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发朋友圈造谣
⑴ 微信朋友圈有人恶意造谣诽谤我,我该怎么办
有人在微信群发文字说我是骗子诽谤我,怎么维权
⑵ 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说说造谣,公安网警还可以查吗
你这个朋友圈被人截屏以后报了警。然后派出所就直接过来找你了。所以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⑶ 微信朋友圈发的动态造谣侵害我名誉权怎么维权
好的
⑷ 如何应对微信朋友圈中传播的谣言
如何应对微信朋友圈中传播的谣言
随着微信公众平台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其信息传播范围逐渐扩大,影响力不断加强,于是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借助微信平台向公众传播谣言、暴力、恐怖、欺诈、色情等违法违规信息,企图左右网络舆论场;或者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在面对虚假、违法信息时,因缺乏辨别能力而成为不自觉扩散源头,从而引发突发性舆情危机事件。这些都严重威胁着网络传播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有害政府形象,危及国家安全。多瑞科舆情数据分析站能满足系统舆情信息服务市场三个要素,实时性:舆情获得越早,给应对和处置留下的余地就越大,而网络舆情的发展往往是爆发式的,机会稍纵即逝,一旦错失最佳时机将追悔莫及;全面性:网络舆情容易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信息量大,容易使很多重要信息被忽略;准确性:海量信息条件下,如何准确地掌握问题核心,不为纷扰所困,是得出正确判断的关键。在此背景下,如何做好微信这一新型媒体的舆情监测工作是当下舆情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考验。
面对微信舆论场的冲击,需要政府和企业部门顺势而为,对症下药,积极建立有效的微信舆情监测和管理引导机制。
一、应建立科学的基于微信的舆情监测体系,实现对微信舆情的实时掌握。从技术上讲,对于微信的舆情监测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如可以从内容上监测,通用应用网络舆情监测工具,在监测范围涵盖所有公共账号,以保证扩大监测面,增加监测量;从终端上监测,可以“以点带面”,招募不同职业、年龄、地区的志愿者从线下收集微,构建对全社会的微信热点问题的监测体系。
二、应建立起社会公共讨论的社会结构,使“看不见的舆论”重新看得见。微信纵然使舆论成为看不见的意见,但也正是这种私密性的通道使得其在影响公共事务方面存在局限性,其公共组织和协商的效能因其用户彼此隔离而降低。而在这一点上,微博、博客显然更具公共影响力,更容易形成网络共识。因此,如何将对公共事件的探讨从以微信为代表的私密媒介引导向以微博、博客,甚至主流媒体等公共媒介上,应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
在微信流行之前,在中国的网络公共空间中,由网络舆情反馈到政府、政府再做出回应的协商机制正在形成。因此,应该继续完善在互联网上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舆情反馈机制,完善政务微博的功能。同时,要注意避免只是将网络空间作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领域”的意识,并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干预网络意见发表的做法,避免使群众意见逃离到更加私密的媒介渠道中。
三、应加强主流媒体“批判的武器”的力量,树立媒介公信力,增强社会共识和凝聚力。数字化的形式、精致的内容将是未来传播的主流,传统主流媒体应尽快融入这场媒介革命之中。主流媒体不仅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应尽快融入其中,即使从生存的角度,也应尽快“蜕变”。新兴社交媒体中,无数个“人”自己把关、“互助阅读”,这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商业主义“星、性、腥”的侵蚀。未来阅读的内容不仅仅是“碎片化的”,而且是“深度的”,在舆论引导的层面来讲,这实际上对主流媒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主流媒体提供符合时代精神的真正精品内容。
四、应建立政党及政府官员的形象评估、管理团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传播适合新媒介特点的鲜活内容。亲民、平等的领袖及官员形象往往会成为新媒体中青睐的传播对象,这种形象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政党、政府官员形象的评估和管理将成为一个长期任务。
总之,随着用户群越来越庞大,信息传播的特点越发突出,微信作为一个新起的媒介平台在舆情传播上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网络舆情风向标的组成之一。而对政府部门来说,微信舆情管理机制建设的根本是对微信平台信息的预警和监管,防止因放松对微信的警惕而导致深陷微信舆情危机泥潭。
⑸ 微信朋友圈里有人诽谤,恶意中伤该怎么处理
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⑹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也就是说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软件上传播诽谤他人的消息,当点击量与转发次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就会被认定为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资料:
光凭法条的原文想必不少人还是对此没有一个直观的概念,以下例子帮助大家理解这条新增法条的主要内容 。
例:某网民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众号的点击量,故意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并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传播,造成该地区人们出现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该网民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条中所述“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然后其又在微信上大肆传播,满足“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两个行为已经具有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再加之其传播的消息造成了该地区人们的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满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网民已经构成了犯罪,将受到相关的处罚。
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谣言行为的同时,警方希望广大网民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言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为社会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
⑺ 微信朋友圈发哪些内容属于 传播恶性谣言等违法违规内容
微信里边最好别发那些无聊的东西,什么谁家小孩子丢了,哪里又发生大火灾了,还有哪个学校食物中毒了等等,不是你亲自看见的就不要发,这些我觉得都是违规的属于恶性传播的违规违法行为
⑻ 别人在微信朋友圈里散布谣言针对个人的他要负什么责任
你好!
作为近年来深受年轻人喜爱的交流方式,微信、微博除了让人们感受到便捷和实惠,也开始令人们感到头痛——借助这类通信交流方式进行的谣言传播屡见不鲜,给社会造成了较大影响。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处罚】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或组织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行政责任
【处罚】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责任
【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 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