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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從業人員有多少

發布時間: 2021-07-29 23:14:21

Ⅰ 請問最近微商的負面消息少了很多,從業人員有做什麼努力么

之前微商代言人陳育新提出了微商5條,並且首次提出微商倡議書,帶領從業人員更加誠信更加規范化做微商。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目前已經可以看到相比之前,假貨現象有所好轉,刷屏現象也好了很多,都是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的結果,也和領頭人的積極努力分不開的,因此要給陳育新點贊!

Ⅱ 做微商,不交稅也沒有營業執照,但是微商從業人數3000萬,會不會違法感情煩惱

目前還沒有規定微商要收稅,但是不能賣三無違規產品。微商大概是近些年朋友圈最堅強的一種存在了,不管你願不願意、接不接受、買與不買、搭不搭理、屏不屏蔽,微商就在你朋友圈裡,不離不棄。作為一種新興的事物,它有它存的理由,甚至說也有它存在的必要。

Ⅲ 微商從業資格證書是真是假

微商從業資格證書當然是假的,國家沒有這方面的考試認證。

Ⅳ 正常微商一個月有多少錢

截至2020年1月份,正常微商一個月至少可以掙2000以上。

入了微商這一行之後,只要接受一些產品知識的培訓,平常發發廣告,再聯繫上級代理和賣家,進貨發貨,就可以了,需要的成本相對較少。而賺錢的多少取決於代理商品的層次,商品檔次越高,利潤越高,代理費也就越高,風險也越大,一般的代理商品,一件的利潤大概是幾塊到幾十塊不等。

另外,微商的收入還取決於人脈和圈子的大小。網友們經常調侃做微商的人一般都是「殺熟」,他們的銷售對象一般都是身邊的熟人,或者是熟人的熟人。

因此,微商通常會有好幾個微信號,都加滿了人,這些人就是他們的潛在客戶,圈子越大,人脈越廣,賣出東西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微商的收入是多種因素綜合決定的。

(4)微商從業人員有多少擴展閱讀:

微商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是對移動電商從業人員的稱謂,是指通過碎片時間進行自由創業的個人或小團隊,是一種輕創業及分享經濟模式。

微商的模式是:微商=消費者+傳播者+服務者+創業者。微商是基於微信「連接一切」的能力,實現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薦與朋友圈展示。從微商來流程來說,微商主要由基礎完善的交易平台、 營銷插件、分銷體系以及個人端分享推廣微客四個流程部分組成。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微商納入電商經營者范疇,消費者維權有法可依。

Ⅳ 想去做微商,想知道現在微商還掙錢嗎

長期以來,微商一直是一個很黑的行業。提到微商,大家一般都會想到廣告刷朋友圈,瘋狂騷擾朋友,產品質量參差不齊,雞湯......Blocking 微商似乎成了朋友圈的政治權利。很多人一知道哪個朋友開始是微商,就會屏蔽掉,讓朋友圈回歸一片凈土。


因此,微商成為了很多人的選擇。微商不需要專業門檻,時間自由度強,不需要太多精力。大多數人都有條件去嘗試。所以你可以發現很多大學生和失業媽媽會嘗試做微商,很多主業的人也會把微商,作為佛教副業。微商越來越多的人在做!真的好賺嗎?現在加入微商的人不會帶著一夜暴富的白日夢進來。特別是年輕人,很清楚微商做好不容易。如果一個月能多掙一兩千補貼生活,是不錯的副業。

最近美食指南發現朋友圈有一個類似微商的副業。也就是你可以在一些可以接收優惠券的應用上獲得專屬優惠券密碼。不僅自己買東西更便宜,而且如果你和朋友分享優惠券,如果你通過這張優惠券購買,你也可以得到傭金。很多白領在佛教也做這種副業。沒辦法。還是那句話:很難吃。環境已經這么差了。吃飽飯比面子重要。

Ⅵ 微商有哪些類型

01 微商的類型有:代理批發模式微商、平台模式微商、自營零售模式微商、淘寶轉過來的微商、爆款微商、其他微商。微商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

中國電子商會微商專委會發布的《2016-2020年中國微商行業全景調研與發展戰略研究報告》顯示,截止2016年底,微商從業者近3000萬人,微商品牌銷售額達到5000億元。2017年將保持70%以上的增速,釋放出8600億元。

《2016-2020年中國微商行業全景調研與發展戰略研究報告》中資料顯示,美妝、針織、母嬰、大健康、農特占據著微商主要市場份額。

微商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代理批發模式微商

代理批發模式微商也是現在主流微商採用的模式,代理批發模式一般分4-7級,有董事(合夥人)、總代(官方)、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等等。代理之間層層賺取批發的差價,以及少量零售差價。

代理批發模式的第一個特點是裂變,人越多,裂變越快;第二個特點是以量計價,以量決定層級。拿貨越多,價格越低,層級越高,通過晉升制度,層級之間可以互相超越,但是每家都有每家不同的代理制度,有的為了保證自下而上的良性發展,代理升級要通過業績以及發展代理數量的雙重考核。只有兩者達標,再加大拿貨量,才能授權升級。科學、合理的微商代理政策是每一個微商品牌成敗的關鍵,代理批發的微商模式比較健康的微商品牌有歐陌、玫莉蔻、三里人家等等,有興趣的可以網路深入了解。

2、平台模式微商

平台微商借鑒了直銷多層返利機制,本質上是多級分銷電商。它們一般以微商城或APP形式出現,類似電商平台,匯集各種商品品類。消費者購買後分享鏈接,其他人通過鏈接達成交易,則分享者獲得一定返點。

3、自營零售模式微商

這個模式說簡單點,就是相當於自己在微信上開了個淘寶店,然後自己到外部去找流量來變現。以深圳禾葡蘭、蘭亭為代表。禾葡蘭有強大的前端資源——有點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為其源源不斷輸送流量。“有點牛”在全國有100多個分公司,運營本地生活指南類自媒體引流,同時在線下有3萬多台照片列印機,通過掃碼免費列印,將流量引到銷售人員微信上,而這些銷售人員每個人有4個手機左右,每個手機號微信都是美妝老師。

4、淘寶轉過來的微商

因為現在淘寶系很多商家盈利狀況不理想,主要是因為淘寶比價太容易,很容易變為價格戰,而淘寶小二又三天兩頭的讓你降價參加淘寶官方的活動,再加上開直通車、鑽展等廣告投入的成本越來越高,所以不少淘寶賣家都在出淘轉微商或者是淘寶、微商並行,這幫人他們有傳統電商運營經驗,有現成的團隊,一般來說起點會比普通人起點要高,所以可以很快的轉為微商。

比如有一家叫百分之一的賣女裝的淘寶金冠店,在鼎盛時期,他們家一年的銷量2、3個億,400多人的團隊,但是現在成功“出淘”了,讓以前淘寶的老客戶慢慢的加微信個人號,轉型做了微商,一年總的銷量沒有太大變化,但是員工從以前淘寶的400人降到了40人,以前老闆忙死忙活,天天看淘寶的臉色,現在卻天天輕松跑步。

5、爆款微商

這類微商一般是以個人為主,專門賣一些奇葩的產品,比如A貨,黑科技產品、小動物(比如賣的小鱷魚)、甚至各種黑五類、各種違禁品,比如耐克出了一款青花瓷的鞋,原價999元,第二天就被高仿出來了,賣300多。這類微商比較特別,擅長打游擊戰,專門選一些奇葩產品快速打造成爆款,然後也不求可持續性發展,賣完半年就換產品,求的是賺快錢。

6、其他微商

雖然這里叫其他微商,但是在數量上也絕對不少,而且是百花齊放,比如做各種做培訓的微商,通過微信群給涉外導游、領隊培訓導游英語的,培訓瑜伽的,教怎麼做ppt的,怎麼做文案的,大學里還有在付費群里隨時發布各種學習、試題內參的,還有培訓面相學算命的,賣**種子的,甚至腦細胞的付費社群從某種意義上講也算培訓微商。再比如一些實體店微商,比如做微整形的,由於利潤夠大,甚至還分層級,比如先交10個人的整形美容的錢,就可以成為它的代理,那就可以拿到5折的價格,交5個人就是7折,微整形代理們就會像業務員一樣瘋狂給實體店導流。

Ⅶ 微商從業人數逾千萬 人民日報:野蠻生長何時休

微商從業人數逾千萬 人民日報:野蠻生長何時休?
隨著電商和移動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又一匹黑馬,正從淘寶、京東等千軍萬馬中沖殺出來,那就是微商。據不完全統計,中國微商的從業人數已逾千萬,市場規模超過900億元。然而,微商發展中時常出現的假冒偽劣商品盛行、消費者維權難等問題,以及商家無節制發展代理、非法集資等症結,也使其「繁榮」備受質疑……中消協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國消協組織2015年受理的遠程購物的投訴有20083件,網路購物佔比達95.41%,其中以微商為代表的個人網路商家成為投訴熱點。那麼,微商發展中有何亂象、緣何頻出、如何監管、走向何方?本報記者為此展開調查。
問題:假冒偽劣+代理亂象
消費者投訴集中在商品質量與售後保障方面,代理商捐款跑路現象屢見不鮮
消費者鄧小姐日前在微信上購買了1788元的豐潤茶,收到貨物後感覺產品不值這個價,遂向商家提出退貨。商家拒絕,並表示後期會有指導老師和鄧小姐聯系。之後一個自稱是梁主任的人前後兩次聯系她,提出根據實際情況應再購其他產品。鄧小姐前後花去3萬元,並沒達到想要的效果,感覺上當受騙卻又無可奈何。
讓鄧小姐吃了啞巴虧的,就是依託社交應用而在2014年火爆起來的微商。何謂微商?籠統地說,就是利用微信等社交工具進行產品展示與銷售的賣家。廣東省消委會經多方研究,並與騰訊公司深入溝通,初步確定消費者微信購物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借微信平台進行商品或店鋪的推廣,但最終的交易行為主要發生在淘寶等傳統網路平台上;二是直接在微信中的「購物」功能選項中購買,此選項主要是京東商城的購物入口;三是通過騰訊認證的企業微信公眾號銷售;四是在微信朋友圈個人私下完成的交易或通過個人微信公眾號達成的交易。
事實上,前三種都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微商,買賣雙方只是藉助微信來延伸觸手或便利支付;而在微信朋友圈推廣和賣貨,才是時下微商的主流,也是出現商品質量問題、引起消費糾紛最多的情形。據廣東省消委會分析,消費者投訴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商品質量與售後保障方面,主要反映在購買的商品沒有售後服務、商品有質量問題不能退貨,商品使用出現問題不能保修等方面。不少資深的網購者表示,微信上銷售的所謂名牌、大牌,十之八九都是假貨。
而更為嚴重的亂象,已經超出了消費領域之外。為了在更大范圍內拓展市場,很多微商已逐漸從B2C(商家到消費者)模式發展為C2C模式,即通過品牌商找一級總代理,由一級總代理往下層層發展代理商銷售產品。
記者調查發現,一方面,因為一些品牌商無節制發展代理卻不夠負責,代理商捲款跑路現象屢見不鮮;另一方面,當大量低質偽劣產品通過層層代理層層加價,越來越多的人對這種病毒式擴張營銷模式產生質疑:有人聲稱,只要有實物商品,就屬於分銷;另一些人則質疑,當商品真正價值和所售賣的價格相去甚遠,本質上就是一種傳銷……
原因:虛擬身份+法律真空
通過朋友圈私下交易,僅靠個人聲譽、交情等約束,不受《消法》保護,消費者維權難
「出現這些亂象,首先要歸因於微商自身,生長過於野蠻快速,構成太過豐富多樣。」家住廣州市天河區,有多年網購經驗的萬女士告訴記者,在她加的微商好友中,有的是個體做海外代購的,但「鬼知道他發給你的是從海外買的正貨還是不明來路的仿冒貨」;還有一些,就是在廣州皮具城裡做「A貨」的商戶,明著告訴你是假貨;最多的就是品牌代理,貨物有的來自正規廠家,更有不少是「三無產品」……
而更本質的原因,則是由於微商本身的特性。正如有關專家所指出的,絕大多數微商沒有主體資格證明,就導致經營者的身份呈現虛擬化特性。「這也就決定了維系其交易的,只能是熟人關系和人際信任。」記者微信好友中網名為「韓智賀」的微商一語點明:「你到淘寶買東西,有平台商為你保駕護航,商家有差評會被降低星級,賣假貨被投訴可能被封店;京東商城、蘇寧易購以及眾多的企業微信公眾號等,上線時經過了嚴格的身份審核。與他們交易,有一套硬性的法律框架和平台邊界保障。」反觀微商,相較於普通網路交易,存在諸多不同之處:一是依託社交軟體;二是以個人賬號為基點向其好友小范圍發出邀約邀請;三是沒有實名登記、繳保證金、信用評價、第三方支付保護等規則的限制。
「換句話說,約束微商商家的,是相對軟性的個人聲譽、交情、朋友互信等。賣家如果真的撕破臉皮,拋開這些約束,消費者是很難維權的;同時,消費者如果到不熟悉的人那裡買貴重東西,就很容易被宰。」「韓智賀」坦言。
對此,廣東省消委會解釋說,由於微信購物是公民個人私下交易或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商品、接受服務,若發生消費糾紛,並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只有通過民事訴訟的辦法來解決。「但民事訴訟中,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消費者在舉證上難度很大,加上訴訟曠日持久,大多數消費者最後只得放棄維權。」
建議:市場競爭+信用體系
將微商納入法律規范范疇提上日程,藉助媒體宣傳和輿論加強引導勢在必行
當記者把這些問題提給作為流通領域監管部門的廣東省工商局,求教應如何加強監管時,工商局拒絕了采訪。有關專家分析說,在微商領域,單純地高呼「加強監管」恐怕不能起到良好效果,相對微商的「小散亂」,行政監管的成本實在是太高,而層層代理、多級轉包更增加了監管的難度。這恐怕就是監管部門實在「無可奉告」的原因所在。
廣東省消委會專家也表示,由於許多微商是通過朋友圈轉發產品信息的,並未在工商部門注冊,交易時採用微信私下轉賬的方式,這就使得法制化的、規范化的監管手段在這里很難起作用。
不過,在「韓智賀」看來,不能因為一些問題的存在,就把微商「一棒子打死」:「任何行業裡面都有一些害群之馬,經過一段時間競爭,最終市場規律會分出優劣。」她認為,應當通過媒體宣傳和輿論引導,倡導認認真真做好產品,引導做代理的朋友認真選好產品、考察公司。
此外,廣東省消委會相關負責人還建議,一方面要加強微商平台的監管和自律;同時也應盡快將微商納入法律規范范疇。「目前,我國針對網路交易已經制定並公布了《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網路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條款規范指引》《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等法律、法規,但微商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模式,尚處在興起和發展階段,我們建議將之納入電子商務范圍給予規范,以網路交易的方式進行管理,防止因『任性生長』而產生種種亂象。」

Ⅷ 什麼是微商

微商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

微商確切的說應該叫微電商,是指:靠使用「微系統」,進行「微營銷」,在互聯網上賺錢的人員。微系統一般就是由qq,微博,微信,陌陌這些使用人數比較多的社交軟體和貼吧,論壇,新聞自媒體等途徑,網站以及淘寶,天貓,微店這些平台組成的直接或間接銷售產品的互聯網營銷和成交系統。

中國電子商會微商專委會發布的《2016-2020年中國微商行業全景調研與發展戰略研究報告》顯示,截止2016年底,微商從業者近3000萬人,微商品牌銷售額達到5000億元。2017年將保持70%以上的增速,釋放出8600億元;

(8)微商從業人員有多少擴展閱讀:

微商納入電商經營者范疇,消費者維權有法可依

電子商務法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據業內人士介紹,其中,前兩類是大家所熟知的,也是最典型的電商經營者的表現形式。第三類是二審後新增的一類經營者。

微商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法律上被明確,相應地就要承擔起對應的義務與責任,這將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

雖然「微商」並非法律專業術語,但在實踐中確實大量存在,是移動互聯網時代電子商務的新型表現形式之一,其經營者理應屬於電商經營者范疇,微商與買家直接溝通時使用的微信則屬於其他網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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