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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一條法律是管理微商的

發布時間: 2021-07-28 07:46:16

⑴ 國家法律認定微商合法嗎

國家法律認定微商屬於新型主體,屬於商業,無專門法律,要遵守基本法律。
1、目前階段,沒有法律對微商有明確的規定。
2、只要不涉及違法犯罪,就不能說其違法。
3、微商就沒有健全的制度,主要是依附微信的第三方平台,並且不是微信官方的交易平台,其中太多雜亂的各類微商,良莠不齊。

⑵ 微商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2016年9月,國家工商局正式施行新的廣告法;並明確聲明對微商做出規范!

要求微商渠道的商家,和其他行業一樣,遵守廣告法的約束,同時新廣告法對個人朋友圈的言論也做出規范要求,如果有人通過微商渠道做違法生意,或虛假宣傳,法律一定嚴懲不貸!

言外之意,認可微商渠道是合法的,並且國家的官方機構也認為微商是合法的!!!

⑶ 法律如何管控微商

微信營銷這種在民法上屬於偶發交易行為,可以依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來維權。比如買到不符合質量的產品,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來要求出售人承擔相應責任。
在微信朋友圈交易時,一是要了解清楚賣家的真實身份信息,二是要保存好相關的聊天記錄,大件物品最好簽訂書面的買賣協議,三是要保留銀行支付寶等匯款支付平局,一般接受匯款的賬戶同賣方身份要相符。一般做到以上三點,賣家一般不敢只收錢不發貨或者出售假貨,即使出現也可以依據這些證據能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⑷ 法律上有關於微商的一些明確規定嗎

法律對於微商並未專門作出規定,但是經營必須符合其他法律的規定。

⑸ 微店法律法規管什麼

微店因違反規則被處罰查封,一般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案例,但是如果觸犯法律,被人舉報或起訴,還是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微商有一種方法可以避免查封,要開通微信支付功能綁定銀行卡:
第一步:在錢包添加銀行卡進行綁定;
第二步:到理財通隨便選擇一 款理財產品,購買多少隨意1塊錢也行,但必須用微信支付。
微信個人帳號與銀行卡綁定了,而且購買了第三方的理財產品,屬於個人投資行為。微信不能因為過多使用敏感詞而直接封禁微信號,否則就侵害了個人的財產,屬於違法行為。
同樣也不能先封禁微信號,再退還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理財產品屬於第三方公司,微信無權干涉,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

⑹ 國家有頒布過關於微商的法律嗎

2015年國信辦(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授權新華網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十條規定,對微信自媒體為主的即時通訊公眾信息服務的運營劃出「七條底線」,同時「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此次意在初步凈化微信自媒體生態。它對整個自媒體的發展、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的發展有何影響,以及未來是否還是有第二波、第三波,都值得我們持續關注。以下為網信辦《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於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工作,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互聯網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第五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注冊賬號。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七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布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註標識。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

第八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採取警示、限制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⑺ 中國有明確法律來管理微商嗎

目前我國法律對「微商」社交軟體類經營行為的合法性及規范性還沒有明確規定.

⑻ 我國有沒有關於微商、電商的有關法律法規

國家應該整治電商和微商。電商和微商確實帶來個人方便和物流利益觸動全國經濟發展,但是有力必有弊,他們不用納稅沒有店面這讓個體怎麼做,如果以後全靠網路了那個體是不是得停業何況現在有大部分個體是交租子的中國還沒那麼發達。但是發展有點太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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