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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發假信息犯法

發布時間: 2021-07-13 19:57:35

朋友圈發假消息可判刑是真的嗎

《刑法修正案(九)》為此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醒網友們,現在微信、微博、論壇上的信息量相當大,如果為了賺取關注度或點擊量,故意別有用心地編造發布虛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處罰,行政拘留幾天,但以後,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了,其中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坐7年牢。當然,網友們對信息不加甄別、不加思考盲目轉發,同樣可能觸犯這一條規定。

⑵ 怎麼投訴微信朋友圈發的虛假信息

1、登陸微信,在發現頁,點擊「朋友圈」,進入微信的動態朋友圈。

⑶ 微信朋友圈虛假信息怎麼舉報

方法/步驟
切換到手機屏幕主界面,點擊微信圖標

打開微信,我們看見朋友圈有消息

切換到【發現】選項卡,點擊【朋友圈】

打開朋友圈看見一條消息,小編也好奇打開看看

看見要輸入電話號碼,小編立馬警覺起來,哪有那麼好的事

點擊右上角的功能菜單

選擇復制鏈接

打開文件傳輸助手,粘貼鏈接

發現鏈接不是域名是個IP地址,果然有鬼,裡麵包含了一個沒有備案主機名,還有一個發驗證的手機號碼

⑷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某網民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該網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網民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嚴厲打擊各類網路謠言行為的同時,警方希望廣大網民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范網路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一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路環境。

⑸ 男子朋友圈發虛假信息被判刑是怎麼回事

五花八門的營銷潛入微信「朋友圈」,讓「朋友圈」越來越像「生意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蔣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141名公民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依法已構成詐騙罪。

大家應該對虛假信息有點防範意識,不能光輕信一個人說的,要落實到社團,要有正規的合同等手續,現在騙子是無孔不入的,一定要多加提防!

⑹ 微信朋友圈裡發哪些信息是違法的

微信朋友圈裡發一些暴力的,還有一些就是毒賭黃之類的信息都是違法的。

⑺ 朋友圈發的假消息負法律責任嗎

1、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值得關注的是,這部新修訂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規定,比如將在微信、微博發布假消息,國家考試中找人替考,試圖通過醫鬧獲利,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私藏恐怖主義書籍,虐待老幼病殘等9種常見行為,列入刑事處罰范圍。以往,這些違法行為可能被行政處罰,但往後,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給自己留下極不光彩的「案底」。
2、 根據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11月起,在網路或其他媒體上散播虛假信息,最高可獲刑7年。
3、2013年9月,「兩高」出台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4、《刑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微信微博發假消息或將判刑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今後在微信、微博上發布關於險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實信息的准確性,三思而後行。

⑻ 微信發布虛假信息犯罪么

微信發布虛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為犯罪,否則只能是一般違法行為。
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⑼ 在網上發虛假信息的貼子應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一、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將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將正式施行。根據這部新修訂的法律,今後在微信、微博發布假消息等等行為,最高可獲7年有期徒刑。

1、民事責任方面

網路謠言往往會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權和名譽權,侵犯法人的名譽權。而這些侵權行為往往需要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2、行政責任方面

若是散布的謠言擾亂了公共秩序或誹謗他人等情形,尚不構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的規定,如果故意利用網路造謠、傳謠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方面

據《刑法》規定,編造虛假的疫情、災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則會按照危害性的大小給予相應的刑罰。涉及網路謠言的刑事犯罪,可能觸犯的罪名有很多,實務多發的罪名主要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

(9)微信朋友圈發假信息犯法擴展閱讀

網路謠言可以分為如下幾類:

1、第一類是危害我國的國家安全、民族團結、國防利益的網路謠言。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構成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構成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2、第二類是危害法律實施或破壞社會穩定的網路謠言。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3、第三類是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名譽、榮譽權的網路謠言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

4、此外,《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民族團結、宗教政策、社會秩序、以及侮辱誹謗他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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