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被納入監管范圍
㈠ 微商被納入電子商務了嗎
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我們的購物方式早已發生的天翻地覆的變化,關於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在電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
也就是說,在2016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初審和2017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均未將「微商」列入。
㈡ 微商有市場監管嗎
僑樂雲商通過雲關系綁定,對市場進行穿透式全面監管,徹底杜絕了串貨、低價擾亂市場等不良行為,用心為你的商業經營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㈢ 微商代理屬於傳銷范疇嗎 為什麼。麻煩認真詳細解答!
屬於傳銷,採取的手段是誇大宣傳、炫耀致富。
微商傳銷在傳銷手段花樣不斷翻新,特別是傳統傳銷與網路傳銷相互交織的情況下,最新的網路傳銷形式。在微信、微商平台上從事傳銷活動,採取的手段是誇大宣傳、炫耀致富,如鼓吹一年內可以買寶馬,誘騙的都是「朋友圈」里的親朋好友,這使得很多人墜入傳銷之網。
微信中傳銷的營銷模式普遍採用分級代理制度:做代理無需加盟費用,直接購買貨物就可以成為銷售代理;品牌代理有多個層級,拿貨越多,層級越高,而最高等級的代理商則需要一次拿貨數萬元以上等。
(3)微商被納入監管范圍擴展閱讀:
傳銷的抵制:
1、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擇業觀,加強科學理論知識的學習,戒除急功近利、投機暴富的心態,立足個人實際,誠信做人,誠實勞動,勤勞致富,自覺抵禦傳銷歪理邪說的誘惑。
2、認真學習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增強對傳銷本質、形式和欺騙性、危害性、違法性的認識和了解,不斷提高識別能力,增強防範意識,防止不學法、不懂法而誤入傳銷陷阱。
3、不要輕信別人的話,尤其是那種誇大其詞的話,什麼時候都留個心眼,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㈣ 微商在2019年1月1日正式納入電子商務,那之前我們該如何界定這個行業
2019年1月1日起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朋友圈微商納入監管。怎麼就成了微商在2019年1月1日正式納入電子商務?意思是之前沒有相關法來管,現在要被管了!其中幾個重點:
1、不管是什麼代購,都需要營業執照,還是采購國和中國雙方的營業執照
2、需要繳納稅務,偷稅漏稅需承擔刑事責任
3、沒有中文標簽,不是國家認監委認證工廠生產等奶粉保健品之類不得銷售
㈤ 微商被納入電子商務法了嗎
納入了。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將微商、代購納入監管范圍。想做微商、代購,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還要納稅。
根據《電商法》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其中自然人、非法人組織就包括微商和代購。
根據第十一條規定,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如果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也就是說,微商、代購也要進行工商登記,依法取得相關許可,並納稅。
(5)微商被納入監管范圍擴展閱讀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五條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㈥ 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審議委員微商應納入監管嗎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微信的橫空出世,一些通過微信平台從事商務活動的群體,逐漸發展成為新的行業——微商。而此次公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並未將微商納入到電子商務法的監管范疇。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做出了「微商應該納入法律監管范圍」的建議。
△資料圖/視覺中國
委員:微商也應納入法律監管范圍
對微商存在的問題,委員們建議,將微商與電商平台內的經營者一樣,也納入到法律監管的范圍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周天鴻:
本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和平台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這就沒有包括我們通常意義上面的微商,而且從本文很多條款來看也是不適合微商的。
微商應該納入電子商務法,否則電子商務法實際上只是個電子商務平台條例。2016年微商從業者已經達到3000萬,品牌銷售額達到5000億,今年會達到8000多億。所以建議還是要考慮電商法能夠包含有促進、規劃微商的法律條款。一句話,就是微商應該納入《電子商務法》。
微商拉入監管很好,就可以防止欺騙行為蔓延。
㈦ 違規微商有沒有人監管!
來回答這個問題,違規的微商也是有人監管的,你可以向當地的派出所進行報案。
㈧ 2019微商刷屏會被監管嗎
可能會,不過也得看你運氣好不好。
㈨ 微商可以辦營業執照嗎
你好
「不是在做微商,就是在做微商的路上。」現如今,很多人喜歡用這句話來形容「互聯網+」時代微商的火爆程度。
這幾年,隨著微信越來越普及,生活中,一些精明的商家瞄準了微信「朋友圈」這個銷售新平台做起了熟人生意。但是這種C2C交易卻屬於監管盲點,消費者很容易掉進購物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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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電商經營者要辦理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將以往遊走在「灰色地帶」的不少電商行為納入了監管范疇,例如代購、微商等。
該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除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
此外,之前已辦理了市場主體登記(營業執照)的經營戶,現在想從事電子商務經營,電子商務經營范圍和線下經營一致,不需再申請營業執照。但是,經營者若超出線下經營許可范圍,則需要取得相關許可,並對原來的營業執照進行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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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如何辦理營業執照?
目前微商營業執照僅允許個體工商戶使用網路經營場所辦理登記。
對於在一個以上電子商務平台從事經營活動的,需要將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多個網路經營場所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以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僅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其住宅房屋用途用於從事線下生產經營活動並應作出相關承諾。登記機關要在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後標注「(僅限於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
第一步:核名:按照正常的核名程序申請個體戶名稱。名稱可以與一般普通的個體戶一樣,也可以是行政區劃、字型大小(常規字型大小後附加電子商務平台簡稱)、行業的形式。如:杭州xx淘寶服裝店。
第二步:全程電子化登記平台申報或者直接到窗口遞交材料申請。
所需的材料是:①《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申請書》②申請人身份證或居住證復印件③網路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由申請人自行從電子商務平台獲取並列印)。
3
淘寶商家如何注冊電子營業執照?
對於服飾類、鞋帽類等無需特殊證件的店主來說,可以直接在杭州未來科技城『淘寶小鎮電商園』網站直接申請。
㈩ 微商交易如何維權
如何維權?
買賣雙方真實身份是誠信交易進行的充分要件,基於消費者對自身權益的保護,買家應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尤其是針對首次接觸的微商,確認賣家的真實身份至關重要。
一、截圖實名認證信息
買家可以在首次購物時要求賣家提供身份證照片及微信支付管理頁面中實名認證中心顯示的信息截屏,經比對驗證的身份信息可有效降低賣家主體不明的風險。實名認證中心顯示的信息中已將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的一部分隱去,但只要確定賣家微信是經過實名認證的,即使買家不掌握賣家的身份證完整信息也可以在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微信賬號持有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從而避免維權困境。
二、保存與賣家的聊天記錄
首先消費者應當妥善保存與賣家的聊天記錄,避免誤刪。另外,微信記錄通常因為手機程序清理緩存而不復存在。在此法官提示買家在與微信賣家溝通時盡量通過文字約定交易細節,微信語音並不利於作為證據使用,也難以導出備案,而通過微信發送的圖片則會因為微信程序清理緩存而丟失。如遇到賣家發送語音信息時,消費者可以要求賣家發送文字信息,或者自己用文字重復對方語音的內容來獲得對方確認,從而保存證據。
三、與賣家約定售後條款
微信朋友圈賣家並不一定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中規定的經營者,法律對於經營者的規范要求並非完全適用於朋友圈賣家。但消費者不妨在付款前多說幾句,與賣家自行約定售後條款,例如7天無理由退換貨、假貨賠償條款、逾期發貨違約金等等。只要上述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在聊天記錄中能夠清晰展現,仍有可能被法院作為買賣雙方的約定予以確認,從而有力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法律科普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微商」第一次被納入法律監管范圍,並被賦予「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新身份。
那麼,電子商務法的及時出台,指明了「微商」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哪些法律義務?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是工商登記義務。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與「微商」相關的是零星小額活動,是不需要辦理登記的。
二是依法納稅義務。即使是不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零星小額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以後也是應該去申報納稅的。
三是信息公示義務。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需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如果信息發生變更的情況下,要及時變更信息。
四是不可虛假宣傳的義務。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務宣傳。
五是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關於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僅在電子商務法中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並將之列入刑事責任。
六是承擔物流運輸風險的義務。電子商務法出台之前,「微商」一般會約定貨物運輸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該法則要求,除非雙方約定另行選擇快遞服務的,運輸風險是由賣方來承擔的。
七是設定押金收取、退還規則義務。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約定的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的條件。
微商是指微信用戶利用自有的微信賬號,通過朋友圈功能向自己的微信好友傳播商品信息。相信大多數人的的微信朋友圈都存在微商,也有很多人與微商買物品。那麼,你知道和微商打交道可能存在哪些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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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難題
近年來,微商通過微信朋友圈推廣、銷售商品而引發的糾紛有明顯的上升趨勢。且這類案件消費者敗訴率較高,消費者維權也常遭遇三方面難題。
一、主體難以確定
賣家通過朋友圈推廣商品、招攬顧客,大多使用昵稱且未進行實名認證,消費者在購物以及後續維權的過程中都有可能不知曉賣家的身份信息。
二、證據難以保存
電子證據難以確認是在訴訟舉證環節中常見的問題。通過微信購物又因為聊天記錄難以展現、易於丟失的特點,舉證更為困難。
三、售後服務難以保障
售後服務是現在消費者做出消費選擇時的重要考量因素。目前大型網路購物平台均按照法律規定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並通過顧客評價、支付平台暫緩支付款項、平台客服介入等手段倒逼賣家提高售後服務,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那麼,朋友圈購物有健全的售後服務體系嗎?答案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