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售假主從犯認定
① 最高人民法院 如何區分 主從犯
我國《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一、一般情況下,以下這類人可以認定為主犯:
1、起意者。一般來說,共同犯罪中,犯意的發起者並且參與犯罪實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犯罪的糾集者。在參與共同犯罪的人中,每個人參與的主動程度並不是完全相同的,這往往表現在糾集與被糾集的關繫上,而犯罪的糾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犯罪的指揮者。在多人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這就需要有人協調共同犯罪的行為,這種人在共同犯罪中充當指揮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實行者, 即主要的實行犯。這些人雖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樣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但卻是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或者是犯罪結果的主要責任者,應當認定為主犯。
二、從犯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從犯分為以下兩種:
1、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這種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組織、領導、指揮下參加犯罪,直接實施危害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產生有直接的責任,但相對於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一般具有這樣一些特徵:(1)對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勸誘或糾集,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附會或服從;(2)在具體實施犯罪中處於被支配地位;(3)沒有實行犯罪中的一些關鍵重要情節,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小; (4)經濟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贓或者分得贓物較少。
2、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針對實行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實施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為犯罪創造了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起輔助作用的從犯,一般有這樣幾種情況:(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對象;(3)為實行犯帶路,察看作案地點;(4)侵財犯罪中幫助實行犯調離財物所有者或監管者;(5)犯罪前允諾事後為實行犯運贓、窩贓、銷贓。
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從主客觀各方面去區分主從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為、所處的地位、實際參與程度、對危害結果的影響、對贓物的控製程度等。
② 合夥組織賣婬罪,怎樣認定主從犯i
需要融合各種情況,比如說誰率先提起的這個犯意,誰在這個過程中作用比較大,負責張羅局,誰最終覺得收益比較多,符合這個條件的,那就是作用最大的主犯了。
③ 微信群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推薦了一個賣假貨的微商,發現微商售假,群主也被騙了,請問群主有法律責任么
你好題主 這種情況下群主其實是要付次要責任的 因為群主的舉動雖說不是故意 但是因為是假貨 所以造成了不良影響 而且已經賣了出去 我指的是假貨 那這種情況下 肯定就要付一定的法律責任了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幫到你 你其實可以看一下消費者權益法 上面寫的很清楚 謝謝!望採納!
④ 詐騙罪主從犯認定怎麼區分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⑤ 主從犯的認定范圍,認定主從犯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你這個問題問的就有問題,主從犯的認定是根據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認定的。作用大的是主犯,相對於主犯而言作用小的是從犯,根據刑法《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評價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應主要從各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實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觀危害結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來評判。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共犯人的主從地位明顯,另有些實行犯的主犯作用並不突出,對於後者,應依刑法謙抑原則的精神,認定為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以從犯論處。
2、對於有些共犯人在逃,只抓獲個別共犯人的案件,若共同犯罪事實難以全部查清,對於先行抓獲的共犯人,一般不宜認定主犯或者從犯。因為,倘若認定主犯,則可能因抓獲其他共犯人證明先前的認定存在錯誤;倘若認定從犯,則因不知其在共謀中的作用而顯認定依據不足。故不予認定主從犯,有利於先行作出的生效判決的穩定性。
3、對於後來抓獲的共犯人,盡管查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若先行判決的共犯人沒有區分主從犯的,也可不予認定主犯,以利先行生效判決的穩定性。如果後來抓獲的共犯人確系從犯的,盡管先行判決的同案犯沒有被認定為主犯,也不影響從犯的認定,否則,則可能使其不當失去被依法減輕處罰的機會。
4、對於確實難以區分出主從犯的共同實行犯,當然也可以不作區分,僅在量刑上適當體現其所起作用的區別。
⑥ 組織賣淫罪主從犯如何認定
組織賣淫罪可以有從犯。
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就屬於從犯,依法應根據具體情節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⑦ 共同犯罪中如何認定主從犯,刑罰
一、認定。1、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2、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是指:(1)雖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對整個犯罪的預謀、實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2)只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提供幫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排除犯罪障礙、看風、轉移贓物等。4、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6、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同案人在逃,抓獲的被告人供稱只參與看風、轉移贓物等次要或輔助作用,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宜認定主、從犯,但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7、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復刑法總則關於主犯的規定。二、量刑 1、主犯的量刑。根據犯罪行為所具有的事實情況應當歸屬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責相一致的原則確定主犯的刑種或刑期,不應從重處罰。2、從犯的量刑。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15081208
⑧ 組織賣淫罪從犯怎麼量刑,組織賣淫罪主從犯的認定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一、〈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賣淫罪的主體
構成本罪,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即俗稱的「老鴇」、「窩主」。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伙。是否是組織者,關鍵是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有些被組織的賣淫者,同時又積極參與組織他人賣淫,對此,應按組織賣淫罪的共犯(從犯)處理。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不是組織賣淫罪的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