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圖片能做法院證據嗎
1. 微信聊天內容和照片打官司能不能作為證據
微信聊天內容和照片在經過相關機構查證屬實後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微信聊天內容和照片屬於證據種類中的電子數據,在經過查證屬實後,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證據的種類包括以下 八種: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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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案例:
滿足條件的微信聊天記錄可成為定案證據——易洪剛訴馮雪贈與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記錄屬於證據中的電子數據。
根據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記錄在審判實踐中作為定案證據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非實名制微信注冊時,應當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為本案當事人;確定微信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微信聊天的內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對完整性,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證據?
參考資料來源:度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2. 微信能做為法律證據嗎
微信內容能作為法律依據。
微信內容是電子數據的一種形式,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微信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
(一)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當事人為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
(二)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_第九十四條規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3. 照片可以做為證據嗎
1、照片可以做為證據,但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採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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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製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2、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
(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4. 朋友圈發出的圖片和文字可以作為官司訴訟的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分類的視聽資料;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5. 微信上的聊天記錄截圖,可以作為法律證嗎
可以。
為了統一司法實踐中互聯網電子證據舉證、認定標准,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下稱規程),讓一直困擾法院審理的電子證據認定難題有了新解決路徑。
電子證據類型大幅度擴張,從電話錄音、視頻錄像向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類型擴展,逐步成為主要電子證據類型。據南沙法院統計,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微信證據。
占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的65%,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簡訊,分別佔14%,支付寶和QQ共占約7%。在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類糾紛中,也出現電子合同這一新的證據類型。
規程參考已經頒布施行的電子簽名法以及尚在審議過程中的「電子商務法」,結合實踐中出現較多的證據類型,將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限定為簡訊、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體所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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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微信中的聊天記錄,規程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
1、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2、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3、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法院在採信微信相關的證據時,由於微信並未強制進行實名認證,但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內容,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生活經驗,綜合相關信息,適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分析認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通過雙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分析是否存在刪除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據此作出事實認定。
6. 微信文件和圖片可以做為法院正據嗎
微信的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那接受的文件圖片的話就要看情況了,一般情況下,圖片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