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不納稅違法了
Ⅰ 微商和路邊擺攤的沒有營業執照或個體戶執照怎麼交稅
按照規定,微商應該辦理營業執照,按期申報納稅。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搞微商,就是違法行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稅務局舉報。
至於路邊攤,按照規定也是必須申報納稅的。但是由於是臨時經營,取得的收入一般也達不到起征點(月銷售收入超過10萬元),還會增加管理成本,所以對路邊攤,除了城市管理部門維持秩序以外,其他部門一般不介入。當然,路邊攤達到納稅標准,也是必須按照規定申報納稅的。主動申報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
Ⅱ 微商合法嗎沒有營業執照不交稅
從2014年起公司注冊政策放寬了,注冊資金改成認繳制,不用實際出資:
注冊公司的流程簡化如下:
1、工商局審核名稱 (一般3個工作日左右,重名的話時間不確定)
2、先網上預審,在准備紙質資料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5個工作日)
3、刻公章:普通章(不帶編號)跟公安局備案章(帶有編號) 兩者選一
4、營業執照下來後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1個工作日)
5、然後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1個工作日)
6、最後到銀行開立基本戶,人行批下來要最少7個工作日。
7、青島注冊公司 關注用戶名
以上公司注冊資料就好。
Ⅲ 做微商,不交稅也沒有營業執照,但是微商從業人數3000萬,會不會違法感情煩惱
目前還沒有規定微商要收稅,但是不能賣三無違規產品。微商大概是近些年朋友圈最堅強的一種存在了,不管你願不願意、接不接受、買與不買、搭不搭理、屏不屏蔽,微商就在你朋友圈裡,不離不棄。作為一種新興的事物,它有它存的理由,甚至說也有它存在的必要。
Ⅳ 《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微商、代購行業會「涼涼」嗎
《電子商務法》已經開始實施,對電商、微商和代購等行業提出了要求和約束。法律的頒布是為了電商行業發展的規范化,想要走的更快更好只有在健康的環境下成長,所以微商、代購行業不會「涼涼」。
微商和代購行業的出現方便了商家,也方便了消費者,為了讓這種經營方式更健康地發展下去,出台法律是有必要的。
Ⅳ 微商要交稅嗎
微商當然是要交稅的,他以為可以漏稅,但是在你提取金額的過程當中是需要扣去相應的稅收費用。
Ⅵ 微商用不用繳稅
目前我國還沒有對微商征繳稅款。
是否對微商征稅還在法律爭論階段,通常觀點認為應當對微商征稅,否則將造成市場上經營者不同的稅收負擔,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完善稅收法律規定和稅收征管手段,逐步補正不足,規范微商稅收征管。
一是完善法律,明確微商納稅要素。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納稅期間和納稅地點等稅法要素進行重新界定,將微商等伴隨著電子商務發展出現的新情況囊括在內。例如,對於常設機構的認定,線下存在實體店的微商,可以將其在網路上發生的所有交易計算在與其關聯的實體店頭上;沒有實體店的,可以微商經營者經常居住地為納稅地點。盡快完善專門針對微商的法律規定,明確網路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等。法律必須授權稅務機關可以合法獲取一切涉稅信息,並且明確政府機關、銀行和交易平台等社會各界的涉稅信息提供義務。也要明確微商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尤其是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打消中小微商顧慮。除此之外,應明確微商的稅收管轄權,規范微商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
二是多部門聯動加強對微商監管。規范微商稅收征管單靠稅務機關的力量難以完善,需要藉助工商、公安、銀行和移動社交平台等多個部門的聯動。工商部門需要根據微商的特點,簡化微商工商注冊登記。移動社交平台要對微商實行嚴格的實名制注冊管理,支付平台和銀行要做好微商的開戶管理,規定微商在平台上收支活動只能通過唯一一個實名認證的賬戶進行,工商、質監,包括微商移動社交平台應當聯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
Ⅶ 做微商要交稅么
微商暫時不需要納稅,原因如下:
1、微商通過移動終端和現代通訊技術,使得交易在相對隱蔽的空間內完成,整個過程沒有任何單據、紙面憑證,專門從事分銷的微商則連進貨、發貨的環節都省去了,交易完成後,稅務機關連賣方是誰都無法確定,更別提去核定其收入和成本了。
2、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大多是以實體交易為對象設定的,微商的出現,進一步模糊了稅收法律要素界限。
3、首先,不能明確界定納稅人。在傳統的貿易模式下,納稅義務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但對於未成規模的絕大多數微商,其沒有實體店,並且隱匿了身份,就無法確定誰是納稅義務人。
4、其次,未明確界定征稅對象。微商由於其數字化、信息化的特徵,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模糊的邊界導致對征稅對象難以准確判定。
Ⅷ 微商產品無發票屬不屬於違法
我認為,微商產品只要兩相情願,無發票,也不屬於違法。
如果買方要發票,一般賣方是可以同意出具發票並隨貨一同發來的。
如果賣方沒有發票,你可以不買,同時也可以投訴他。
有關方面會責令他給你出具發票的!
Ⅸ 微商需要納稅嗎
微商暫時不需要納稅,原因如下:
1、微商通過移動終端和現代通訊技術,使得交易在相對隱蔽的空間內完成,整個過程沒有任何單據、紙面憑證,專門從事分銷的微商則連進貨、發貨的環節都省去了,交易完成後,稅務機關連賣方是誰都無法確定,更別提去核定其收入和成本了。
2、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大多是以實體交易為對象設定的,微商的出現,進一步模糊了稅收法律要素界限。
3、首先,不能明確界定納稅人。在傳統的貿易模式下,納稅義務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但對於未成規模的絕大多數微商,其沒有實體店,並且隱匿了身份,就無法確定誰是納稅義務人。
4、其次,未明確界定征稅對象。微商由於其數字化、信息化的特徵,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模糊的邊界導致對征稅對象難以准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