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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執行董事負責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8-16 21:03:26

Ⅰ 執行董事法律責任都有哪些

(1)民事責任
公司法的第二十一條、一百四十八條、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有忠實、勤勉業務,損害公司利益時,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行使職權的義務。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時,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公司,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後,有權就公司的損失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實施了侵犯公司利益的侵權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構成了共同侵權,那麼也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②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③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④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⑤變更、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⑥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該法條明確了在單位犯罪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未將法定代表人列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范疇。如果根據公司的章程或者內部的協議等證據,能夠認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那麼該單位被追究刑事責任時,與掛名的法定代表人無關,應該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比如公司會計因公司資金緊張,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擅自做主,採取重復填寫多聯發票的手段,在發票聯如實填寫所銷貨物的金額交給客戶,但對存根聯、記帳聯則另行開具比發票聯金額少的金額,存根聯用於應付稅收人員檢查,記帳聯用於記帳納稅,則單位會以涉嫌偷稅罪處罰,同時將對公司會計以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偷稅罪的刑事責任。
(4)其他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和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公司未結清誰看、滯納金,又不能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5)補充:有人認為監事只是監管公司的一些事或者說只是掛個名而已,沒有任何法律風險也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其實不然!根據監事有無過錯而定,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①對未能發現和制止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②監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④掛名監事,對外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建議你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權利義務關系。

Ⅱ 什麼是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是指參與經營的董事。它在法定意義上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在上市公司意義上並沒有明確的法規依據。 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是相對的,執行董事的職能應當與一般公司的董事會職權相同,對股東會負責。

職能責任
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職能權利
執行董事的職能應當與一般公司的董事會職權相同。

參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對於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Ⅲ CEO,執行董事,董事有什麼區別,CEO是什麼職務

CEO直譯是主要執行官,和總經理類似,負責公司的運營.董事是董事會成員,代表著股東權益.CEO或總經理向菠事個負責.
執行董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Ⅳ 執行董事的崗位職責是什麼

1、主持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議,並負責上述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

2、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提名公司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職,並報董事會批准和備案。

4、決定公司內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待遇和支付方式並報董事會備案。

5、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6、簽署批准調入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和一般幹部;

7、簽署對外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8、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根據公司目前的實際工作需要,董事會場設常務董事一人,協助董事長開展上述工作。

董事長外出期間,由常務董事協調董事會各機構的日常工作。

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執行董事

Ⅳ 執行董事的權利是什麼

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和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是相對的,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獨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的,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證監會要求,它的意見必須是獨立的,不會受到某一個集團利益的指示。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Ⅵ 執行董事的職責是什麼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Ⅶ 什麼是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是和非執行董事是相對的,所謂執行董事,他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負責企業一部分業務。非執行董事是僅僅出資,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只坐享紅利。

Ⅷ 執行董事的職責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Ⅸ 執行董事是做什麼的負責什麼呢

執行董事是對有限公司說的,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沒有董事會,就在股東中選一個出來作為執行董事。就也是說,執行董事就相當於別人有董事會的公司的董事會,當然就是負責董事會的事啦,簽名就相當於董事事會同意了。
不知道這樣說你明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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