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传播不准
『壹』 微信朋友圈发哪些内容属于 传播恶性谣言等违法违规内容
微信里边最好别发那些无聊的东西,什么谁家小孩子丢了,哪里又发生大火灾了,还有哪个学校食物中毒了等等,不是你亲自看见的就不要发,这些我觉得都是违规的属于恶性传播的违规违法行为
『贰』 微信朋友圈故意传播不良信息,应该哪里报警
直接举报他 点开它人头像的信息 点击右上角 里面有举报的 还不会的话 网络一下
『叁』 为什么有些人微信朋友圈的评论能看到,有些看不到
有些人微信朋友圈的评论能看到,有些看不到是因为该评论者不是你的微信好友。
微信朋友圈注意事项:
微信朋友圈不能传播谣言。,谣言很可恶,谣言也是危害很大的,假如你在发朋友圈时经常发一些未经官方求证的谣言,不但会加剧恐慌,还会让谣言不断谣传,让别人觉得很害怕,甚至会造成一些后果严重的事。
不要随意截屏。发朋友圈信息时要注意不要随意截屏。有些人在发朋友圈的时候,总喜欢把和别人的聊天记录发出去,在发截屏信息的时候,不但不加码,也不打马赛克,直接泄露别人的信息,其实这是很不礼貌的行为,也会让很多人反感,所以要尊重和你聊天的朋友,不要随意截屏发朋友圈。
(3)微信朋友圈传播不准扩展阅读:
朋友圈评论规则如下:
1、评论照片时,只会通知照片发表者。
2、选择评论者回复(指定回复),只会通知被回复者。
3、照片评论者互为朋友的情况下,可看到照片的所有评论。
4、照片评论者非互为朋友的情况下,只能看到非指定的回复。
『肆』 微信的朋友圈里发消息的时间不准是怎么回事
网络的问题
『伍』 经常在微信朋友圈里面发负面消息。传播负能量的朋友应该怎么办心情都被他们给传染了。
直接告诉他们你不希望他们发这种对社会有危害的消息。也可以直接屏蔽朋友圈的。等待采纳,谢谢。
『陆』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也就是说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软件上传播诽谤他人的消息,当点击量与转发次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就会被认定为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资料:
光凭法条的原文想必不少人还是对此没有一个直观的概念,以下例子帮助大家理解这条新增法条的主要内容 。
例:某网民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众号的点击量,故意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并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传播,造成该地区人们出现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该网民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条中所述“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然后其又在微信上大肆传播,满足“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两个行为已经具有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再加之其传播的消息造成了该地区人们的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满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网民已经构成了犯罪,将受到相关的处罚。
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谣言行为的同时,警方希望广大网民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言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为社会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
『柒』 微信朋友圈别人散播不良信息,怎么办
为保障用户体验,微信公众平台严禁恶意营销以及诱导分享朋友圈,严禁发布色情低俗、暴力血腥、谣言散播等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信息。一旦发现,我们将严厉打击和处理。在4月4日微信团队在微信系统公告中发布了一则公告,发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在这个规范中比较明确的指出了一些行为是被官方禁止的,具体行为解释如下:
使用外挂行为
未经腾讯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服务和相关系统。例如:利用任何第三方工具或其他方式规避群发限制策略,包括但不限于用公众平台的单发功能来实现群发功能,意图规避公众平台对于群发次数的限制等。下面是第三方工具登录页面之一:
刷粉行为
1、未经腾讯书面许可利用其他微信公众帐号、微信帐号和任何功能或第三方运营平台进行推广或互相推广的,包括但不限于:僵尸粉刷粉、公众帐号互相推广、普通微信帐号通过微信普通消息、附近的人打招呼、漂流瓶、摇一摇等任何形式推广公众帐号,以及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互推等。
2、推广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链接,头像,二维码,纯文字等各种形式完成的推广行为。
3、制作、发布与以上行为相关的方法、工具,或对此类方法、工具进行运营或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使用者帐号都将被处理。
诱导分享行为
以奖励或其他方式,强制或诱导用户将消息分享至朋友圈的行为。奖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奖品、虚拟奖品(积分、信息)等。
恶意篡改功能行为
有目的性的对公众平台的功能或文字进行篡改,违反公众平台功能的原本用途或意义。例如:在原本显示作者名称(即微信公众帐号名称)的位置篡改文字显示。
『捌』 微信朋友圈或群内发现一些人推送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怎么处理
微信有举报功能,你直接举报他不实信息就可以了。
『玖』 微信朋友圈故意传播别人不良信息会怎么样
留着截图证据,可以找法院控告他恶意诋毁
『拾』 如何应对微信朋友圈中传播的谣言
如何应对微信朋友圈中传播的谣言
随着微信公众平台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其信息传播范围逐渐扩大,影响力不断加强,于是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借助微信平台向公众传播谣言、暴力、恐怖、欺诈、色情等违法违规信息,企图左右网络舆论场;或者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在面对虚假、违法信息时,因缺乏辨别能力而成为不自觉扩散源头,从而引发突发性舆情危机事件。这些都严重威胁着网络传播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有害政府形象,危及国家安全。多瑞科舆情数据分析站能满足系统舆情信息服务市场三个要素,实时性:舆情获得越早,给应对和处置留下的余地就越大,而网络舆情的发展往往是爆发式的,机会稍纵即逝,一旦错失最佳时机将追悔莫及;全面性:网络舆情容易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信息量大,容易使很多重要信息被忽略;准确性:海量信息条件下,如何准确地掌握问题核心,不为纷扰所困,是得出正确判断的关键。在此背景下,如何做好微信这一新型媒体的舆情监测工作是当下舆情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考验。
面对微信舆论场的冲击,需要政府和企业部门顺势而为,对症下药,积极建立有效的微信舆情监测和管理引导机制。
一、应建立科学的基于微信的舆情监测体系,实现对微信舆情的实时掌握。从技术上讲,对于微信的舆情监测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如可以从内容上监测,通用应用网络舆情监测工具,在监测范围涵盖所有公共账号,以保证扩大监测面,增加监测量;从终端上监测,可以“以点带面”,招募不同职业、年龄、地区的志愿者从线下收集微,构建对全社会的微信热点问题的监测体系。
二、应建立起社会公共讨论的社会结构,使“看不见的舆论”重新看得见。微信纵然使舆论成为看不见的意见,但也正是这种私密性的通道使得其在影响公共事务方面存在局限性,其公共组织和协商的效能因其用户彼此隔离而降低。而在这一点上,微博、博客显然更具公共影响力,更容易形成网络共识。因此,如何将对公共事件的探讨从以微信为代表的私密媒介引导向以微博、博客,甚至主流媒体等公共媒介上,应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
在微信流行之前,在中国的网络公共空间中,由网络舆情反馈到政府、政府再做出回应的协商机制正在形成。因此,应该继续完善在互联网上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舆情反馈机制,完善政务微博的功能。同时,要注意避免只是将网络空间作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领域”的意识,并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干预网络意见发表的做法,避免使群众意见逃离到更加私密的媒介渠道中。
三、应加强主流媒体“批判的武器”的力量,树立媒介公信力,增强社会共识和凝聚力。数字化的形式、精致的内容将是未来传播的主流,传统主流媒体应尽快融入这场媒介革命之中。主流媒体不仅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应尽快融入其中,即使从生存的角度,也应尽快“蜕变”。新兴社交媒体中,无数个“人”自己把关、“互助阅读”,这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商业主义“星、性、腥”的侵蚀。未来阅读的内容不仅仅是“碎片化的”,而且是“深度的”,在舆论引导的层面来讲,这实际上对主流媒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主流媒体提供符合时代精神的真正精品内容。
四、应建立政党及政府官员的形象评估、管理团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传播适合新媒介特点的鲜活内容。亲民、平等的领袖及官员形象往往会成为新媒体中青睐的传播对象,这种形象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政党、政府官员形象的评估和管理将成为一个长期任务。
总之,随着用户群越来越庞大,信息传播的特点越发突出,微信作为一个新起的媒介平台在舆情传播上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网络舆情风向标的组成之一。而对政府部门来说,微信舆情管理机制建设的根本是对微信平台信息的预警和监管,防止因放松对微信的警惕而导致深陷微信舆情危机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