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監管產品質量法律
Ⅰ 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您好,
關於產品質量鑒定的相關法規有《產品質量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1、《產品質量法》中相關條款
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質量法中把產品質量糾紛解決辦法歸納為(1)協商調解決;(2)申請仲裁解決;(3)向人民法院起訴;(4)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委託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質量法中只有產品質量檢驗未有產品質量鑒定相應規定。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相關條款
《決定》及《通則》中對司法鑒定明確為:(1)法醫類鑒定;(2)物證類鑒定;(3)聲像資料鑒定;(4)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決定》明確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並公告。在訴訟中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註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通則》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託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
《決定》及《通則》對鑒定機構要求:(1)有明確的業務范圍;(2)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3)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4)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3、《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中相關條款
《管理辦法》處理質量糾紛有兩種方式: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的委託人基本相同,質量檢驗機構和質量鑒定機構受理的內容有一定區別,質量檢驗和質量鑒定施行內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對質量鑒定機構的要求: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指定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承擔質量鑒定工作。質量鑒定組織單位可以是質檢機構,也可以是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或者社會團體。
在實際產品質量鑒定工作中,由於各方面工作人員的遇到的問題不同及理解的不同,在實際產品質量鑒定中有各種不同做法。
Ⅱ 保障產品質量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一)產品質量法的含義及適用范圍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關系的法律,在我國,《產品質量法》調整的對象有兩個:一是產品質量責任關系,二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是調整在生產、流通以及監督管理過程中,因產品質量而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產品質量法的適用范圍主要包含兩個基本方面:(1)產品質量法的主體適用范圍。產品質量法的適用主體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用戶、消費者、受害者、產品責任主體。(2)產品質量法的客體適用。產品質量法的適用客體即產品。
(二)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作為義務:產品應當符合內在的質量的要求;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要求;特殊產品的包裝必須符合要求。不作為的義務: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充合格產品。
(三)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1)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違法與違約、缺陷與瑕疵;(2)損害賠償;(3)行政處罰;(4)刑事責任。
Ⅲ 產品質量法與相關法律有什麼關系
舞嘛禽潰 黔,量法的相關法律,是指同產說,產二品蕙是特另。法,它對因產品品質量法的規定有一定關系的法律。這些法律主要有: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計量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廣告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反不正當竟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仲裁法等。產品質量法與相關法律之間,主要存在以下三種關系: 一、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 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問題來說,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計量法是特別法,它們對食品、葯品、計量器具等特殊產品的質量監督問題作了特別規定;產品質量法是一般法,它對所有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問題作了一般的規定。對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問題來質量造成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問題,作了特別規定;民法通則是一般法,』言對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問題作了一般規定。特別法有些規定與一般法的規定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適用法律,習慣上遵循的原則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也就是說,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不適用一般法的規定。的規定,在這種情沉下,如何適用法律,習慣_L遵循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即適用後法的規定,不適用前法的規定。
Ⅳ 我國中國政府主要針對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條款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第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第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行業標准、國家標准和國際標准。
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產品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措施,制止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縱本地區、本系統發生的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或者阻撓、干預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有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區或者非本系統企業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進入本地區、本系統。
等等。
Ⅳ 產品質量有哪些法律責任(1)
(一)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民事責任 1、銷售者的產品合同責任 產品的合同責任是指產品的銷售者不履行或不當履行產品質量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產品的合同責任同產品的侵權責任相比,一是合同雙方,受損害的消費者與產品銷售者之間以簽訂合同為前提條件;二是合同責任僅限於出售產品的銷售者和直接從銷售者處購買產品的買受者;三是損害賠償的范圍通常以賠償買賣標的物——產品本身為主。 (1)承擔產品合同責任的條件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的、銷售者應當承擔合同責任:第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這是法律對賣主出售的產品的最基本的要求。不論其是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都構成出賣人必須履行的義務。當產品不具備某些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比如商品殘損)而事先作出說明的,銷售者才不承擔合同責任。第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第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重點案例解答2 在這個案例中,銷售者計算機設備銷售公司以其出售的產品價格便宜為由,認為不需要對售出的產品承擔質量保證的義務。王磊在購買時知道這批設備售價便宜的情況,關鍵在於他並不知道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瑕疵,銷售者也未對此進行說明,因此,銷售公司銷售便宜產品一樣需要承擔產品的質量保證義務。 (2)承擔產品合同責任的形式 承擔產品合同責任的形式包括:第一,修理、更換、退貨。這是銷售者違反合同後所採取的補救措施。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銷售者應負責修理或更換。經修理可達到質量要求而不影響產品的性能、價值的,出賣人應無償修理;修理後達不到質量要求或影響產品階性能、價值的,或買受人要求更換的,出賣人應予更換。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還可要求銷售者退貨。第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承擔合同責任的重要方式。銷售者售出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用戶、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賠償損失。銷售者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義務,又不按規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或賠償損失責任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3)銷售者對生產者、供貨者的追償權 如果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是由生產者、供貨者的責任造成的,銷售者在對產品進行修理、更換、退貨或賠償損失後,就可取得對生產者、供貨者的追償權,有權要求生產者、供貨者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 2.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侵權責任 (1)產品侵權責任的概念與特徵 產品侵權責任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用戶、消費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害時,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產品侵權責任與產品合同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產品侵權責任不以生產者、銷售者與受害者有直接合同關系為前提條件。受害者不論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是否有合同關系,都可就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向侵權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第二,正是由於產品侵權責任不以合同為前提條件,所以其主體不限於合同當事人。其權利主體(即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包括由於缺陷產品受到損害的任何人,而不限於缺陷產品的買受人。其責任主體也不限於同受害人有合同關系的銷售者,還包括產品製造商、批發商等。 第三,從損害賠償的范圍看,產品侵權責任主要賠償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一般不賠償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 (2)承擔產品侵權責任的條件 承擔產品侵權責任的條件,也即產品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構成(承擔)產品侵權責任,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產品存在缺陷。產品存在缺陷是侵權行為人違反法律義務的表現,也是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原因,因而它是承擔產品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根據產品的生產、製造過程,缺陷可以分為設計上的缺陷、製造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和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的缺陷。 第二,存在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的事實。消費者遭受的人身、財產損害是承擔產品侵權責任的前提和依據。如果沒有損害事實,即使產品有缺陷,也不構成產品侵權責任,即「無損害,無責任」。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人身損害是指缺陷產品導致受害人患病、健康水平下降或者人體受到傷害,甚至死亡等。財產損害是指缺陷產品引起其他財產的損失,一般不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 第三,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產品缺陷是引起損害的原因,損害是產品缺陷造成的結果。如果損害事實不是產品缺陷造成的,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生產者末將產品投入流通,是指生產者未將產品投入市場、售給他人。生產者末將產品投人流通,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產品有缺陷是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要件,不僅如此,這種缺陷還必須是生產者將產品投人流通時就已存在的。如果缺陷是在生產者將產品投人流通以後產生的,生產者則不承擔責任。 第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的缺陷,是指根據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難以發現、而在使用一段時間後證明存在的缺陷。這種缺陷必須是投人流通時實際上未被世人發現的缺陷,而不能是已有人發現,但其發現結果未被他人(包括生產者)掌握的缺陷。
Ⅵ 產品質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產品責任的基本特徵和歸責原則產品責任又稱產品瑕疵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因產品的瑕疵給消費者及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或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財產)損害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產品責任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民事責任屬於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的基本特徵產品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它與一般侵權責任的區別在於:一般侵權責任加害人是單獨的公民或法人,而產品責任的加害人則可能是單獨公民或法人,也可能是多數公民或法人。而另一方面,產品責任與其他類型的特殊侵權責任也有不同,其表現在:產品責任是由缺陷產品致人損害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其前提是產品存在缺陷,它加害於消費者的方式也是通過缺陷產品的使用或消費間接作用於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並非加害人的直接加害行為所致。
產品責任的成立條件產品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3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產品質量不合格,即產品存在質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險。所謂質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險,一般可以分為三類:一是設計上的瑕疵,即因設計的錯誤而使產品具有缺陷;二是製造上的瑕疵,即因生產零部件及組裝過程中使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三是指示上的缺陷,即生產者對產品的特點及使用方法未做適當說明或警告,致使消費者在使用產品時遭到損害。
第二個條件,產品的質量瑕疵在銷售時已存在。也就是說,消費者對產品的質量問題沒有責任,而生產者或銷售者沒有在銷售前消除產品瑕疵或不合理危險,從而違反了注意交易安全的義務。
第三個條件,由於產品瑕疵而給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了損害,而且產品瑕疵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說,經營者承擔產品責任,要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的范圍包括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如果產品質量瑕疵僅產生產品本身價值的降低或未引起其他財產和人身損害,則屬於產品質量責任而不屬』於產品責任,這二者是有區別的。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產品責任作為一種特殊民事責任,其歸責原則是指據以確定加害人承擔產品責任的理由和根據。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我國對產品責任主要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所謂過錯推定原則,也叫嚴格責任原則,它是指產品責任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對產品責任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時,可以推定其有過錯,從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使其承擔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按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受害者請求賠償,本應由受害者負責舉證證明經營者有過錯;而質量責任認定則要求經營者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不能證明自己沒錯就推定為有過錯,從而要承擔產品責任。
Ⅶ 涉及產品質量的綜合法律法規的是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安全法》
2、行政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檢查驗收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3、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人民法院審理產品質量監督行政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Ⅷ 產品質量法的法律效力是什麼,其與專門法的關系如何
我國產品質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運用市場之外的公權力來提升產品質量。
我國產品質量法中政府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的干預。
產品質量法包括產品責任法和產品質量管理法。前者屬於特殊侵權法;後者屬於市場規製法德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