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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罰200萬

發布時間: 2021-04-30 14:51:45

微商非法經營行為會面臨的幾種刑事法律風險

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微商作為一種新型電商,較之於傳統電商經營存在諸多監管漏洞,對於銷售產品的來源與質量缺乏審查保障機制,給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機。在朋友圈微商銷售的產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情況經常存在。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滿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罪是典型的數額犯,要求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多次銷售未經處理的,數額累計計算。所以,微商經營者銷售偽劣產品累計數額達5萬元以上,就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涉嫌詐騙罪。由於微商主要通過社交媒體進行營銷,具有很大的隱秘性。有的微商經營者與客戶談好生意,待客戶付款後,便將客戶「拉黑」,導致客戶再也聯系不上微商經營者。對於這種「只收錢、不發貨」的微商經營者,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會涉嫌構成詐騙犯罪。
涉嫌虛假廣告罪。微商經營者如果為推銷商品,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偽造交易記錄,欺騙消費者,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222條規定,將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可能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涉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微商經營者如果明知是侵權復制產品而予以銷售的,就涉嫌銷售侵權復製品犯罪。根據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情形包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涉嫌非法經營罪。微商經營者如果未經國家許可,經營銷售國家特許經營產品,就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當然,對於移動互聯網時代「低門檻、輕成本、微創業」的新型商業模式,既要正視其可能存在的問題、面臨的風險,也應看到其給消費者帶來的便捷,採取相應措施,促使其健康發展:
其一,完善法律法規,堅決懲處不法經營者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的缺位、執法的不力,違法成本過低,是不少微商經營者敢於以身試法的重要原因。因此,應加強針對新型領域細化立法,明確微信平台對微商運行的監管職責,強化對微商運營審查、監督機制。
其二,強化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與法治思維方式。有些微商消費者面臨侵權時,由於缺乏應有的維權意識,認為損失數額不大,嫌麻煩,不了了之,無形中縱容了不法微商經營者。有的消費者即使想要維權,但苦於證據意識不強,在微信聊天交易時沒有保存好相關證據,導致維權困難。因此,應當加強宣傳、釋法,強化消費者自身的法律意識與證據意識,支持、鼓勵消費者維權。

❷ 國家是否應向微商行業征稅

國家應當向微商行業征稅,微商行業也是我國經營的一種方式,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來徵收繳納相應的稅費,且我國法律已經明確了,涉及到電子經營的,都應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2)微商罰200萬擴展閱讀

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此還需要提醒一點,一些小企業及個人微商,沒有每月自覺上報和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也屬於偷稅漏稅行為,雖然金額未達到一萬元以上的立案標准,但多次隱瞞不報、少報也可能被立案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❸ 張馨予代言的微商虛假宣傳被罰80萬,微商到底該如何整治

這幾年非常微商很火,以至於有很多人做微商,門檻低誰都能做微商,所以微商也是很亂的。

現在娛樂圈,大家寧可說一下范冰冰成龍這些頂天大佬的八卦,也不願意多碰張馨予這樣的「敏感」演員,前者頂多是被告造謠,後者沒準直接號都沒了。


張馨予受了委屈,可以發動態譴責品牌,可以收獲網友心疼,那看她代言,而買了不負責產品的普通消費者,該如何訴說呢?

❹ 微商被開80萬罰單,張馨予代言微商產品被罰需要負什麼責任

在我看來微商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因為它是通過網路的一種虛擬銷售方式。那給你推銷一種東西。我覺得非常沒有可靠性。背上這次被開發80萬罰單,微商被開80萬罰單,我覺得是罪有應得。因為大多數微商都以傳銷的形式來拓展下線。所以我覺得,這並不是一個良好的社會生產氛圍。反而是以欺騙的形式欺騙身邊的人,欺騙朋友圈的親朋好友。張馨予作為一個明星,沒有起到一個良好的社會公眾作用,我覺得也是非常的讓人傷心的。

現在的明星也開始主動的或者被動地加入到微商的代言中。我覺得現在已經是一種病態的存在,明星已經不是一種正面的良好的一種形象。而是一種趨利性的商業模式。從明星代言到網紅店。我們可以看到很多這樣的不良風氣。他們脫離了人們的監管。打著法律的擦邊球。欺騙親朋好友。所以我從來不看好微商。

❺ 為何張馨予代言的微商品牌被罰

近日張馨予因為代言某微商品牌,而被頂上熱搜。起因是這家微商品牌是虛假廣告,在監管部門去檢查時,它所列出的功效一向都不能達到,監管部門就對他這種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作出了80萬巨額罰款的決定。而張馨予也因此受到牽連,但在得到消息後,她已經第一時間做出了回應。

不過還是希望張馨予能夠度過難關,盡快付出,因為女人總是要有自己的事業,而她也需要用作品去證明自己。不管是在身材還是在顏值上,張馨予都不比別人差,差就差在她沒有什麼可以拿的出手的作品,這樣大家就會把她看作是一個花瓶,中看不中用。

❻ 愛潤妍屬於微商嗎愛潤妍產品好用嗎愛潤妍

是chuan銷,前不久被查了,沒收了8千多萬非法所得,然後又額外罰款200萬

❼ 張馨予代言的微商被罰80萬,明星代言為何如此不負責任

微信每個月有近11億位用戶保持活躍,每天有450億信息開始發送,傳播有4.1億次音頻呼叫成功。現在很多明星和網路主播推銷產品。從此來給這個產品吸引粉絲流量創造價值。

確實是明星代言了這些虛假的廣告,但是他的誤導性和欺騙性更嚴重。本司和廣大消費者對明星的一些信任感購買其他的代言產品或者服務,或者客服出現問題的時候,對明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承擔這個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主體是國內的一些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以及社會團體組織,恰恰就沒有明星代言人在內。那麼現在的法律就要把明星代言人作為明示擔保。消費者可以向代言人要求索賠。如此可見有關部門應該及時出台相應律法。給明星一點約束。

❽ 數十微商代購什麼被獲刑

隨著網購熱潮不斷升溫,除各大電商平台外,「微商」也日益活躍,專營海外代購者不時「刷屏」朋友圈。名包、名表、化妝品、葯品等的代購都較為常見,近年來,數款來自泰國的減肥葯更是受到不少愛美女性的追捧。

但問題也隨之而來。據江蘇媒體報道,2017年底,江蘇一位女士在服用了代購的「泰國dc減肥葯」後,出現心悸、出冷汗、無法入睡的症狀,其就診後醫生稱這些症狀與服該葯有關,該葯中一些成分屬於禁葯。

事實上,微商因代購泰國減肥葯被判刑早有先例。澎湃新聞通過無訟網搜索公開的判決文書,搜到近6年來被告人因銷售一些品牌的泰國減肥葯被判刑的案件有46起,其中不少減肥葯都是通過淘寶或微信銷售。

上訴判例中, Yanhee、Dermcare、&ldquo、NPP等未經批准進口的泰國減肥葯多年來持續出現,屢禁不止。澎湃新聞發現,至今仍有微商線上銷售Yanhee、Dermcare等泰國減肥葯,消費者只需填寫一張「健康表」,代購便會在泰國開葯並寄回國內。


代購微信朋友圈分享的小視頻截圖。

今年3月8日,該微商在朋友圈曬出了一批減肥葯快遞單號,均為順豐快遞二維碼標簽,其上標注了姓名、地區,總數超過三十張,地涉浙江、安徽、廣東、雲南、新疆、吉林等十餘個省市。

微商該如何監管

事實上,澎湃新聞梳理搜索到的46起公開判例發現,因代購泰國減肥葯被判刑的案件最早可追溯到2013年,其後5年間全國多地均有此類判例。其中,涉及淘寶交易的案件裁判時間集中在2015年及之前,而微商代購案件則在最近5年均有發生,共計16起,被告人多大數十人。

中消協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遠程購物投訴22804件,占銷售服務類投訴的53.1%。在遠程購物中,以微商為代表的個人網路商家是主要投訴對象之一。

澎湃新聞2018年3月報道,在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秋香指出,當前「微商」大多無經營資質,存在不安全經營行為,也存在監管盲區。消費者對「朋友圈」營銷存在的虛假宣傳和欺騙性不夠重視,而消費者依法維權仍存在諸多困難。

張秋香就此建議,應加強行業整頓,通過逐步探索、推行「微商」注冊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亮照,注銷無營業執照的「微商」賬號、屏蔽其交易鏈接等方式,加強用戶信息管理,阻止違法經營行為。

據中國青年網報道,今年3月3日,國人大代表、騰訊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馬化騰,就 「微商」監管問題表示,有時就像城管在街上看到騙子也只能是舉牌提示大家一樣,「希望將來在立法和管理上,能有更清晰的方案,我們堅決執行。」

事實上,早在2017年11月,《電子商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意見期間,「微商」監管問題就曾在法學界引發熱議。

「微商」是否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是討論的焦點。

據《中國青年報》此前報道,草案二審稿第二章第十條中,將「電子商務經營者」劃分為「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三類,同時界定了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的范疇。

報道稱,有專家指出,「微商」到底屬不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法》中應該給出明確界定。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楊曉軍認為,微商是電子商務經營業態的一種,而官方並沒有對微商的定義在法律上給出明確說法。

澎湃新聞就此問題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武長海教授。武長海認為,「微商」應包含在「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疇內,微信本身即是一種平台。

武長海認為,《電子商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對於電子商務經營的准入、退出及促進都有明確規定,但是對於其運營過程中具體行為的監管,缺乏內容上的細化,例如採用負面清單的形式規定禁止性行為,對於失信經營者採用黑名單等方式。

「草案對於平台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確它們之間的責任和義務,規定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注意和《反不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銜接。」武長海說。

武長海還指出,目前草案二審稿中關於監督檢查的內容仍是空白,草案缺乏對於監管部門的賦權,「這會造成監管缺乏力度,電商經營往往沒有實體,監管會面臨更大的挑戰」。

「現在立法的重點應該是保護消費者,抑制偽劣商品,打擊網路傳銷。」武長海說。

終於有人懲罰微商了。

❾ 有沒有法律明確微商傳銷的刑罰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策劃傳銷,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上述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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