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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別人拿我照片犯罪

發布時間: 2021-07-21 06:52:26

⑴ 未經別人同意,在微信朋友圈私自轉發別人視頻或照片負法律責任嗎

這是一種侵犯個人肖像,隱私權的行為,如果對方因此受到某種侵害。 名義上,或利益上的損失,你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對方提供維權相關證據,你就得負法律責任。

⑵ 如果有人把我的照片發朋友圈亂造謠算不算犯罪

最佳答案
沒有經本人同意就把照片發到了微信朋友圈,是不是侵權犯罪要看具體情況的。
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12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a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同樣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上述規定均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但目前理論界及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也可能侵犯肖像權,但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除外,例如新聞報道、尋人啟事、通緝令等。至於非以營利目的對公民肖像擅自進行製作、復制、佔有、傳播等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才構成實質對肖像權的侵害則無一致說法,存在自由裁量。

⑶ 在微信朋友圈收藏別人相片自已看違法嗎

不違法,你沒有用來牟利,或者用他們照片去賺錢,不侵權的。

⑷ 別人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我個人照片,還曝光我的姓名電話地址,屬於犯罪嗎

當然屬於,照片和電話是屬於個人隱私,無本手授意的情況下,是不能隨意曝光的。

⑸ 別人把我的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去列印出來威脅我,觸犯個人隱私權沒呢

要看威脅你什麼了?如果是財物則構成敲詐勒索。如果是發生**,你可以向公安告他涉嫌強奸罪。

⑹ 在微信朋友圈裡用了朋友的一圖片是違法的嗎!

是的,另外要看你公開發布這組照片的用意是什麼,以及你當時配的文字是什麼給別人的理解是什麼,如果讓對方具體的權益或者跟對他的名聲,造成一定的影響,那麼是可以追究你相關責任的,因為你侵犯了別人的肖像權。

⑺ 別人盜用我微信朋友圈的圖片,該如何維權

微信舉報,或者竊取他人隱私包警,後果嚴重構成犯罪。

⑻ 把一個別人的照片發在微信朋友圈犯法嗎

不經過本人同意的話,這是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和肖像權

⑼ 在微信群里發別人照片犯法嗎

朋友圈發別人照片有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具體他侵犯到的是公民的肖像權利,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當中規定,公民享有的是肖像權利,沒有經過本人的同意,是不能夠以盈利為目的對於公民的肖像權來進行使用的。

一、朋友圈發別人照片侵權嗎?

上述規定均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但目前理論界及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也可能侵犯肖像權,但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除外,例如新聞報道、尋人啟事、通緝令等。至於非以營利目的對公民肖像擅自進行製作、復制、佔有、傳播等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才構成實質對肖像權的侵害則無一致說法,存在自由裁量。

二、侵權認定標準是什麼?

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為,二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或沒有正當理由。具體來說,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盈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復制、散發等行為;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范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范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在朋友圈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喜歡發照片,這些照片的話,如果是他人的照片,並且沒有經過他人的同意就擅自的來進行使用,並且適用於商業方面的盈利為目的,在此種情況之下的話,極有可能構成對於他人的肖像權的侵犯

⑽ 有人惡意在微信朋友圈發我照片、恐嚇、辱罵損害我名譽的,可以報警或起訴嗎對方可以判什麼罪

可以報警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40條規定了侵害名譽權行為的基本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侵害名譽權責任如何認定作出了進一步解釋。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根據《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的。

撰寫、發表文學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認定為名譽侵權。

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名譽侵權,或被告知明顯屬於名譽侵權後,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 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新聞機構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不應認定名譽侵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新聞機構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兩種情況: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機構擅自發表,致他人名譽受損的,對提供者一般不認定名譽侵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前述構成名譽侵權的,新聞機構應承擔責任。

新聞機構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但主要內容失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10)微信朋友圈別人拿我照片犯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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