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職員工嚴禁經營微商的通知
❶ 嚴禁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 都有什麼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下達以後,黨政機關辦的企業大部分已經停辦或者同黨政機關脫鉤;參與經商、辦企業的黨政幹部,大多數已經回到機關工作或辭去黨政職務。
但是,這股不正之風還沒有完全剎住。有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仍採取各種手法繼續經商、辦企業;有的黨政領導幹部還繼續兼任企業職務;有的家屬利用領導幹部的關系及影響經商、辦企業;經商、辦企業中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
特別是牽涉到某些領導幹部的問題,至今得不到應有的處理。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很大。為了堅決剎住這股不正之風,現對幾個有關問題進一步規定如下: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五、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六、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幹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後,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於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為安排青年就業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開辦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另作規定。
十、軍隊機關和軍隊幹部辦企業問題,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有關具體問題,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做到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各級紀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組織、人事、審計、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執行。
以前有關各項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我國《公務員法》、《法官法》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我國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是公務員不能從經營性活動中獲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結,杜絕商人借用權力牟利。
這些規定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私法上的行為,在效力後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製裁的強制性規定;管理性強制規定是指在它被違反後,當事人所預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會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規定。
《公務員法》和《法官法》都屬於公法范圍,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規范,不能對私法領域的活動產生效力性的強制。
公務員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可以成為的股東,其所簽訂的入股協議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務員股東不能享有分紅或者獲得投資報酬的權利。
(1)關於在職員工嚴禁經營微商的通知擴展閱讀:
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幹部從政行為、樹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良好形象,根據省委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於在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中深化正風肅紀工作切實解決「四風」突出問題的通知》的安排部署。
近期州紀委、州委組織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工商局、州國稅局、州地稅局正在對全州各級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包括領導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自己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二、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為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三、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允許、縱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在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四、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允許、縱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五、如經查實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參與違規經商辦企業,將依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黨紀政紀法規對領導幹部本人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所在縣和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❷ 在職期間,員工可以經營與單位相同的產品嗎
對於這個問題,《勞動合同法》第23條和第24條有關於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規定。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對本單位關鍵崗位、掌握本單位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通過一定方式約定在其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從事相同的職業或自行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的一種限制,而用人單位為此要付出一定的經濟補償。 雖然,《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競業限制制度本身是為了防止員工利用在本單位工作過程中知曉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其他不為一般社會公眾所知曉而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商業利益的信息,既然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都須遵守該義務,那麼,很顯然,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更應該受此約束,這從邏輯上即可以推斷出來。 我認為,勞動者也應當遵守該義務。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避免用工風險。畢竟,通過法律認定何為商業秘密,違反了這種義務應當接受何種懲罰是非常嚴謹的。 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怎麼做呢?應當在管理制度上下功夫,制定單位的保密制度,規定知道公司商業秘密或一定范圍的高層管理人員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必須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為他人經營或者為自己經營與所在公司相同的產品或者業務,簽訂保密協議,規定如勞動者違反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❸ 法律問題,在職員工經營與公司相同業務的法律性質
1\絕對是不可以的,是違反勞動法\公司法等的.公司可以追究該員工的法律責任.
2\是應該在勞動合同中是應該寫競業禁止的條款的
3\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但員工還在公司工作.這樣情況是員工和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新勞動合同法出來後,這樣情況對公司是很不利的,是要給員工雙倍工資的.
具體問題最好是請律師介入幫助最好.
❹ 做微商是合法經營范圍馬
存在必合理,像微商這種新型的營銷手段,可以說是合法的。但是要看他經營的是什麼東西,而且經營的手段是怎麼樣的。
❺ 在崗教師能不能做微商
教育部卻對老師做微商給出了明確指示,那就是堅決杜絕老師做微商,而且讓家長們監督,誰要發現老師做微商可以隨時舉報,教育部會從重處理。當然教育部做出這樣的決定也是經過實際教訓和深思熟慮後才決定的,因為一些做微商的教師,利用孩子們是自己的學生。
「微商也是商,教育部印發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明確禁止教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對教師從事微商的行為我們將堅決制止!」
(5)關於在職員工嚴禁經營微商的通知擴展閱讀:
「孩子老師沉迷於做微商,朋友圈里全是廣告,這樣的老師還有心思教書嗎?」「你看,上午9點正是上課時間,也在購物群里發廣告。一天發幾十條,老師自己賺錢不亦樂乎,可我們家長心都在顫啊。」
2020年6月29日,幾位學生家長拿著一沓微信截圖證據材料來到樂清市紀委市監委派駐市教育局紀檢監察組投訴反映。接到舉報後,該組聯合市教育局機關紀委迅速行動。經查,自2018年年底起,虹橋二小教師王某(黨員)在網路某交易平台從事微商經營活動,通過推薦產品賺取提成。
2020年2月開始,通過微信朋友圈從事一種名為「X教授」減肥產品的網路營銷活動。王某在上班時間也開展微商兼職經營活動,部分學生家長由其介紹加入微信購物群或實際購買產品。由於違規從事「微商」經營活動,王某受到立案查處。
原來我只想把一些好東西分享給大家,同時也賺點零花錢,沒有想到給學生和家長造成了如此困擾,也影響了教師的聲譽實在不應該。今後我一定改正錯誤一門心思撲在教學工作上。王某表示。上級教育部門有明確指示,中小學公辦教師不能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該組負責人表示。
一則做微商耗時間耗精力費心思,每天發朋友圈打廣告,教學方面不上心,甚至授課時也在不停地收發微信,家長會怎麼想。
二則微商的盈利手段主要靠的就是交際圈,一旦老師做起了微商生意,學生家長成了微信群里的生意對象,對老師推薦的產品,家長們如果不買,會擔心孩子在學校不受老師待見,買的話又沒有實際需求,買不買都心累。
為做好「後半篇」文章,駐市教育局紀檢監察組已督促教育部門開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和全市面上自查自糾活動,規范教師隊伍從教履職行為,大力強化師德師風建設,推動「清廉教育」再上新台階。
❻ 法律規定在職人員可以做微商嗎
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在職不能做微商。
但是微商需要帶法律責任;目前關於微商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微信商業也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會受到民商法調整。
市場型經濟商業法主要指資本主義國家的商業立法,傳統上稱為商法。其特點是:①法律確認商業活動「以營利為目的」。②調整范圍相當廣泛,凡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行為人、 行為社團,都在調整范圍之內。③凡商業行為中直接、間接涉及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法律都有具體規定。④所調整的經濟關系,以具有平等、自願、等價、有償性質的橫向經濟關系為主。
實行以國營商業為主導, 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多條流通渠道和少環節、開放式的商品流通體制這是根據中國1982年憲法精神對商品流通體制所作的法律規定。在社會主義統一的商品流通領域中,居於主導地位的是全民所有制的國營商業,它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負責統一安排全國國內市場,統籌安排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在社會商業中的經營比重,並協調它們的相互關系;各種形式的集體商業,包括合作店組、城鎮街道組織的知識青年和居民合夥經營的商業以及鄉鎮其他合作商業,是國營商業的有力助手,在農村是農民的經濟聯合組織;生產企業和部門的產品自銷、農工商聯合體及聯營商業,是分屬於不同所有制的產銷緊密結合的新興商業;城鄉個體商業,是社會主義商業必要的、有益的補充;農民自產自銷和城鄉農貿市場,是國家領導下的自由市場,是現階段繁榮城鄉經濟、方便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補充渠道。商業法規定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在國內統一的商品流通領域中的合法地位,使它們有主有從,各得其所,在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前提下,共同滿足人民在生產和生活上日益增長的對商品的需要。
❼ 法律規定在職人員可以做微商嗎
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在職不能做微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❽ 教師是不是不能做微商
教師是不能做微商。
教育部卻對老師做微商給出了明確指示,那就是堅決杜絕老師做微商,而且讓家長們監督,誰要發現老師做微商可以隨時舉報,教育部會從重處理。教育部做出這樣的決定也是經過實際教訓和深思熟慮後才決定的,因為一些做微商的教師,利用孩子們是自己的學生。
在群里發一些東西,家長們為了討好老師,讓老師對自己的孩子多照顧一點,就會搶著買老師推薦的東西,形成了一種很不好的風氣,而且有的老師還會強制誘導家長去買一些東西,要是家長不買,孩子在學校就會受到老師的冷落。
其次就是做微商的老師把一些經歷都用在了微商上面,孩子們的教學質量就得不到保障,學習成績也就上不去,這就不是學校和教育部想看到的事情,教育部為了孩子們的教育就直接對老師做微商這件事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8)關於在職員工嚴禁經營微商的通知擴展閱讀:
晉江市教育局下發《關於開展教職員工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問題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違規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的教職員工及時糾正整改,未整改的將調查處理。
有群眾反映晉江市教育系統少數教職員工無視法規和紀律的約束,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造成不良影響。《通知》要求各單位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進行宣傳動員,對照相關規定,對本單位教職工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情況進行調查摸底,開展自查自糾。
同時對存在違規情形的教職員工逐一進行教育談話,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工作,要求涉及對象及時糾正整改。對存在問題,且未自行整改的教職員工,由該局、晉江市紀委派駐教育局紀檢組調查處理。
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公職人員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是法紀明令禁止的行為,教職員工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將嚴重影響到正常教育教學工作。
甚至在學生家長中造成不良影響,損害教師隊伍形象。據介紹,「微商」也是商,屬於經營活動,公職人員做「微商」開網店,可能會引發權力尋租等問題。同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六種行為之一的。
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晉江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各學校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的組織領導、宣傳教育、自查自糾、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隨時受理舉報反映,接受廣大幹部職工的監督。對於查實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一律依紀處理;對頂風違紀的,從嚴處理。
記者隨後采訪部分家長及市民,多數家長及市民表示支持這一新措施,「教師確實不能做『微商』,這樣沒心思教學生了」,「有道理,教師應該專心教書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