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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坐牢案

發布時間: 2021-08-07 01:39:04

A. 微商網路上賣貨遭到詐騙最高判刑幾年

1、國家沒有針對網路詐騙另外規定起刑點;
2、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涉嫌刑事犯罪;
3、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根據法律的依據規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B. 浙江樂清一小學老師做微商被立案查處,為什麼老師不能做生意

因為老師是一個教書育人的形象,去做生意會對學生們帶來不好的影響。

C. 小學老師做微商被立案查處,如何看待老師工作期間做微商

在工作期間做微商就有一點不可理喻了。每個人都想多賺一些錢讓自己的生活過的很好,但是也要分場合。這位小學老師既然選擇了當老師,就對孩子們負責任,在工作期間做其他的事情就很過分了。

這位老師想多賺錢並沒有錯,他只是時間選擇錯誤了,對於這樣的行為必須要採取最嚴厲的懲罰。和這位老師有同樣行為的教師可能還沒被查到,但通過這件事情,他們一定能改變自己的不良作風,認真對待學生。

D. 數十微商代購什麼被獲刑

隨著網購熱潮不斷升溫,除各大電商平台外,「微商」也日益活躍,專營海外代購者不時「刷屏」朋友圈。名包、名表、化妝品、葯品等的代購都較為常見,近年來,數款來自泰國的減肥葯更是受到不少愛美女性的追捧。

但問題也隨之而來。據江蘇媒體報道,2017年底,江蘇一位女士在服用了代購的「泰國dc減肥葯」後,出現心悸、出冷汗、無法入睡的症狀,其就診後醫生稱這些症狀與服該葯有關,該葯中一些成分屬於禁葯。

事實上,微商因代購泰國減肥葯被判刑早有先例。澎湃新聞通過無訟網搜索公開的判決文書,搜到近6年來被告人因銷售一些品牌的泰國減肥葯被判刑的案件有46起,其中不少減肥葯都是通過淘寶或微信銷售。

上訴判例中, Yanhee、Dermcare、&ldquo、NPP等未經批准進口的泰國減肥葯多年來持續出現,屢禁不止。澎湃新聞發現,至今仍有微商線上銷售Yanhee、Dermcare等泰國減肥葯,消費者只需填寫一張「健康表」,代購便會在泰國開葯並寄回國內。


代購微信朋友圈分享的小視頻截圖。

今年3月8日,該微商在朋友圈曬出了一批減肥葯快遞單號,均為順豐快遞二維碼標簽,其上標注了姓名、地區,總數超過三十張,地涉浙江、安徽、廣東、雲南、新疆、吉林等十餘個省市。

微商該如何監管

事實上,澎湃新聞梳理搜索到的46起公開判例發現,因代購泰國減肥葯被判刑的案件最早可追溯到2013年,其後5年間全國多地均有此類判例。其中,涉及淘寶交易的案件裁判時間集中在2015年及之前,而微商代購案件則在最近5年均有發生,共計16起,被告人多大數十人。

中消協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遠程購物投訴22804件,占銷售服務類投訴的53.1%。在遠程購物中,以微商為代表的個人網路商家是主要投訴對象之一。

澎湃新聞2018年3月報道,在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秋香指出,當前「微商」大多無經營資質,存在不安全經營行為,也存在監管盲區。消費者對「朋友圈」營銷存在的虛假宣傳和欺騙性不夠重視,而消費者依法維權仍存在諸多困難。

張秋香就此建議,應加強行業整頓,通過逐步探索、推行「微商」注冊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亮照,注銷無營業執照的「微商」賬號、屏蔽其交易鏈接等方式,加強用戶信息管理,阻止違法經營行為。

據中國青年網報道,今年3月3日,國人大代表、騰訊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馬化騰,就 「微商」監管問題表示,有時就像城管在街上看到騙子也只能是舉牌提示大家一樣,「希望將來在立法和管理上,能有更清晰的方案,我們堅決執行。」

事實上,早在2017年11月,《電子商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意見期間,「微商」監管問題就曾在法學界引發熱議。

「微商」是否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是討論的焦點。

據《中國青年報》此前報道,草案二審稿第二章第十條中,將「電子商務經營者」劃分為「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三類,同時界定了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的范疇。

報道稱,有專家指出,「微商」到底屬不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法》中應該給出明確界定。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楊曉軍認為,微商是電子商務經營業態的一種,而官方並沒有對微商的定義在法律上給出明確說法。

澎湃新聞就此問題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武長海教授。武長海認為,「微商」應包含在「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疇內,微信本身即是一種平台。

武長海認為,《電子商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對於電子商務經營的准入、退出及促進都有明確規定,但是對於其運營過程中具體行為的監管,缺乏內容上的細化,例如採用負面清單的形式規定禁止性行為,對於失信經營者採用黑名單等方式。

「草案對於平台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確它們之間的責任和義務,規定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注意和《反不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銜接。」武長海說。

武長海還指出,目前草案二審稿中關於監督檢查的內容仍是空白,草案缺乏對於監管部門的賦權,「這會造成監管缺乏力度,電商經營往往沒有實體,監管會面臨更大的挑戰」。

「現在立法的重點應該是保護消費者,抑制偽劣商品,打擊網路傳銷。」武長海說。

終於有人懲罰微商了。

E. 微商代理賣煙會坐牢嗎

煙草沒有許可證售賣的話,是違法的,一般都不能售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F. 小學老師做微商被立案查處,老師做微商是違法的嗎

老師做微商不是違法的,調查是因為他在上班期間做微商,導致這些家長不放心他教育自己的孩子。

老師雖然不能辦課外輔導班,但做其他的事情也沒有違反他的職業操守,他只要把這些孩子們的學習成績提高上去,把自己所會的知識教給這些學生,就完成了他的工作任務。

G. 做微商,沒有授權,賣東西,算商標侵權么,夠判刑么

微商最大的危害是洗腦一般的文案+交易流水+用戶反饋+成功學雞湯,很容易忽悠對互聯網不了解的人,如剛上大學的貧困學子 注冊微信不久的大姨大媽 踏踏實實刻苦勤奮的乖乖女。這些人分辨能力很低,看到這些文案很容易陷入其中的套路,再加上無良微商的蠱惑。
於是乖乖的拿出來之不易的獎學金 生活費 工資來囤貨。囤貨之後欲哭無淚,賣不出去啊。怎麼辦,無良微商的套路一般是這樣的:你賣不出去說明你不努力、賣不出去說明你囤的貨少,沒有給你足夠的壓力。總之把自己和產品瞥的一干二凈,盒盒,你只要在我這拿貨我賺你錢就行了,你賣不賣的出去和我有一毛關系?
可能一部分人會繼續囤貨而造成惡性循環;一部分人做了一段時間不做了,之前投入的錢打水漂;剩下一部分人學會了這個套路於是來毒害下一波人。
這就是微商之惡,並不能讓你賺錢,就像傳銷一樣,下級代理的錢被上家賺走,上家不停發展代理踩著層層實體走上金字塔尖,發家致富,露個方向盤,旅個游,殊不知這背後是萬千下家的屍骨。
堅定的微商黑,不服來撕

H. 微商賣a貨被抓如何判刑

那要看你的銷售額和利潤,如果達到五萬元以上,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數額越大判罰越重,會被判刑坐牢,如果數額小,可能不構成犯罪,工商局會查封你的貨,並罰款。但有可能牽涉到民事賠償

I. 老師做微商被立案查處,對此你有什麼看法

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有一名老師做微商的事情,這件事情居然被立案查處,一時間網友們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一些網友覺得老師的工作壓力很大,做點副業也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另外一些網友覺得老師就應該把所有精力都放在學生身上,要以教書育人為主。不管如何,當老師的壓力大是公認的事實。那麼,老師做微商被立案查處,對此你有什麼看法?個人認為這么做有失妥當。首先,老師的工資不高,生活壓力大。其次,業余時間應該可以自己安排,只要不影響教學,做微商也沒有什麼不行。最後,人人都可以做微商,為什麼老師就要被限制呢?

三、人人都可以做微商,為什麼老師就要被限制呢?

許多人都接觸過微商,因此微商已經不是什麼新奇的事情。老師也是正常人,也是社會的一份子,為什麼別人可以做微商而老師就不行呢?

所以,通過上述分析,個人認為老師做微商沒有什麼不妥。如果把老師做微商的事情立案查處,這樣的做法還是有失妥當的。

J. 微商賣香煙被抓會怎麼判,涉案總額大概三十萬

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罪行,需要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站依法出具的鑒定意見來判定。在我國涉煙刑事案件中,應當最常見的通過網路進行涉煙的案件,主要以下兩種情形(不含普通走私貨物、物品罪):

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再或者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等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第二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第一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等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當中「銷售金額數額巨大」論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經營罪

行為人在未經國家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經營真品卷煙,且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等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一、二項等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當中的「情節特別嚴重」論處。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辯護與代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規定,建議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等,抓緊委託刑事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辯護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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