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做微商怎麼處理
Ⅰ 離職前需要做那些事情
在你准備離職的時候,提交離職報告書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樣的話,即使公司不想讓你走人,等一個月的時間到了,照樣可以要求對方開《離職證明》。
Ⅱ 員工離職把客戶也帶走了怎麼辦
99年的銷售小朋友居然真的把老闆炒了!我一直以為「90後一不開心就炒老闆」是個段子,直到發生在我的身上。
我們部門的銷售年齡都不大,我姑且稱他為小A,面試的時候覺得小孩雖然學歷不高,但看起來還挺踏實的。沒想到入職後,小A打電話對客戶態度時好時壞,不耐煩。當著大家的面,說了他好幾次,還扣了錢,他就不樂意了,一天早上直接在微信上和我說:「王哥,我不來了」就沒下文了......
沒幾天我就發現,他不僅自己走了,還帶走了好幾個客戶....雖然交給他的客戶不重要吧,但也心疼啊.....
上述的場景就是探馬SCRM的客戶真實遇到過的。很多企業用個人微信維護客戶,個人微信隱私性較強,銷售離職前讓他交微信號、刪客戶,遇到「硬茬」還真的不好搞,畢竟客戶資源牢牢地掌握在人家手中。
如果經常遇到「離職銷售帶走客戶」的情況,企業真的可以考慮轉向使用企業微信來做客戶跟進的工作。與個人微信不同,企業微信中的客戶資源完完全全屬於公司!探馬SCRM為你獻上四個錦囊妙計,保護客戶資源,維護公司的權益。
客戶被帶走?不存在的!
1、離職繼承,客戶資源歸屬公司
相比個微,企業微信具備「離職繼承」的功能,銷售可以通過企業微信加客戶為好友並跟進維護。銷售在離職前,管理員就能把客戶批量分給在職員工維護,不用交微信號,客戶資源完全歸屬公司。
2、會話存檔,客戶跟進透明化
通過探馬SCRM,銷售與客戶的溝通記錄、跟進進度、客戶標簽等信息,自動存檔。在銷售離職後,客戶的旅程信息都會保存下來,方便在職的員工迅速接手新客戶。
總之,銷售不願意交客戶給公司的情況太多了,幾乎是每一個來購買探馬SCRM服務的原因之一。探馬SCRM能有協助企業維護好公司來之不易的客戶資源,還能提升客戶管理和銷售管理能力,促進公司的業務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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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怎樣處理員工離職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Ⅳ 正式員工自動離職怎麼處理
Ⅳ 自動離職員工怎麼處理
一、勞動合同能否自動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至第41條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種,即員工單方解除合同、雙方協商解除、企業單方面解除,法律中並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自動解除。「視為自動解除」恐怕是企業一廂情願而已。
二、「自動離職」真的是無需操作的「全自動」?
不少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不辭而別屬「自動離職」,認為企業可以不管TA了。那麼,「自動離職」等同於勞動合同解除了嗎?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得了解「自動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是什麼意思。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曾做過一個解釋,雖然是比較早期的規定,但至少明確了「自動離職」的含義是什麼。
該復函明確:1、「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2、職工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從該復函可以看出,「自動離職」並不是無需操作的「全自動」離職,連「半自動」都算不上!員工「自動離職」後,勞動合同其實並未解除,企業還是得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當然,現在獎懲條例已經被廢止了,取代的做法應當是企業需依據勞動合同法做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所以,「自動離職」並不「自動」啊啊啊,完全是一個誤導人的名稱嘛!
三、面對不辭而別(或稱自動離職)的員工怎麼辦?
從以上分析,大家明白了,「自動離職」僅僅是一種暫時離崗的狀態,並非已解除勞動合同。最終怎麼走下去,得看勞資雙方的意思表示。但員工如果一直沒有表示,那企業怎麼辦?
建議企業分三步操作:
1、當員工不辭而別後,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這是基於管理職責所做的一個動作,一個員工沒來上班,企業作為管理一方,對此不聞不問不好吧?
2、《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缺勤達到一定天數解除勞動合同)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
3、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以上操作,這樣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序,避免了勞動關系處於不確定狀態或違法解僱的法律風險。
四、員工自動離職,公司可以不發工資嗎?
不少HR問過我這個問題,我只能這樣告訴你:工資是員工對已提供的勞動獲取的勞動報酬,工作了多少天就得支付多少天的工資,不能因員工自動離職就「沒收」其尚未領取的工資。如果公司按照上述方式解除了勞動合同,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當然,如果公司暫未解除勞動合同,則可以等到工資支付日才支付。如果約定了轉賬支付的,直接匯入賬戶即可。如未約定轉賬方式支付的,可向員工確認的地址郵寄通知告知其可來公司領取工資。不來?那就只能暫存在公司賬戶了,你懂的。
五、員工自動離職造成公司損失要賠償嗎?
這個肯定沒問題。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8號)中認為,未經企業同意,擅自離職的職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情況,可視其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責令其給予企業一定的經濟賠償。勞動合同法第37條對員工預告解除明確了需提前通知公司。第90規定了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實務中操作起來比較困難,企業得證明員工的離職行為造成了多大的損失,容易嗎?容易嗎?容易嗎?再說,就算贏了官司,也不一定拿得到錢啊,員工可以浪跡天涯啊!
有HR曾問,能不能直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不提前通知自行離職就賠償公司一個月工資?想法很好,可省了舉證的麻煩,但實務中一般不會支持,因為這等同於約定了違約金,而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約定是嚴格限制的,只規定兩種情況下才可約定。
六、員工自動離職後,TA回來要開離職證明,可以拒絕嗎?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擅自離職造成公司損失或未履行工作交接義務。那麼,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合同因何種原因解除、是否交接都不是公司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除非公司抗辯稱勞動合同並未解除,且員工亦無合同已解除的證據,則無需出具離職證明。
Ⅵ 阿里巴巴員工離職做微商真假
真的!我相信,微商也是商,正常!無論阿里還是微信都是利用網路作為渠道和工具,創造新的商業模式,創業無界限!
Ⅶ 員工做了微商影響工作,管理者該怎麼處理
公司員工不管什麼原因造成的影響工作都需要談談,如果能夠保證之後不影響工作可以再給一些時間,畢竟培養一個有經驗的員工不容易;但是說後還是不該就沒有必要挽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