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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有利於知識傳播

發布時間: 2021-08-17 04:16:30

1. 微信朋友圈廣告投放有哪些優勢

朋友圈廣告有何優勢?
(1)百億流量
一直以來,都有聲音唱衰朋友圈,而年初的微信公開課上,微信創始人張小龍表明,朋友圈的打開率不降反升,平均每天有7.5億人打開朋友圈,打開次數超過100億,由於微信在廣告投放上的剋制,把朋友圈說成國內最有潛力廣告平台也不為過。
(2)信任環境

朋友圈作為一個熟人社交廣場,用戶在瀏覽朋友圈的時候戒備較低,通過模仿好友動態定製創意廣告,營造一個和諧的互動環境,通過滑梯效應引導用戶點擊廣告,進一步了解,可以起到提高轉化率的作用。
(3)智能+大數據
評價廣告效果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轉化率,可以說曝光再多,不精準也沒有用,而微信掌握大量的用戶數據,通過閱讀興趣、地理位置、消費習慣和性別年齡學歷等給用戶打上標簽,再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慧打造出特定類型的用戶模型,按需投放,讓廣告越來越精準。
(4)形式多樣
除了最常見的鏈接、圖片和短視頻廣告外,朋友圈廣告還支持推廣門店、應用、游戲、公眾號、小游戲乃至直接發放優惠券。多元的推廣形式不僅能滿足各種需求,同時也有利於傳遞品牌文化。

2. 如何應對微信朋友圈中傳播的謠言

【應對方法】

1、提高網民的媒介素養

由於朋友圈謠言傳播的主要途徑是人際傳播。加上朋友圈把關人的缺失,對於謠言傳播的管控,基本只能依靠網民自身的判斷,判斷的依據就是媒介素養,即公民所具有的獲取、分析、評論和傳輸各種信息的能力。在新媒體時代,面對紛繁復雜的網路信息,轉變為傳者的普通網民應做到不發布、不輕信、不傳播未經證實的消息。

網路社會,虛假信息、垃圾信息充斥在網民的日常生活中。受眾只有不斷豐富自己的知識,奠定深厚的理論功底,才能正確解析信息,運用信息,有效地利用媒介完善和發展自我。

2、發揮傳統媒體權威性和公信力

面對網路謠言的泛濫,作為傳統媒體的報紙、電視、廣播不應袖手旁觀,一方面,微信中一部分圖片、文字的分享內容來自傳統媒體的報道,因此傳統媒體在進行新聞報道時,應力求真實、准確,從源頭切斷不良信息傳播鏈。另一方面,傳統媒體還應充分發揮自己的權威性進行辟謠,發揮傳媒正能量。

3、運營商要加強監督

運營商在盈利的同時也應擔負起遏制微信謠言、凈化網路空問的責任,通過實時監控、屏蔽關鍵詞等舉措,強化「把關人」職責。運營商還可模仿朋友圈廣告主推廣形式,在朋友圈對傳播力度強、影響特別惡劣的謠言進行官方正式辟謠,減輕公眾恐慌情緒。

3. 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微信作為一款社交軟體已被社會公眾廣泛應用於生活,工作,產品或服務的宣傳、推廣、銷售等眾多社交領域,影響著社會公眾學習、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隨之衍生出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需要我們法律職業共同體去深入研究。本文將從微信朋友圈性質、微信朋友圈技術措施和朋友圈朋友人數限制問題能否阻卻公眾對微信和微信朋友圈統一認識等方面分析,肯定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公開的觀點,正視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對知識產權法帶來的積極影響。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隨著智能手機全方位的普及應用,騰訊公司開發的微信免費社交軟體這一新事物應勢而生。上微信看朋友圈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工作的一部分,每個人都有朋友圈,每個人都有一個展示自己的舞台,微信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公眾網路自媒體發布平台的集合體。然而,法律界卻對微信有別於其他電子證據,就微信證據如何採納的問題一直爭論未停,知識產權界也因微信朋友圈信息的發布讓原本已有共識的公開而產生法律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微信證據也如同當年的QQ聊天、QQ空間等電子證據的命運一樣坎坷。一、專利法上對現有技術、現有設計的法律規定和法律界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專利法的這兩個條款就是專利法對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法律規定的全部,但也正是因為公眾所知沒有明確法律界定而致司法實踐中和法律理論界眾說紛紜。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專利法律實務操作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2.1現有技術規定: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於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並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應當注意,處於保密狀態的技術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所謂保密狀態,不僅包括受保密規定或協議約束的情形,還包括社會觀念或者商業習慣上被認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然而,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違反規定、協議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導致技術內容公開,使公眾能夠得知這些技術,這些技術也就構成了現有技術的一部分。;2.1.2公開方式現有技術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均無地域限制。。《專利審查指南》對技術內容性質、披露實質性技術內容的人以及獲取實質性技術內容的途徑進行了明確界定,但是因微信軟體誕生之初定位為一款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社交軟體,並且賦予了微信軟體具有通過設置朋友圈朋友訪問許可權、朋友圈交友方式及朋友圈人數上限制的功能,而《專利審查指南》並未對獲取到實質性技術內容的公眾作任何限定,使得知識產權界對公眾的理解出現了不同的法律認識。二、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存在的不同法律認識目前,將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認為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是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而法律理論界則認為就目前的互聯網技術已具備條件將微信朋友圈信息進行無限擴散,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從微信誕生之初就具備的技術功能角度認為,微信朋友圈是用戶分享和關注朋友們生活點滴的空間,並不是用戶進行網路公開營銷活動的平台,其交流范圍僅限於微信好友之間,只有雙方相互認證通過互為好友後方能看到對方發布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設有數量上限,從朋友圈的屬性和好友人數的限制兩方面,可以認定朋友圈本質上是一個限於特定人群之間的私密性質的社交平台,用戶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的公開范圍僅限於微信好友,並非任何不特定人,因此微信朋友圈公開的內容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在司法審判實踐上,以開平市水口鎮歐墨潔具門市部、鍾雲林與蔣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為例。2016年10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從微信誕生之初及微信朋友圈的功能和特點出發,認為微信朋友圈發布內容僅微信用戶的好友可見和微信朋友圈可以進行許可權設置的技術手段,而認定微信朋友圈信息公開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不過,近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的一起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中,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均肯定了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這也是筆者了解到的高院一級的法院對微信朋友圈信息公開作出的最為直接的最新的觀點,結合了以往司法實踐和法律理論界兩種觀點而形成的第三種觀點。三、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對專利法上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認定的現實考量筆者認為,雖然目前專利法對為公眾所知中的公眾未有明確界定,但是從《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和《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中,完全可以認定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的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這一立法宗旨可知,國家對專利的立法除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私權外,還從國家和政府層面上考量通過對專利立法,鼓勵民眾搞創新,規范民眾的創新行為,將創新成果轉化應用,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提高國家整體科技競爭力。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公開,現實中為他人提供了獲知已知技術或者已知設計的可能性,使得他人可以在已知技術或者已知設計的基礎上更進一步開展技術創新,搞發明創造,提高創新能力,當然從專利法的法律規定上理解已知是以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為時間節點。如果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之後,他人以已有技術或者已有設計不搞技術或者設計的創新而直接申請專利,雖然目前因受限於專利法上對專利審查內容和條件的限制可以獲得專利證書,但是從其本質上講並不屬於對技術或者設計的創新,這樣的技術或設計被社會公眾普遍應用,並不能因此而激發社會公眾搞發明創造的熱情,促進科技進步,相反未申請專利前的技術或設計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被社會公眾一傳十十傳百的無限擴散,使現實存在的技術或者設計被廣泛的普及應用,甚至已形成產品或者技術的同質化競爭,再對這樣的產品、技術或設計給予專利法保護,賦予專利權人以專利權壟斷市場的權利,專利權人個人所謂的合法權益會得到保護,但是長遠來看對市場經濟競爭的價值體現和國家整體科技水平的提升弊大於利,也偏離了專利法作為調整專利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平衡,鼓勵創新,提升國家整體科技水平的立法宗旨。我們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正是考慮專利法的立法宗旨,不搞一刀切,在已確立的專利先申請制度為主體的框架下,衍生出專利權權利用盡、先用權實施、為科研目的使用、臨時過境、為行政審批目的實施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豁免、捐獻原則、禁止反悔原則、專利技術功能性限定等法律規定來劃定專利權帶來市場壟斷的邊界,告誡專利權人不要只站在以往技術創新而產生發明創造的功勞簿上沾沾自喜,社會公眾的技術研發、應用和再創新隨時可能淘汰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發明創造,促使專利權人不斷地進行技術創新和搞發明創造,實現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保護和社會公眾對技術應用的動態平衡,鼓勵社會公眾開展技術創新,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雖然目前對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在法律認識上存在眾多不同的觀點,但是隨著我國互聯網應用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法律認識水平的提升,微信朋友圈信息的公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的觀點必將為廣大社會公眾所接受,形成社會共識,甚至形成統一的法律規定認識。

4. 比較微信朋友圈與微博傳播模式的不同之處,微信朋友圈的一些典型現象有哪些

微信朋友圈最典型的就是你只能看到你自己朋友的。

5. 微信朋友圈裡的腦殘文是怎麼被傳播的,其中有什麼利益

微信朋友圈裡的腦殘文是通過人性的特點、愛好、好奇來傳播的,其中製作方會獲得相應的流量以及粉絲,類似於吸粉營銷

6. 微信朋友圈本地廣告有哪些優勢

優勢:
(1)現階段國內使用微信的消費人群大多集中在中青年群體,這部分人群時尚觀念較強,購買慾望也較旺盛,屬於社會的中堅消費群體,而且極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影響。微信廣告大大縮小了目標受眾。由於微信大多是與親朋好友溝通的工具,微信廣告在朋友圈裡地傳播增強了廣告本身的信賴度。
(2)手機微信廣告推廣的最大優勢就在於它的移動性,現代社會手機不可避免的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廣告填充在這個領域,尤其是以休閑為目的玩手機的用戶,用戶能夠靜下心來玩味接收到的信息,並且能夠進行評論和互動分享,這樣更有利於廣告信息的傳播。
(3)朋友圈營銷不收取任何費用就可以「免費開店」的形式也使大量商家從此獲得更多的利潤,智能手機的普及是大勢所趨,微信用戶群體不斷壯大也擴大了微信廣告的發展空間。

7. 用微信朋友圈怎麼快速傳播信息

首先你的內容一定要好玩新鮮,讓人看了就想分享出去,其次找有很多好友的微信大 咖幫你分享到朋友圈

8. 微信傳播的六大特點

微信傳播的特點
從傳播學的角度來看,微信傳播包含人際傳播、群體傳播與大眾傳播三種類型。那麼這三種傳播方式以微信為媒介時將會具有即時性、高交互性、發散性、跟隨性的特點。
1.即時性。從技術的角度來說,電磁波的傳播速度是以光速計的,因此信息的傳播都可以是即時的。
2.高交互性。交互性是指主體與客體之間信息的交流和互動。按照交互的對象的不同,交互性可以分為人人交互和人機交互。所謂人人交互是指使用者和使用者之間的交流和互動。所謂人機交互是指使用者和傳播媒介之間的交流和互動。微信傳播具有很高的交互性是其傳播過程中一個重要特點。
3.發散性。微信傳播是點對點式的傳播。也就是說信息從一個點程散射狀線性傳播從而導致傳播數量成幾何級數增長。這種信息傳播形式使得微信傳播具有非常強的擴散性和發散性。具體來說就是——轉發、分享、多人轉發、多人分享、更多人轉發……這種鏈式傳播路徑。
4.跟隨性。跟隨性是另一個移動互聯時代信息傳播的顯著特點。因為微信是根植於移動互聯網終端設備的應用。終端載體的移動性決定了微信傳播的的跟隨性。
綜上,由於微信傳播所具有諸如即時性、高交互性、發散性、跟隨性等特點,同時還可以實現在不同終端平台之間的跨平台無障礙信息傳播,其通過強大的功能和豐富的信息表現方式佔有了巨大的市場份額。

9. 微信朋友圈裡的那些高質量科學謠言怎麼編出來的

這些謠言常常藉助科學教育的方法來騙取人們信任的。

比如:科學教育中合理運用類比,可以幫助人們用那些熟悉的事物認識那些不熟悉的東西。謠言常常運用似是而非的類比來騙取人們的信任,對那些不了解真實原理的讀者,不自覺的就被謠言」教育「了。

再比如,科學中常常會進行引證,用一些文獻和實驗來支持觀點。謠言有時編造示例,有時引用事例卻不講清楚這些例子發生的條件和情況,讓人們覺得謠言的論斷是有基礎的。如果不是足夠了解相關學科,對這個問題的反駁還真挺費事。

另外,在教育中,人們還會在心理上樹立一些榜樣和氛圍,來使受教育者適當減少質疑,使得教育過程更為順暢。這在講座等教育形式中會用到的一種手段。(可以俗稱為氣場:))。謠言常常會拉大旗當虎皮,找一些專家的話斷章取義,還會廣泛聯系,把三山五嶽古今中外都聯系起來,製造一種權威性的感覺。一方面說的很多是哲學,而不是科學,另一方面涉及學科太多,專業學者也常常力不能及,普通讀者很難有那麼全面的科學素養來分辨。

再者,教育學常常提到要針對受教育者的特點。謠言常會藉助某些特定事件產生的心理恐慌,利用讀者的對權威懷疑的質疑心態,來個語不驚人死不休。很容易拉近和讀者之間的距離,來讓人更願意接受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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