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對淘寶的沖擊
1. 實體店被淘寶搞死了,淘寶會被微商搞死嗎
淘寶和微商本來就是不同的電商模式,兩者並沒有什麼影響,不存在搞不搞死的問題,微商畢竟是沒有交易保障的,只要相同的產品同時在淘寶和微商出現,那微商肯定是賣不動的。。。所以微商賣的東西一般淘寶都搜不到,微商對於淘寶完全沒有威脅。。。現在是網路時代,實體店都是線上線下運作,光運作線下,那隻能說這個實體店跟不上時代,被淘汰了而已,並不是淘寶把實體店搞死了,,就算沒有淘寶,現在大的電商平台也多的是
2. 微商和淘寶電商有什麼不同在運營策略上應該如何把握
兩個都開著,淘寶不用說人人皆知,開的人多所以想提升信譽很難,除非虧本賣,前提要有足夠的資金,否則沒有優勢沒人光顧,為什麼建議你兩個都開,理由是微信普及率雖然高,但是微信開店,現在很少人問起,但是以後肯定有發展的潛力,所以可以開著商品可以與你淘寶的對接!
淘寶就掛個免費的店鋪,慢慢做微商吧,雖然不知道微商能走到哪一步,但畢竟微信用戶基數很大,騰訊的技術更新能力很強,只要產品設計對路,微信的電商一定會走的更遠,尤其是微商目前處於起步階段,很多都是免費的,很多的新思路都是不斷添加的,微信里整體電商環境還不成熟,這樣機會就更多。
淘寶經歷了幾年的砸錢虧損,成氣候了,人人對知道了,但現在也是淘寶本身大肆撈錢階段,在淘寶上想運營的好成本太高了。微商發展的好也一定會像淘寶一樣大肆撈取商家財富。目前才是機會
3. 你認為微商的去中心化對淘寶等平台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沒啥影響,微商現在名聲已經壞了,再怎麼操作,都難以洗清
4. 12月1號起同一家銀行限制辦理多張銀行卡對微商,淘寶生意人來說有什麼
從12月1日起,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戶。
一類賬戶只能辦理一個賬戶,Ⅰ類戶,指的是通過傳統銀行櫃面開立的、滿足實名制所有嚴格要求的賬戶。簡單而言就是你手裡拿的儲蓄卡或者是借記卡。 它的功能包括存款,購買理財產品、支取現金、轉賬、消費以及繳費支付等。
Ⅱ類戶是不能存取現金、也不能向非綁定賬戶轉賬,這類賬戶單日支付限額為1萬元。比如說信用卡就是如此。
Ⅲ類戶則主要用於快捷支付比如 閃付 免密支付 等,僅能辦理小額消費及繳費支付,不得辦理其他業務,戶內余額不超過1000元。Ⅱ類、Ⅲ類戶都沒有實體卡片。 對Ⅱ類、Ⅲ類戶限額,主要是有效控制客戶資金風險。
5. 對於現在的微商和淘寶這一塊國家可能會出一些什麼政策來限制一下呢畢竟還沒有出台一些政策。
最重要的法律《電子簽名法》,其他相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有《商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合同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於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
亮點一 網購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案例: 網購中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向賣家退貨但卻無法聯繫到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網路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台最多隻能關閉賣家的網上店鋪,對消費者來說並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
變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路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而網交平台需要先行賠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新《消保法》還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二 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
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明碼標價10元,但結賬時發現收款11元,商家有欺詐行為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最多退還10元貨款,然後賠償10元,也因為賠償低,許多消費者嫌麻煩,就此放棄了維權。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
亮點三 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案例:開瓶費、包間費、規定最低消費等許多商家霸王條款常常讓消費者很頭疼,還有美容預付款過期不退等,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無耐。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藉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四 經營者義務被強化 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 商家要"自證清白"
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去找商家,但商家認為產品是人為破壞,不同意免費修理或退還。以前,即使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變化: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亮點五 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
案例:消費者網購時購買了心儀的物品,但收到貨物後發現實物沒有網上介紹的好,於是便要求退貨,卻往往遭到店主拒絕。現行消保法中並沒有關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中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在要退貨也比較難,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賣家才會退貨。
變化: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6. 未來發展趨勢。微店微商的不斷發展壯大,將是對淘寶等網購網的重大沖擊,因為搶了網購網的生意,請問淘寶
未來未來么,這個都是不可預測的,誰也不知道如何面對,只能兵來將擋。
7. 隨著淘寶微商的快速發展,實體店的銷售受到沖擊,談談怎麼改變這個現狀
1、實體店轉行做微商、電商有非常大的優勢!可以實地挑選產品,可以節省快遞費(針對本地用戶,到店取貨再減免一定價格)等等。
2、和其他實體店合作,找同行合作,豐富產品內容。舉例,賣成年人衣服,可以找童裝合作,老年人服裝合作,如果是低檔服裝,可以找高檔服裝合作等。
(7)微商對淘寶的沖擊擴展閱讀:
淘寶微商的發展前景
真正的微商應該是基於公眾賬號來開展的微信營銷,在公眾平台基礎之上,你可以完成微官網、商場等功能,完成跟淘寶類似的購物功能,但它僅僅基於微信平台,本質上還是電子商務的一種。這些都只是工具,不過隨著微信用戶基數的不斷增大,微商確實在慢慢發展起來,但能做好也是需要技巧的。
淘寶是電商網站里發展較為成熟的,現在的淘寶店鋪越來越注重團隊分工。運營有推廣、數據分析、活動報名、專業刷單;裝修有美工、交互設計;銷售有客服,客服也分售前和售後;發貨有打單、揀貨分貨、驗貨、封箱。
可以說一個人開店想做好其實是越來越難的,這是有人力成本在裡面。試想一個人要完成這么多項工作是有多麼的繁瑣,每天有很多的新店開張,也有更多的店鋪倒閉。做淘寶並不是看起來那麼美好,不是每個人他都天生有商業頭腦,對市場有自己的把握;
不是每個人在學習PS、CSS這類技術時候有獨到的天賦。也不是每個人能在日復一日的拍照作圖推廣發貨中堅持下來。淘寶最注重的地方是銷量、評價和動態分,關於這方面的東西就不在贅述了,實在太多。
8. 微商對淘寶和阿里有影響嗎
有,能體現出淘寶的好處。說到微商,一般都能聯想到傳銷,昨天我看新聞,新聞上面還播報了,類似於傳銷的金字塔結構,xx大學生微商陷入騙局等等屢見不鮮。
9. 在微商還有淘寶的沖擊下還能開實體店嗎
能,網上的到貨慢,沒見到實物,不放心,可信度差,選擇范圍小,溝通不方便。
10. 1月1日起實行的電商法對淘寶客和微商的影響。
微信改版後,首當其沖的是:微商。
根據2018年8月的統計,2017年國內的微商總數達2018萬人,其中大多數是女性。比如說,懷孕後因為孩子太小,暫時賦閑在家帶孩子的家庭主婦,通過微商這個渠道,照顧孩子的同時,額外給家庭增加一些收入,也算是萬眾創業吧。
但是在微信改版後,很多微商不安地發現,個人微商的大限說來就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