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條例微商
⑴ 2018版紀律處分條例中新增違紀類型有哪些
過去的問題照過去的規則處理,新規則從生效之日開始執行,不能依據新規定推翻過去的結論。
⑵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⑶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些變化和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在新的歷史時期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舉措,是黨的紀律建設進入科學化、規范化新階段的重要里程碑。《條例》所規定的實施黨紀處分的基本原則、紀律處分的種類、紀律處分的運用規則和對各種違紀行為定性量紀的規定等內容,是對黨70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紀建設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歷史教訓的科學總結,對於防止和避免「以言代法」、「以言代紀」現象的發生,力戒黨紀處分的隨意性,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頒布背景: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⑷ 公職人員能不能做微商,開網店
根據2010年出台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規定黨員幹部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以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2016年1月1日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則明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所以公職人員不能做微商開網店的。
⑸ 巜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鬥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5)紀律處分條例微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⑹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幾個大紀律
指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