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傳銷國家怎麼不管
1. 不少微商都是傳銷性質為什麼國家沒有人來管
網上銷售只要不賣假冒偽劣商品 暫時還沒有法律條款認為是違法行為
2. 微商國家允許嗎合法嗎現在的微商像不像變相傳銷
你看中央新聞就應該知道了,薇傷是國家允許的,合法的。
3. 微商拉代理搞傳銷怎麼舉報
這種就很難辦了 。微商運行模式跟傳銷一樣。但他有產品,他是打著產品的幌子做傳銷。他屬於私營模式 就如同網路地攤一樣 期間連哄帶騙,收取代理費,拉人頭,發展下線。其實現在很多正規公司都以這種模式運行。舉報容易 ,但很少人管,步驟太繁瑣了。除非產品出現重大問題。
4. 哪些微商是傳銷 怎麼樣的微商行為算傳銷
1,什麼是傳銷?
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通俗的來說,以銷售或推銷貨品為名義,通過誘惑,拉人入會,收取入會費,為主要盈利途徑的行為,即為傳銷。
1998年4月21日,中國政府宣布全面禁止傳銷(《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鑒別傳銷重要依據是其獎金分配製度是否具備金字塔分配。
2,什麼是微商?
微商目前尚無統一認知的定義。一般是指以「個人」為單位的、利用web3.0時代所衍生的載體渠道,將傳統方式與互聯網相結合,不存在區域限制,且可移動性地實現銷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個體行為。簡單的說,微商 就是資源整合。
微商包含微信電商和微博電商。微信僅僅是微商的一個小的組成部分,是其中的一個媒介載體。
微商最近很火,很多人把通過微信開個小店就當成了「微商」,並且與淘寶相提並論,儼然自成一派。實際上,微商並非「微信電商」,更不是僅僅指微信小店,微商指的是在移動終端平台上藉助移動互聯技術進行的商業活動,或者簡單的指為通過手機開店來完成網路購物。
3,傳銷與微商的區別?
傳銷:現在多數代理式的微商都屬於傳銷,因為多數只是為了掙代理費,根本不管貨品能不能賣出去。貨不是賣給了消費者,而是賣給了代理。大家試想一下,商人是幹嘛的,當然是賣貨的,貨都賣不到消費者手中,這還叫商人嗎。好多商家也開始模仿微商,招代理,讓下線代理了貨,只要錢一交,能不能賣出貨就不管了。
微商:微商只是利用移動互聯網上的某種平台賣貨的,我們都可以稱為微商。比如,微信,陌陌,手機上的微博,QQ等其他平台,也可以理解為用手機上的平台賣貨的我們都稱之為微商。微商也是電子商務的一種,也是商家。商家的目的是賣貨,只要你是為了賣貨,把貨賣給了消費者,你就是一名合格的微商。
5. 微商傳銷怎樣舉報
一般不好舉報的取證太難,傳銷很容易玩法律的插邊球,我同學在香港優盟國際香港御塑那裡做過,後來舉報多次都是說取證難
6. 微商怎麼做 微商已經被國家定為傳銷了嗎
本人是不太喜歡微商,總覺得這個行業只能是暫時的,不像實體業,做的時間久了可以升職加薪,或者隨著時間的累積可以學到很多東西,對自己日後的發展有所幫助,微商好像一直都是在掙快錢,身邊有些朋友確實因為微商掙到了錢,但微商這個行業不可能會持續很久的,終究會被其他途徑所代替,到時候那些做微商的人豈不是無法融入那時的社會了,因為在做微商的那個時候,沒有為自己日後的行業打好基礎
7. 微商模式既然像傳銷國家為什麼不取締呢
真的很可惡,小企業繳稅交到吐血,微商不但是傳銷,還偷稅漏稅!真不知道政府怎麼管理的,這樣下去之前的制定的條例都是沒用的
8. 微商傳銷為什麼不打擊
你確定不要入門費?確定不取中間利益,取的少了可以,因為他們也在辛苦,現在的微商是取的中間利益太大了,我感覺和傳銷基本一樣,只不過是換了種方式去騙朋友,不過有些還是很可以的,我只說其中一部分
9. 微商傳銷一樣的模式為何沒人管
如確屬傳銷,應當依據《禁止傳銷條例》處罰。
《禁止傳銷條例》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後立即報告並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