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辱罵他人侵犯名譽權
A. 微信朋友圈誹謗他人明譽還求轉發構成什麼罪
誹謗他人屬於違法,具體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需要看誹謗的程度能否達到刑法評價的范圍。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B. 微信朋友圈侵犯名譽權怎麼維權
你可以及時報警處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維權。注意要保留好證據。
造謠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C. 在微信朋友圈辱罵威脅泄露別人隱私能構成誹謗罪嗎
您好,涉嫌誹謗罪,對方需要有虛構事實的行為,針對特定的人進行誹謗,並且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才可構成誹謗罪,根據您提供的信息也可能是侵害名譽權,為了避免信息不全導致解答的不準確,建議來電詳細描述一下
D. 微信朋友圈詆毀別,算不算侵犯別人的名譽權
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1、在侵害對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但是不一定要指名道姓。
2、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3、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 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構成朋友圈侵害名譽權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1、被侵權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2、侵權人的行為違法。
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
E. 朋友圈謾罵構成侵犯名譽權,那在微博上謾罵怎麼辦
在微博上謾罵,照樣構成侵犯名譽權。
這兩天朋友圈謾罵的事情傳遍了網上。事情的起因很簡單,只不過是因為兩個人不和,但是其中一個卻因為氣不過發了很多侮辱性的語言,而且還配上了對方的圖片,造成了很惡劣的影響。對方和他聯系之後及時的把謾罵的語言刪除,但是對賠償一事沒有達成一致。
一個人為了逞口舌之快就肆無忌憚地辱罵對方,這種行為很不好,最後很可能發展成結果就是雙方對罵,而這並不能解決什麼問題。現在朋友圈謾罵被法院判決構成侵犯名譽權的這個事情讓我們就知道,在這些所謂的公共場合也是有法律能夠管住他的。
當你的權利受到損害的時候,你可以去法院起訴他,讓他對你賠禮道歉並且賠償你的精神損失費。相信這個事情發生之後,有些人在朋友圈說話就會稍微注意些,你說的任何話都不能損害別人的利益,否則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F. 人發微信朋友圈辱罵,算不算侵犯名譽權
名譽侵權的最基本要素是看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涉及您的隱私,或者對方所言非實、侮辱誹謗。且實際造成了您的名譽損失,就算侵犯名譽權。目前看來,朋友圈一般會造成您的社會評價降低,所以只需看對方發的內容是否是前述幾種情形。
G. 有人惡意在微信朋友圈發我照片、恐嚇、辱罵損害我名譽的,可以報警或起訴嗎對方可以判什麼罪
可以報警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40條規定了侵害名譽權行為的基本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侵害名譽權責任如何認定作出了進一步解釋。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根據《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的。
撰寫、發表文學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認定為名譽侵權。
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名譽侵權,或被告知明顯屬於名譽侵權後,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 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新聞機構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不應認定名譽侵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新聞機構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兩種情況: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機構擅自發表,致他人名譽受損的,對提供者一般不認定名譽侵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前述構成名譽侵權的,新聞機構應承擔責任。
新聞機構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但主要內容失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7)微信朋友圈辱罵他人侵犯名譽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H. 發朋友圈謾罵構成名譽侵權,你會在朋友圈發一些言論指責別人嗎
最近,有一名男子發朋友圈謾罵別人是小三,被起訴到法院,並最終需要賠償1000元加道歉。這新聞令很多平時喜歡在朋友圈隨便發表言論,以為朋友圈可以隨便說話的人害怕,沒想到自己的朋友圈還不能隨便發表自己的意見,讓人感到很憋屈。對於我來說,我是不會在朋友圈發一些言論指責別人的,因為我平時在朋友圈都很少發表什麼言論,基本是潛水狀態,更別說職責別人了,所以這個「發朋友圈謾罵構成名譽侵權」這件事對我來說是沒有什麼影響的。
朋友圈是個交流日常,分享日常生活的地方,而不是一個罵人的私人空間。我想大家都不希望看到一個烏煙瘴氣的朋友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