟随性的特点。
1.即时性。从技术的角度来说,电磁波的传播速度是以光速计的,因此信息的传播都可以是即时的。
2.高交互性。交互性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信息的交流和互动。按照交互的对象的不同,交互性可以分为人人交互和人机交互。所谓人人交互是指使用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所谓人机交互是指使用者和传播媒介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微信传播具有很高的交互性是其传播过程中一个重要特点。
3.发散性。微信传播是点对点式的传播。也就是说信息从一个点程散射状线性传播从而导致传播数量成几何级数增长。这种信息传播形式使得微信传播具有非常强的扩散性和发散性。具体来说就是——转发、分享、多人转发、多人分享、更多人转发……这种链式传播路径。
4.跟随性。跟随性是另一个移动互联时代信息传播的显著特点。因为微信是根植于移动互联网终端设备的应用。终端载体的移动性决定了微信传播的的跟随性。
综上,由于微信传播所具有诸如即时性、高交互性、发散性、跟随性等特点,同时还可以实现在不同终端平台之间的跨平台无障碍信息传播,其通过强大的功能和丰富的信息表现方式占有了巨大的市场份额。
9. 微信朋友圈里的那些高质量科学谣言怎么编出来的
这些谣言常常借助科学教育的方法来骗取人们信任的。
比如:科学教育中合理运用类比,可以帮助人们用那些熟悉的事物认识那些不熟悉的东西。谣言常常运用似是而非的类比来骗取人们的信任,对那些不了解真实原理的读者,不自觉的就被谣言”教育“了。
再比如,科学中常常会进行引证,用一些文献和实验来支持观点。谣言有时编造示例,有时引用事例却不讲清楚这些例子发生的条件和情况,让人们觉得谣言的论断是有基础的。如果不是足够了解相关学科,对这个问题的反驳还真挺费事。
另外,在教育中,人们还会在心理上树立一些榜样和氛围,来使受教育者适当减少质疑,使得教育过程更为顺畅。这在讲座等教育形式中会用到的一种手段。(可以俗称为气场:))。谣言常常会拉大旗当虎皮,找一些专家的话断章取义,还会广泛联系,把三山五岳古今中外都联系起来,制造一种权威性的感觉。一方面说的很多是哲学,而不是科学,另一方面涉及学科太多,专业学者也常常力不能及,普通读者很难有那么全面的科学素养来分辨。
再者,教育学常常提到要针对受教育者的特点。谣言常会借助某些特定事件产生的心理恐慌,利用读者的对权威怀疑的质疑心态,来个语不惊人死不休。很容易拉近和读者之间的距离,来让人更愿意接受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