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欺騙消費者權益怎麼處理該怎麼賠
A. 如果商家前期承諾和後期不一致,有欺騙消費者權益的是事情怎麼處理
如果商家先期承諾和後期不一致,有欺詐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你可以撥打12315就報電話
B. 遇到欺詐消費者行為我們應該怎樣維權
1、消費者應當確認商家「欺詐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准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2、消費者有必要知曉我國法律對商家欺詐消費者、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還應要求商家及時開具發票或收據,並進行妥善保管。在與商家發生糾紛後,消費者應注意收集與商家溝通協商過程中出現的書面材料等各類證據,以便協商不成時向工商部門投訴,必要時還可以採取提起訴訟的法律手段以維護自身權益。
4、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可直接撥打12315。或向當地新聞媒體報料,請求支持。
5、等待投訴調查結果。
C. 對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為,315規定如何賠償
三倍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3)微商欺騙消費者權益怎麼處理該怎麼賠擴展閱讀:
消費者可以享受三倍賠償的情形:
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判斷。下列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於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採用一般標准,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准。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並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並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⑴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⑵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⑶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⑸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為;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
消法是為保護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如果消費者主張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構成欺詐,利益受損後,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判令經營者承擔欺詐消費者三倍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