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立法朋友圈新規內容
⑴ 電子證據新規出台,朋友圈能隨便發牢騷嗎
電子證據新規出台,朋友圈能隨便發牢騷嗎?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這是最常見的tvb劇台詞之一,其依據源自刑訴法層面的公民沉默權。現在這句話的輻射范圍,可能還要加上微信朋友圈——一個被7.6億人正在使用的社交平台。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按照該《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朋友圈、微博等信息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證據,公檢法機關有權依法定程序,向單位和個人調取涉案人員上述平台的信息。
「朋友圈也不安全啊」,這是初一看到此新規的一般公眾感覺,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微信朋友圈相較於其他互聯網信息平台而言有相對的封閉性——只有互加好友的人才能看到彼此朋友圈所發內容,封閉所帶來的公民個人信息的私密性,讓人們收獲某種(可能並不存在的)表達安全感。有論者將此規定與現行《憲法》第40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聯系起來,認為這是「兩高一部」對公民憲法權利的限縮,同時也是對規章發布主體的自我權力擴張。
現行《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憲法此條給出的公民通信自由保障的「背書條款」,有兩個核心要素,其一為「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其二則是主體和程序限制,「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如果將相對私密的微信朋友圈看作公民通信的互聯網延伸,對微信朋友圈的搜證行為,兩高一部的本次新規,是否屬於《立法法》所禁止的「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范疇?
⑵ 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微信作為一款社交軟體已被社會公眾廣泛應用於生活,工作,產品或服務的宣傳、推廣、銷售等眾多社交領域,影響著社會公眾學習、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隨之衍生出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需要我們法律職業共同體去深入研究。本文將從微信朋友圈性質、微信朋友圈技術措施和朋友圈朋友人數限制問題能否阻卻公眾對微信和微信朋友圈統一認識等方面分析,肯定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公開的觀點,正視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對知識產權法帶來的積極影響。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隨著智能手機全方位的普及應用,騰訊公司開發的微信免費社交軟體這一新事物應勢而生。上微信看朋友圈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工作的一部分,每個人都有朋友圈,每個人都有一個展示自己的舞台,微信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公眾網路自媒體發布平台的集合體。然而,法律界卻對微信有別於其他電子證據,就微信證據如何採納的問題一直爭論未停,知識產權界也因微信朋友圈信息的發布讓原本已有共識的公開而產生法律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微信證據也如同當年的QQ聊天、QQ空間等電子證據的命運一樣坎坷。一、專利法上對現有技術、現有設計的法律規定和法律界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專利法的這兩個條款就是專利法對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法律規定的全部,但也正是因為公眾所知沒有明確法律界定而致司法實踐中和法律理論界眾說紛紜。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專利法律實務操作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2.1現有技術規定: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於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並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應當注意,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所謂保密狀態,不僅包括受保密規定或協議約束的情形,還包括社會觀念或者商業習慣上被認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然而,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協議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導致技術內容公開,使公眾能夠得知這些技術,這些技術也就構成了現有技術的一部分。;2.1.2公開方式現有技術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均無地域限制。。《專利審查指南》對技術內容性質、披露實質性技術內容的人以及獲取實質性技術內容的途徑進行了明確界定,但是因微信軟體誕生之初定位為一款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社交軟體,並且賦予了微信軟體具有通過設置朋友圈朋友訪問許可權、朋友圈交友方式及朋友圈人數上限制的功能,而《專利審查指南》並未對獲取到實質性技術內容的公眾作任何限定,使得知識產權界對公眾的理解出現了不同的法律認識。二、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存在的不同法律認識目前,將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認為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是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而法律理論界則認為就目前的互聯網技術已具備條件將微信朋友圈信息進行無限擴散,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從微信誕生之初就具備的技術功能角度認為,微信朋友圈是用戶分享和關注朋友們生活點滴的空間,並不是用戶進行網路公開營銷活動的平台,其交流范圍僅限於微信好友之間,只有雙方相互認證通過互為好友後方能看到對方發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設有數量上限,從朋友圈的屬性和好友人數的限制兩方面,可以認定朋友圈本質上是一個限於特定人群之間的私密性質的社交平台,用戶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的公開范圍僅限於微信好友,並非任何不特定人,因此微信朋友圈公開的內容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在司法審判實踐上,以開平市水口鎮歐墨潔具門市部、鍾雲林與蔣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為例。2016年10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從微信誕生之初及微信朋友圈的功能和特點出發,認為微信朋友圈發布內容僅微信用戶的好友可見和微信朋友圈可以進行許可權設置的技術手段,而認定微信朋友圈信息公開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不過,近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的一起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中,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均肯定了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這也是筆者了解到的高院一級的法院對微信朋友圈信息公開作出的最為直接的最新的觀點,結合了以往司法實踐和法律理論界兩種觀點而形成的第三種觀點。三、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對專利法上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認定的現實考量筆者認為,雖然目前專利法對為公眾所知中的公眾未有明確界定,但是從《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和《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中,完全可以認定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的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這一立法宗旨可知,國家對專利的立法除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私權外,還從國家和政府層面上考量通過對專利立法,鼓勵民眾搞創新,規范民眾的創新行為,將創新成果轉化應用,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提高國家整體科技競爭力。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現實中為他人提供了獲知已知技術或者已知設計的可能性,使得他人可以在已知技術或者已知設計的基礎上更進一步開展技術創新,搞發明創造,提高創新能力,當然從專利法的法律規定上理解已知是以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為時間節點。如果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之後,他人以已有技術或者已有設計不搞技術或者設計的創新而直接申請專利,雖然目前因受限於專利法上對專利審查內容和條件的限制可以獲得專利證書,但是從其本質上講並不屬於對技術或者設計的創新,這樣的技術或設計被社會公眾普遍應用,並不能因此而激發社會公眾搞發明創造的熱情,促進科技進步,相反未申請專利前的技術或設計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被社會公眾一傳十十傳百的無限擴散,使現實存在的技術或者設計被廣泛的普及應用,甚至已形成產品或者技術的同質化競爭,再對這樣的產品、技術或設計給予專利法保護,賦予專利權人以專利權壟斷市場的權利,專利權人個人所謂的合法權益會得到保護,但是長遠來看對市場經濟競爭的價值體現和國家整體科技水平的提升弊大於利,也偏離了專利法作為調整專利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平衡,鼓勵創新,提升國家整體科技水平的立法宗旨。我們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正是考慮專利法的立法宗旨,不搞一刀切,在已確立的專利先申請制度為主體的框架下,衍生出專利權權利用盡、先用權實施、為科研目的使用、臨時過境、為行政審批目的實施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豁免、捐獻原則、禁止反悔原則、專利技術功能性限定等法律規定來劃定專利權帶來市場壟斷的邊界,告誡專利權人不要只站在以往技術創新而產生發明創造的功勞簿上沾沾自喜,社會公眾的技術研發、應用和再創新隨時可能淘汰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發明創造,促使專利權人不斷地進行技術創新和搞發明創造,實現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保護和社會公眾對技術應用的動態平衡,鼓勵社會公眾開展技術創新,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雖然目前對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在法律認識上存在眾多不同的觀點,但是隨著我國互聯網應用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法律認識水平的提升,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的觀點必將為廣大社會公眾所接受,形成社會共識,甚至形成統一的法律規定認識。
⑶ 微信朋友圈發哪些內容屬於 傳播惡性謠言等違法違規內容
微信里邊最好別發那些無聊的東西,什麼誰家小孩子丟了,哪裡又發生大火災了,還有哪個學校食物中毒了等等,不是你親自看見的就不要發,這些我覺得都是違規的屬於惡性傳播的違規違法行為
⑷ 微信的新法規
微信朋友圈等電子數據可做刑案證據;駕考新規實施,可「先學後付學費」,科目二科目三可以一起考;離婚案裁判文書不上網公開;在全國范圍內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10月1日起一批新規將實施,如何影響你我生活?
1、全面推進「五證合一」,減輕企業負擔
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國務院法制辦等五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確保10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
根據通知,在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基礎上全面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載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不再另行發放。
改革後,企業申請設立登記的、原執照有效期滿、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核發、換發載入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對於已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企業,不再收繳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2018年1月1日前,原發證照繼續有效,過渡期結束後一律使用載入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未換發的證照不再有效。取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的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原有驗證和換證要求企業報送的事項經整合後納入企業年度報告內容,由企業自行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2、駕考新規實行,學費先學後付
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印發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新大綱對部分車型的培訓學時、駕考費用收費模式、培訓里程等作出新調整。
新大綱規定,C1證和C2證的總學時分別為62學時和60學時,均比原來的要求少了10多個學時。每學時為60分鍾,其中有效教學時間不得低於45分鍾。每個學員課堂學習時間和實際操作時間每天均不得超過4學時。
10月1日起駕考將施行「先培訓後付費」模式。在學員科目一考試合格前不交任何費用,學員科目一考試合格,並通過報名平台成功報名後,再選擇班別並繳費。駕駛培訓收費項目被分為5大類,分別是相關服務費用(包含教材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等)、理論知識培訓費、駕駛模擬培訓費、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道路駕駛訓練等。其中,後三項收費又細分為普通時段、高峰時段和節假日時段三類,分別標明學時單價,按時段付費。此外,新大綱還指出,各准駕車型培訓里程最低不得少於300公里,科目二和科目三可以一起考。
3、微信朋友圈等電子數據可做刑案證據
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旨在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
規定指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以及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等均屬於電子數據。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准。
4、10月1日起離婚案裁判文書不予公布
最高法新修訂的《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將於10月1日起實施。新規定進一步擴大了應當公開的裁判文書范圍,也進一步明確規范了裁判文書不公開的情形。
此次修訂,詳細列舉了應當公開的裁判文書類型。各種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駁回申訴通知書、支付令、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包括已上訴、抗訴的一審裁判文書,均納入公開范圍。涉及個人隱私的裁判文書在現行規定中不予公開,而最新規定要求,應當在隱去「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後上網公開。
同時新規明確列出了5種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包括涉及國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離婚訴訟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以調解方式結案或確認調解協議效力以及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⑸ 微信又出新規哪些行為會被永久封號
為保障用戶隱私安全,優化微信外部鏈接體驗,微信團隊近日對《微信外部鏈接內容管理規范》相關規則進行了進一步升級,新規將於5月29日起正式生效。
5.對違規行為採取階梯式處理機制
鏈接第一次違規修改完可申請解封,申請方式為發郵件到[email protected]說明被封鏈接及修改情況,第二次封禁12小時,第三次封禁一天,第四次及以上封禁一周。之後若未修改完成不予解封。
對於違規後仍進行惡意技術對抗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用多域名、多帳號來規避平台限制),一經發現,永久封禁其帳號、域名、IP地址或分享介面。
以上規則,將於5月29日起正式生效。更多具體內容,可通過《微信外部鏈接內容管理規范》及相關平台規則了解。
⑹ 微信朋友圈新規定 哪些朋友圈行為將會被封號
大量發廣告、不良言論、色情、槍支等違規行為都會導致被封
⑺ 微信最近出什麼制度了嗎怎麼顯示這樣,求解答。微信朋友圈 好友發動態 顯示一行字 等1條內容
可能涉嫌到廣告營銷,避嫌的辦法就是讓文字豎排顯示,你可以打開微信,點擊發現,點擊搜一搜,點擊小程序,然後搜索文字物語。利用裡面的豎排工具,把你的文字生成豎排的文字排版,這樣就不會出現這個問題拉~
⑻ 微信因涉嫌發布惡性謠言等違法違規內容被永久關閉群聊和朋友圈。但是本人遵紀守法,愛國愛黨,沒犯規
最高人民法院3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司法解釋明確,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司法解釋所稱故意,包括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惡意。
據介紹,民法典規定懲罰性賠償主觀要件為「故意」,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為「惡意」。實踐中,構成「故意」還是「惡意」很難嚴格區分,故對「故意」和「惡意」作一致性解釋,防止產生「惡意」適用於商標、不正當競爭領域,而「故意」適用於其他知識產權領域的誤解。
為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遏制侵權的重要作用,立足知識產權審判實際,司法解釋將參考原告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所確定的賠償數額作為基數的一種。同時規定,對於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將依據民事訴訟法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為確保正確實施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避免實踐中的濫用,司法解釋明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將專題發布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以便進一步准確把握司法解釋條文的含義,指導各級法院正確適用司法解釋。
⑼ 微商微信朋友圈發送該法什麼內容朋友圈刷屏如何防拉黑
微信賣東西的目的是讓好友記住你的產品。如何才能做到呢?互動,積極的互動,積極評論朋友圈每條微信,和他們多互動,讓人家對你有印象,產生好感,自然會主動的關心你,了解你。此時,你再向人家推薦產品,自然會輕松很多,成交的概率也很高。
首先,在朋友圈裡隨手點贊,但要記住僅限於開心的事,對於別人發的傷心的事切記不!能!點!贊!!!贊完之後還要對別人分享的內容進行由衷的稱贊。在簡單評論之後,不僅能讓別人對你增加好感度,還能增進你們之間的感情和溝通。
其次,點贊這種互動畢竟不是一對一的,除了要與發朋友圈的人進行互動,還能在評論中與共同認識的其他好友進行互動,有時候為了達到一種熱鬧的效果,還要時不時的發一條帶有煽動性、勁爆行的言辭或段子刺激大家,提起大家的積極性。
這個應該如何理解呢?比如說記者某天在朋友圈裡曬我家的兔子,立即就引來了大家的評論,有很多朋友都在誇我的兔子可愛,煮熟了肯定好吃,這個時候我就要配合大家,一時自誇,一時自黑,實時的和大家互動,把大家的興致提起來,一次一次引爆這條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