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合夥人工作職責
『壹』 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權力和義務
合夥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共有財產權、合夥經營權和利潤請求權。主要義務包括出資義務、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分擔虧損的義務、競業禁止的義務。
一、合夥人的主要權利
1.共有財產權。所謂共有財產權是指合夥財產歸合夥人共有,而非合夥人個人所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也就是說,屬於全體合夥人的共同財產。正因為如此,我國合夥企業法明文規定,合夥企業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並規定在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這里,所謂另有規定,就是指退夥這種情形。
合夥企業的財產來源,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9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的財產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合夥人的出資;二是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2.合夥經營權。共同經營是合夥企業的重要特點,因此,合夥經營權是合夥人最重要的權利。具體而言,合夥經營權包括以下這樣幾個權利:
首先,合夥事務的決定權。合夥重大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作出決定;合夥日常事務,可由業務執行人自行決定。合夥人就合夥事項作出決議時,一般採用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但合夥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像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改變合夥企業名稱等事務,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其他事務的決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絕對多數、或簡單多數,應由合夥協議來具體約定。
其次,合夥事務執行權。一般來說,合夥企業的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但根據協議和全體合夥人決定,也可以設立合夥事務執行人,此時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再次,監督檢查權。當設立合夥事務執行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監督合夥事務的執行情況;另外,當合夥事務由合夥人分別執行時,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最後,查閱賬簿權。對於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從而使其能夠在合夥決議中做出正確判斷。
3.利潤分配請求權。合夥人組成合夥企業、進行經營的目的在於獲得經濟利益,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潤分配請求權應是合夥人最基本的權利,應當依據合夥協議中的約定行使。
(二)合夥人的主要義務
1.出資義務。出資是合夥人承擔的首要義務。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出資,並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期限出資。否則,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合同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並且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負有增加出資的義務。當然,依照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2.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這既是合夥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合夥人的權利。設立合夥業務執行人的,業務執行人應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有關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一般合夥人查閱賬簿,對合夥事務進行監督、檢查,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務,這些都是履行承擔合夥事務義務的形式。
3.分擔虧損的義務。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合夥的共同特徵。既然合夥人共同共有合夥企業的財產,當然也應該共同分擔合夥企業的虧損。因此,合夥人有分擔合夥虧損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分擔責任。關於合夥人的虧損分擔比例,前文已述,這里僅就合夥人的連帶責任介紹於後: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里,所謂無限責任,就是指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而不僅僅是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而所謂連帶責任,是指當債權人只就合夥人中之一人主張全部債權時,該合夥人應償還全部債務,而不僅僅是他按比例應承擔的那一部分。然後,他可以因此獲得對其他合夥人的求償權。
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正是合夥的優勢之一,它使合夥具有極高的信譽,極大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合夥這種企業形式能夠長期存在下去。
4.競業禁止的義務。為了避免合夥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夥企業進行競爭,而給其他合夥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人的競業禁止義務,即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貳』 合夥人怎麼合夥
這個很簡單,你們合資做生意。必須另外請人做賬。每天的進賬多少出賬多少都要有個明細朋友合作創業需要注意三個環節:
一、按勞取酬,按股分紅。著值得注意的方面,如果你們決定讓其中一個來負責著家店的經營,那麼你們就不要在參與其中,甚至連幫忙都不要去(省的日後出了妖蛾子,連你自己心裡都不痛快),只要按照你們事先商定好的工資去支付給哪個經營店面的人就可以。 分紅必須按股金比例,切不可義氣用事,或者什麼平時誰乾的多或少的,這些都會產生矛盾。
二、簽定正式的合作協議。協議內容要至少含蓋:合作標底清楚,出資金額明確,紅利分配辦法,合作具體事宜,特殊情況處理辦法(比如:有人想撤股、大家想散夥、賠錢了怎麼辦?、店面損失承擔(包括貨物)等等),明確仲裁機構或者調解人。
三、明確職責和監督。在朋友合作期間,最容易發生矛盾的地方就是不信任,所以明確職責和監督權利是必須的,只有明確了,在日後的經營管理中才不會發生矛盾。
『叄』 企業合夥人應承擔的責任
合夥人是公民合夥投資組建企業進行經營的主體。合夥人在享受合夥企業帶來的利益而定時候,也要履行一定的義務責任。合夥人有按照合夥協議提供約定的資金、實物、技術等的義務。合夥人無論是提供資金、實物還是技術,都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合夥人應按協議的約定的數量、質量等具體要求履行義務,否則,應負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夥人有直接參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義務。這種共同的經濟利益是通過合夥人的合夥經營和共同勞動,否則就不能取得合夥人的資格。合夥人有接受監督和檢查的義務。個人合夥事業經營好壞,與各合夥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對被推舉的負責人和合夥其他成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對於其他合夥人因連帶責任為自己償還一定數額的債務的,負有償還的義務。
『肆』 合夥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有哪些
1.共有財產權。所謂共有財產權是指合夥財產歸合夥人共有,而非合夥人個人所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也就是說,屬於全體合夥人的共同財產。我國合夥企業法明文規定,合夥企業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並規定在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企業的財產來源,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9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的財產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合夥人的出資;二是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2.合夥經營權。共同經營是合夥企業的重要特點,因此,合夥經營權是合夥人最重要的權利。具體而言,合夥經營權包括以下這樣幾個權利:
首先,合夥事務的決定權。合夥重大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作出決定;合夥日常事務,可由業務執行人自行決定。合夥人就合夥事項作出決議時,一般採用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但合夥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像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改變合夥企業名稱等事務,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其他事務的決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絕對多數、或簡單多數,應由合夥協議來具體約定。
其次,合夥事務執行權。一般來說,合夥企業的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但根據協議和全體合夥人決定,也可以設立合夥事務執行人,此時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再次,監督檢查權。當設立合夥事務執行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監督合夥事務的執行情況;另外,當合夥事務由合夥人分別執行時,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最後,查閱賬簿權。對於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從而使其能夠在合夥決議中做出正確判斷。
3.利潤分配請求權。合夥人組成合夥企業、進行經營的目的在於獲得經濟利益,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潤分配請求權應是合夥人最基本的權利,應當依據合夥協議中的約定行使。
(二)合夥人的主要義務
合夥人的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義務。出資是合夥人承擔的首要義務。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出資,並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期限出資。否則,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合同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並且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負有增加出資的義務。當然,依照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2.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這既是合夥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合夥人的權利。設立合夥業務執行人的,業務執行人應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有關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一般合夥人查閱賬簿,對合夥事務進行監督、檢查,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務,這些都是履行承擔合夥事務義務的形式。
3.分擔虧損的義務。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合夥的共同特徵。既然合夥人共同共有合夥企業的財產,當然也應該共同分擔合夥企業的虧損。因此,合夥人有分擔合夥虧損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分擔責任。關於合夥人的虧損分擔比例,前文已述,這里僅就合夥人的連帶責任介紹於後: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里,所謂無限責任,就是指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而不僅僅是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而所謂連帶責任,是指當債權人只就合夥人中之一人主張全部債權時,該合夥人應償還全部債務,而不僅僅是他按比例應承擔的那一部分。然後,他可以因此獲得對其他合夥人的求償權。
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正是合夥的優勢之一,它使合夥具有極高的信譽,極大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合夥這種企業形式能夠長期存在下去。
4.競業禁止的義務。為了避免合夥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夥企業進行競爭,而給其他合夥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人的競業禁止義務,即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伍』 合夥人如何管理
管理合夥人的方法
思想沖突時冷靜分析處理
很多人都想知道如何管理合夥人,那麼合夥人之間最常出現的就是思想上的沖突,合夥人一般在面對一項決策的時候都有很大分量的發言權,一件事可能不同合夥人會給出不同的意見,當意見不統一的時候難免會有一些不愉快,有時甚至會引起爭論。此時作為領導者絕對不能感情用事,一定要讓大家都冷靜下來,讓每個人都詳細的分析一下自己為何這樣決定,而他人的決定是否更好,最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清晰賬目避免利益沖突
公司開始創業的時候雖然條件差比較艱苦,但是其實很多時候凝聚力還是很強的,因為合夥人之間都在想要將公司做起來,都很拼搏努力。那麼從一開始公司的賬目就要做的很清晰,利益分配要明確規定好,避免當公司做大開始贏利時產生沖突。
制度要大於人情
在創業期合夥人既是朋友又是同事,甚至可以說是戰友,因為大家一起拼搏才能打下一片江山。很多領導者管理不好合夥人就是因為拋不下人情,遇到事情時不好意思說、沒法張口,其實這要在我們開始時就指定要規則,制度是要大於人情的,規定就是規定,違反了就要處理,做的好了就要鼓勵,絕對不能礙於情面。
彼此信任不猜疑
想要管理好合夥人就要想辦法讓彼此信任不相互猜疑,這個看似容易其實是很難的,首先作為領導者形式要光明磊落,平時管理的時候做好上一步說的制度大於人情,這時大家就會相信你有原則,遇到事情按規矩辦事,這樣合夥人產生了對你的信任。同時要想辦法讓其他合夥人彼此信任,那麼公司肯定會越做越好。
團結一致具有凝聚力
管理一個團隊最好的辦法就是增加彼此的凝聚力,大家擰成一股繩,努力的向一個方向奮斗。這樣不僅可以增加彼此的信任和友誼,同時能夠減少合夥人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身為領導者要注意培養團隊合作共贏一起奮斗的精神。
決策分明、各司其職
公司合夥人不好管理就是因為領導者決策不分明,相互之間不能各司其職,形成了工作上的三角區,這時就容易產生責任推諉以及一事多管的現象。如果相互推人工作任務就會讓公司的效率低下,而如果一事多管就會產生管理混亂,容易出現沖突,做好崗位職責在管理上來說很重要。
盡量避免家族產業
一些人創業初期因為缺人手就會找家庭的人員一起幫忙,既是親人又是合夥人。一般建議大家避免變成家庭產業,這樣容易引起糾紛,尤其是家庭矛盾和公司矛盾糾纏在一起時特別的難處理。如果公司的重要職位有家庭成員也要有一個明確的制度,同樣的要制度大於感情,公私分明才能管理好。
『陸』 合夥人各司其職怎麼寫
清晰賬目避免利益沖突
公司開始創業的時候雖然條件差比較艱苦,但是其實很多時候凝聚力還是很強的,因為合夥人之間都在想要將公司做起來,都很拼搏努力。那麼從一開始公司的賬目就要做的很清晰,利益分配要明確規定好,避免當公司做大開始贏利時產生沖突。
制度要大於人情
在創業期合夥人既是朋友又是同事,甚至可以說是戰友,因為大家一起拼搏才能打下一片江山。很多領導者管理不好合夥人就是因為拋不下人情,遇到事情時不好意思說、沒法張口,其實這要在我們開始時就指定要規則,制度是要大於人情的,規定就是規定,違反了就要處理,做的好了就要鼓勵,絕對不能礙於情面。
彼此信任不猜疑
想要管理好合夥人就要想辦法讓彼此信任不相互猜疑,這個看似容易其實是很難的,首先作為領導者形式要光明磊落,平時管理的時候做好上一步說的制度大於人情,這時大家就會相信你有原則,遇到事情按規矩辦事,這樣合夥人產生了對你的信任。同時要想辦法讓其他合夥人彼此信任,那麼公司肯定會越做越好。
團結一致具有凝聚力
管理一個團隊最好的辦法就是增加彼此的凝聚力,大家擰成一股繩,努力的向一個方向奮斗。這樣不僅可以增加彼此的信任和友誼,同時能夠減少合夥人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身為領導者要注意培養團隊合作共贏一起奮斗的精神。
決策分明、各司其職
公司合夥人不好管理就是因為領導者決策不分明,相互之間不能各司其職,形成了工作上的三角區,這時就容易產生責任推諉以及一事多管的現象。如果相互推人工作任務就會讓公司的效率低下,而如果一事多管就會產生管理混亂,容易出現沖突,做好崗位職責在管理上來說很重要。
盡量避免家族產業
一些人創業初期因為缺人手就會找家庭的人員一起幫忙,既是親人又是合夥人。一般建議大家避免變成家庭產業,這樣容易引起糾紛,尤其是家庭矛盾和公司矛盾糾纏在一起時特別的難處理。如果公司的重要職位有家庭成員也要有一個明確的制度,同樣的要制度大於感情,公私分明才能管理好。
『柒』 和人合夥開店,應該怎樣分配職責
按個人能力以及雙方投資比例去分配,最重要的合同里要約定好職責。
一、利潤分配要公平
多數合夥人都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看似合理,其實不然。畢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出力的程度不同,甚至有人只出錢不出力,利潤分配不公會產生如下問題:
1、付出多的人會不平衡。付出多的人一般也正是實際掌握管理權的人,一旦他們心理不平衡,就很有可能以權謀私,最終導致合作流產。
2、付出少的人不敢監督。由於付出多的人沒有得到什麼回報(有時候只是區區數千元甚至數百元的工資),自然氣粗,稍不高興隨時可能撂挑子,付出少的人根本不敢多話,否則自己收不了場。
3、時間長了關系就變質了。在上述兩種心態的左右下,合夥人的關系就會逐漸微妙起來,久而久之合作就難以為繼,甚至朋友都做不成。
二、設置許可權合理
雖然同為合夥人或者股東,但不能不設定許可權和職責,不能有好處大家搶,要做事大家推。最好的辦法是明確一個CEO,所有工作由一個人安排。
『捌』 普通合夥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合夥人的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義務。出資是合夥人承擔的首要義務。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出資,並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期限出資。否則,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合同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並且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負有增加出資的義務。當然,依照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2.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這既是合夥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合夥人的權利。設立合夥業務執行人的,業務執行人應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有關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一般合夥人查閱賬簿,對合夥事務進行監督、檢查,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務,這些都是履行承擔合夥事務義務的形式。
3.分擔虧損的義務。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合夥的共同特徵。既然合夥人共同共有合夥企業的財產,當然也應該共同分擔合夥企業的虧損。因此,合夥人有分擔合夥虧損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分擔責任。關於合夥人的虧損分擔比例,前文已述,這里僅就合夥人的連帶責任介紹於後: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里,所謂無限責任,就是指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而不僅僅是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而所謂連帶責任,是指當債權人只就合夥人中之一人主張全部債權時,該合夥人應償還全部債務,而不僅僅是他按比例應承擔的那一部分。然後,他可以因此獲得對其他合夥人的求償權。
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正是合夥的優勢之一,它使合夥具有極高的信譽,極大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合夥這種企業形式能夠長期存在下去。
4.競業禁止的義務。為了避免合夥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夥企業進行競爭,而給其他合夥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人的競業禁止義務,即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