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信息內容法律規定
1. 微信朋友圈內容發的信息有限制嗎
微信新版限制朋友圈字數不能超過700字,超過的不能發表。
另外,如果你剛成功發出一條朋友圈,但發現錯字,復制粘貼,然後修改發表,剛才成功發送現在就有可能提示要刪文字。這是因為朋友圈復制再重新粘貼,會自動加入好多空格,一般是在段落回車的後面。你可以粘在word里,查看下字數,我有一篇兩千多字,但空格竟然有兩萬多。所以,在word里打開"替換",查找內容輸上一個空格,被替換內容不填,然後點替換全部,這樣刪除所有空格再發表就可以了。
2. 微信朋友圈裡發哪些信息是違法的
微信朋友圈裡發一些暴力的,還有一些就是毒賭黃之類的信息都是違法的。
3. 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微信作為一款社交軟體已被社會公眾廣泛應用於生活,工作,產品或服務的宣傳、推廣、銷售等眾多社交領域,影響著社會公眾學習、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隨之衍生出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需要我們法律職業共同體去深入研究。本文將從微信朋友圈性質、微信朋友圈技術措施和朋友圈朋友人數限制問題能否阻卻公眾對微信和微信朋友圈統一認識等方面分析,肯定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公開的觀點,正視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對知識產權法帶來的積極影響。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隨著智能手機全方位的普及應用,騰訊公司開發的微信免費社交軟體這一新事物應勢而生。上微信看朋友圈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工作的一部分,每個人都有朋友圈,每個人都有一個展示自己的舞台,微信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公眾網路自媒體發布平台的集合體。然而,法律界卻對微信有別於其他電子證據,就微信證據如何採納的問題一直爭論未停,知識產權界也因微信朋友圈信息的發布讓原本已有共識的公開而產生法律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微信證據也如同當年的QQ聊天、QQ空間等電子證據的命運一樣坎坷。一、專利法上對現有技術、現有設計的法律規定和法律界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專利法的這兩個條款就是專利法對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法律規定的全部,但也正是因為公眾所知沒有明確法律界定而致司法實踐中和法律理論界眾說紛紜。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專利法律實務操作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2.1現有技術規定: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於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並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應當注意,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所謂保密狀態,不僅包括受保密規定或協議約束的情形,還包括社會觀念或者商業習慣上被認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然而,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協議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導致技術內容公開,使公眾能夠得知這些技術,這些技術也就構成了現有技術的一部分。;2.1.2公開方式現有技術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均無地域限制。。《專利審查指南》對技術內容性質、披露實質性技術內容的人以及獲取實質性技術內容的途徑進行了明確界定,但是因微信軟體誕生之初定位為一款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社交軟體,並且賦予了微信軟體具有通過設置朋友圈朋友訪問許可權、朋友圈交友方式及朋友圈人數上限制的功能,而《專利審查指南》並未對獲取到實質性技術內容的公眾作任何限定,使得知識產權界對公眾的理解出現了不同的法律認識。二、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存在的不同法律認識目前,將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認為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是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而法律理論界則認為就目前的互聯網技術已具備條件將微信朋友圈信息進行無限擴散,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從微信誕生之初就具備的技術功能角度認為,微信朋友圈是用戶分享和關注朋友們生活點滴的空間,並不是用戶進行網路公開營銷活動的平台,其交流范圍僅限於微信好友之間,只有雙方相互認證通過互為好友後方能看到對方發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設有數量上限,從朋友圈的屬性和好友人數的限制兩方面,可以認定朋友圈本質上是一個限於特定人群之間的私密性質的社交平台,用戶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的公開范圍僅限於微信好友,並非任何不特定人,因此微信朋友圈公開的內容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在司法審判實踐上,以開平市水口鎮歐墨潔具門市部、鍾雲林與蔣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為例。2016年10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從微信誕生之初及微信朋友圈的功能和特點出發,認為微信朋友圈發布內容僅微信用戶的好友可見和微信朋友圈可以進行許可權設置的技術手段,而認定微信朋友圈信息公開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不過,近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的一起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中,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均肯定了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這也是筆者了解到的高院一級的法院對微信朋友圈信息公開作出的最為直接的最新的觀點,結合了以往司法實踐和法律理論界兩種觀點而形成的第三種觀點。三、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對專利法上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認定的現實考量筆者認為,雖然目前專利法對為公眾所知中的公眾未有明確界定,但是從《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和《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中,完全可以認定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的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這一立法宗旨可知,國家對專利的立法除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私權外,還從國家和政府層面上考量通過對專利立法,鼓勵民眾搞創新,規范民眾的創新行為,將創新成果轉化應用,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提高國家整體科技競爭力。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現實中為他人提供了獲知已知技術或者已知設計的可能性,使得他人可以在已知技術或者已知設計的基礎上更進一步開展技術創新,搞發明創造,提高創新能力,當然從專利法的法律規定上理解已知是以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為時間節點。如果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之後,他人以已有技術或者已有設計不搞技術或者設計的創新而直接申請專利,雖然目前因受限於專利法上對專利審查內容和條件的限制可以獲得專利證書,但是從其本質上講並不屬於對技術或者設計的創新,這樣的技術或設計被社會公眾普遍應用,並不能因此而激發社會公眾搞發明創造的熱情,促進科技進步,相反未申請專利前的技術或設計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被社會公眾一傳十十傳百的無限擴散,使現實存在的技術或者設計被廣泛的普及應用,甚至已形成產品或者技術的同質化競爭,再對這樣的產品、技術或設計給予專利法保護,賦予專利權人以專利權壟斷市場的權利,專利權人個人所謂的合法權益會得到保護,但是長遠來看對市場經濟競爭的價值體現和國家整體科技水平的提升弊大於利,也偏離了專利法作為調整專利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平衡,鼓勵創新,提升國家整體科技水平的立法宗旨。我們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正是考慮專利法的立法宗旨,不搞一刀切,在已確立的專利先申請制度為主體的框架下,衍生出專利權權利用盡、先用權實施、為科研目的使用、臨時過境、為行政審批目的實施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豁免、捐獻原則、禁止反悔原則、專利技術功能性限定等法律規定來劃定專利權帶來市場壟斷的邊界,告誡專利權人不要只站在以往技術創新而產生發明創造的功勞簿上沾沾自喜,社會公眾的技術研發、應用和再創新隨時可能淘汰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發明創造,促使專利權人不斷地進行技術創新和搞發明創造,實現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保護和社會公眾對技術應用的動態平衡,鼓勵社會公眾開展技術創新,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雖然目前對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在法律認識上存在眾多不同的觀點,但是隨著我國互聯網應用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法律認識水平的提升,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的觀點必將為廣大社會公眾所接受,形成社會共識,甚至形成統一的法律規定認識。
4. 微信發信息發不出去,還會有根據法律法規政策,是怎麼回事
微信發送出現這句話可能是微信涉及到了一些內容違反了相關規定而發送不出去。比如標題敏感、圖文或文字出現敏感詞語、頻繁出現轉發分享轉朋友圈等廣告內容。
微信平台由於用戶基礎大,傳播面廣,違法有害信息一旦傳播影響更為惡劣。我國各類法律法規,對禁止利用互聯網路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違法有害信息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廣大網民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可「越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 法律規定微信轉發多少次是違法的
法律規定微信轉發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內容500次是違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拓展資料:
微信轉發涉及個人隱私或侮辱他人的內容時,則涉嫌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當人身權受到侵害時,請求司法保護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它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
6. 微信上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據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 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綜上,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一種。微信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一)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當事人為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二)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7. 給微信好友發消息 提示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您發的消息未能發送。 這是怎麼回事
說明這條信息涉及違規話題。
微信內不能夠發送關鍵字、詞規則如下:
《騰訊微信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8.1.2.1 發布、傳送、傳播、儲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1)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10)以非法民間組織名義活動的;
(11)不符合《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及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利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要求的;
(12)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8.1.2.2 發布、傳送、傳播、儲存侵害他人名譽權、肖像權、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等合法權利的內容;
8.1.2.3 涉及他人隱私、個人信息或資料的;
8.1.2.4 發表、傳送、傳播騷擾、廣告信息、過度營銷信息及垃圾信息或含有任何性或性暗示的;
8.1.2.5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公序良俗、社會公德或干擾微信正常運營和侵犯其他用戶或第三方合法權益內容的信息。
(7)微信朋友圈信息內容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微信有以下行為者會有被封號的風險:
1、連續一周每天發布(圖片或金融類字眼的消息)7 條以上的微信用戶。
2、注冊時間一年以內,好友數量 2000 以上的微信用戶,沒綁銀行卡的優先封號。
3、連續 4 周不切換 IP 地址、位置信息不曾變過的微信用戶。
4、群發消息一個月內,每周超過 2 次的微信用戶。
5、每周好友增加數量在 20 以上的微信用戶。
6、與多個陌生好友(非手機號或掃二維碼添加的好友)頻繁互動的微信用戶。
7、每天有點贊行為,或多次發朋友圈的,並持續一周記錄的微信用戶。
8、同質化內容(包括字眼及圖片,主要針對微商)發布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微信用戶。
9、大量微信轉賬(每周 1 萬元以上),大量群發紅包(每周 2000 以上)的微信用戶。
10、建群數量超過 20 的微信用戶(群很活躍)。
11、入駐多個群(超過 20 個),在群里不斷添加好友在 20 人以上的微信用戶。
12、頻繁被拉黑,每月超過 20 次以上的微信用戶。
13、朋友圈被屏蔽人數超過 20 人以上的微信用戶。
8.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某網民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該網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網民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嚴厲打擊各類網路謠言行為的同時,警方希望廣大網民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范網路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一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