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處罰案件
㈠ 微商轉發違禁品會受到處罰嗎
法律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葯,是指依照的規定屬於劣葯的葯品。
第
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事故或者其他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
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㈡ 微商詐騙五千元會給予怎樣的處罰,會判刑嗎
詐騙罪量刑標准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簡訊、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路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㈢ 趙麗穎代言微商廣告涉嫌虛假被處罰,代言虛假廣告的明星還有誰
趙麗穎這個名字一定是網民非常熟悉的。這是一位當之無愧的觀眾女王,也是最受歡迎的女明星之一。雖然今年夏天有很多高質量的節目,可是沒有趙李穎,毫無疑問沒有什麼意思。結婚和生子消息讓粉絲們大吃一驚。而趙麗穎只能在家好好休養。畢竟,生過孩子的女人非常虛弱。
即使明星們不得不依靠代言費吃飯,這是不是有點太難拒絕了。趙麗穎並不是唯一一個為微商代言被處罰的明星。事故發生前,林志玲是發言人。小陶紅、董璇、范冰冰等女明星也都為其他微商產品代言過,明星們願意接受微商廣告的原因是因為代言費足夠高。
㈣ 數十微商代購什麼被獲刑
隨著網購熱潮不斷升溫,除各大電商平台外,「微商」也日益活躍,專營海外代購者不時「刷屏」朋友圈。名包、名表、化妝品、葯品等的代購都較為常見,近年來,數款來自泰國的減肥葯更是受到不少愛美女性的追捧。
但問題也隨之而來。據江蘇媒體報道,2017年底,江蘇一位女士在服用了代購的「泰國dc減肥葯」後,出現心悸、出冷汗、無法入睡的症狀,其就診後醫生稱這些症狀與服該葯有關,該葯中一些成分屬於禁葯。
事實上,微商因代購泰國減肥葯被判刑早有先例。澎湃新聞通過無訟網搜索公開的判決文書,搜到近6年來被告人因銷售一些品牌的泰國減肥葯被判刑的案件有46起,其中不少減肥葯都是通過淘寶或微信銷售。
上訴判例中, Yanhee、Dermcare、&ldquo、NPP等未經批准進口的泰國減肥葯多年來持續出現,屢禁不止。澎湃新聞發現,至今仍有微商線上銷售Yanhee、Dermcare等泰國減肥葯,消費者只需填寫一張「健康表」,代購便會在泰國開葯並寄回國內。
代購微信朋友圈分享的小視頻截圖。
今年3月8日,該微商在朋友圈曬出了一批減肥葯快遞單號,均為順豐快遞二維碼標簽,其上標注了姓名、地區,總數超過三十張,地涉浙江、安徽、廣東、雲南、新疆、吉林等十餘個省市。
微商該如何監管
事實上,澎湃新聞梳理搜索到的46起公開判例發現,因代購泰國減肥葯被判刑的案件最早可追溯到2013年,其後5年間全國多地均有此類判例。其中,涉及淘寶交易的案件裁判時間集中在2015年及之前,而微商代購案件則在最近5年均有發生,共計16起,被告人多大數十人。
中消協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遠程購物投訴22804件,占銷售服務類投訴的53.1%。在遠程購物中,以微商為代表的個人網路商家是主要投訴對象之一。
澎湃新聞2018年3月報道,在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秋香指出,當前「微商」大多無經營資質,存在不安全經營行為,也存在監管盲區。消費者對「朋友圈」營銷存在的虛假宣傳和欺騙性不夠重視,而消費者依法維權仍存在諸多困難。
張秋香就此建議,應加強行業整頓,通過逐步探索、推行「微商」注冊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亮照,注銷無營業執照的「微商」賬號、屏蔽其交易鏈接等方式,加強用戶信息管理,阻止違法經營行為。
據中國青年網報道,今年3月3日,國人大代表、騰訊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馬化騰,就 「微商」監管問題表示,有時就像城管在街上看到騙子也只能是舉牌提示大家一樣,「希望將來在立法和管理上,能有更清晰的方案,我們堅決執行。」
事實上,早在2017年11月,《電子商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意見期間,「微商」監管問題就曾在法學界引發熱議。
「微商」是否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是討論的焦點。
據《中國青年報》此前報道,草案二審稿第二章第十條中,將「電子商務經營者」劃分為「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三類,同時界定了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的范疇。
報道稱,有專家指出,「微商」到底屬不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法》中應該給出明確界定。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楊曉軍認為,微商是電子商務經營業態的一種,而官方並沒有對微商的定義在法律上給出明確說法。
澎湃新聞就此問題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武長海教授。武長海認為,「微商」應包含在「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疇內,微信本身即是一種平台。
武長海認為,《電子商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對於電子商務經營的准入、退出及促進都有明確規定,但是對於其運營過程中具體行為的監管,缺乏內容上的細化,例如採用負面清單的形式規定禁止性行為,對於失信經營者採用黑名單等方式。
「草案對於平台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確它們之間的責任和義務,規定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注意和《反不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銜接。」武長海說。
武長海還指出,目前草案二審稿中關於監督檢查的內容仍是空白,草案缺乏對於監管部門的賦權,「這會造成監管缺乏力度,電商經營往往沒有實體,監管會面臨更大的挑戰」。
「現在立法的重點應該是保護消費者,抑制偽劣商品,打擊網路傳銷。」武長海說。
終於有人懲罰微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