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微信朋友圈轉發內容管理規定
『壹』 強制要求轉發朋友圈發微信
這個沒辦法,工作么,很多迫不得已的事情的,你是在不喜歡的話,還是考慮換份工作吧,工作真的是得做的開心才行。
『貳』 企業微信發客戶朋友圈有什麼規則
這個是有規則的
企業微信的客戶朋友圈使用上有兩個規則:
一是每個客戶每天可以收到一條來自企業成員發送的朋友圈;
二是每個客戶每個自然月可以收到四條企業統一發送的朋友圈;
以上兩條規則互不影響,也就是說一個客戶一天最多可能收到5條來自同一企業成員發送的朋友圈。
朋友圈是轉化率很高的營銷方式,針對不同客戶發送不同的朋友圈內容,是提高轉化率,提升用戶好感度的基礎。充分了解客戶具體的來源、畫像和喜好分析,建議試試企業微信里的虎贊SCRM系統平台。不僅能對客戶畫像做細致的分析、統計客戶來源渠道,還有很多幫助企業員工和客戶之間互動的小工具提供,例如快捷回復、發微信紅包、店鋪訂單綁定等。
『叄』 公司硬性要求轉發工作相關朋友圈,這樣合理嗎
公司要求員工發朋友圈宣傳這本身沒問題,員工願不願意發有沒有發也都沒問題,關鍵點在於:公司給出的宣傳內容,能夠讓員工自發地也要發出去「炫」,滿足於公於私的需求,內容為王!!!
本人覺得也沒有什麼不合適的,雖然朋友圈是屬於你個人隱私,但是作為一個企業員工,被要求發朋友圈為公司做宣傳也沒有錯,你是公司員工,公司榮辱那就都與你息息相關,你能為公司所做的一切也就都是合情合理應該的,你如果不願意那也可以向領導提意見,或者發一個只有相關領導可以看見的朋友圈就可以了,這樣既不會打擾到你正常的交友圈,又可以完成領導交給的任務,倆全齊美
第一,領導是為公司考慮。說明領導的出發點還是為了公事,不是為了一己私利。
第二,強制關注轉發,說明目前公司的公眾號運行不是特別良好,所以領導才有這樣的壓力和焦慮。
第三,領導的本意其實並不僅僅是讓公司員工關注微信號並轉發,他的出發點,還是為了擴大公司公眾號的影響力。
所以基於如上原因,考慮的重點我們要換一個方向,如何幫領導分擔解決這個問題才更有意義。
『肆』 在微信朋友圈轉發紅頭文件觸犯規定嗎
在微信朋友圈轉發紅頭文件只要是真實的都不觸犯規定。根據《微信朋友圈使用規范》
1.9不實信息類內容
本規則所稱的不實信息,指由微信用戶等主體編造、轉發、傳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9.1 涉及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等政治類不實信息。
1.9.2 煽動國家、地區、民族、宗教間仇恨、歧視、誤解,損害善良風俗的不實信息。
(4)單位微信朋友圈轉發內容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國家對紅頭文件的發布形式有規范化要求,而不是通過朋友圈進行轉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經審議通過或批准後,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並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影響政府形象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要做好出台時機評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後加強輿情收集,及時研判處置,主動回應關切,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社交媒體等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
『伍』 公司強制每天發微信朋友圈,不發扣績效,禁止微信設置聊天群,公司這規定是否合法
公司強制要求員工利用個人微信進行營銷活動是不符合規定的:
員工個人微信屬於私人物品,不屬於公司,員工有權利拒絕進行此項操作
強制員工進行別人進行他人進行某項不是本人樂意的事情,是觸及法律的
無論是手機號還是微信號,都是公司的財產
讓員工使用本人自己的微信號做營銷,員工一旦離職,會導致客戶的流失
員工本人微信號,不屬於公司財產,員工離職有權利自己的帶走,公司無任何辦法
保護公司財產,減少客戶流失
員工離職,必須要求員工進行賬號交接,更好的讓他人跟蹤服務離職人所服務的客戶。
公司要求員工利用個人微信做活動的利弊:
解決辦法:
建議公司統一建立自己的賬號系統,作為公司的財產進行記錄備案!且禁止員工利用自己的賬號進行公司有關的一切活動。
其目的有兩個:
『陸』 求助大神!公司要求微信轉發朋友圈公司的各種產品、各種業務,並進行通報,合理嗎觸犯法律嗎
事業與個人生活最好設置一個玻璃牆,做到兩邊互不影響,朋友圈需要經營,打造符合自己特點的形象,不能什麼都發。
『柒』 行政單位發的文件能發微信朋友圈嗎
如果這份文件有關繫到行政內部的相關內容,不可以發的。。不過建議不要
『捌』 網信辦要求各單位建立專門轉發朋友圈微信網路群這合理嗎
肯定是不合理的。網上有專門的警察了,又加上一個政府部門的,是當地政府部門自己辦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