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無證經營食品
『壹』 因無證經營被食品監督局查封,現在營業執照己辦,求如何解封,需要哪
因為不知道你的具體案情,不好提建議。
以下是《行政強製法》關於查封期限的規定,你可以對照參考: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貳』 無證經營過期食品,售賣金額大概三萬左右會有什麼處罰,要准確答案
無證經營過期食品,售賣金額大概三萬左右,會處以30萬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這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的規定處罰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叄』 經營無證食品如何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可封存、扣留與無照經營有關物品及其他財物,有權查封無照經營場所、收繳相關證明、票據。對無照經營者,工商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沒收其違法所得,沒收相關物品及財物並處以罰款,具體是:對以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以個體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等等。
自己上網搜索下工商管理辦法
『肆』 微商賣的無中文標簽進口食品犯法嗎
違法,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伍』 做微商需不需要登記,賣的食品為土特產類的無牌子,無標識的犯法嗎
食品銷售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許可證
『陸』 微商無證賣熟食會罰嗎
沒有相應的證件不能賣熟食的,熟食和其他產品不一樣,必須要有熟食的營業執照,以及食品衛生許可證,還有就是健康證,這三個是很基本的,沒有證就賣熟食,無論在哪裡都會有罰的,並且要好幾萬
『柒』 無證經營食品,說依法查封扣押,依什麼法第幾條
親,無證經營違法《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捌』 無證經營小型肉食品作坊,會被怎麼處罰
罰款,拘留
『玖』 無證經營違法食品的處罰
現做現賣的不辦理生產許可證,但是必須要有營業執照、流通許可證。你所指的無證,不知道具體指的是什麼。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無證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
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同時你的包子又檢驗不合格,涉嫌違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數罪並罰可能違法所得和罰款加起來數字不小。
如果售出的包子在社會造成了食用人員身體不適,還得面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要看你的具體細節。
(9)微商無證經營食品擴展閱讀:
政策全文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三條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第五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路平台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
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並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
第十二條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妨害查處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查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國務院公布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轉變市場監管理念,明確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據此,工商總局對現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修改,起草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徵求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業協會意見,並赴地方調研,根據意見反饋和調研情況,
會同工商總局對送審稿進行研究修改,形成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為充分了解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