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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轉發加班要加薪是為啥

發布時間: 2021-08-10 06:33:32

① 葯家鑫是什麼人

一個西安音樂學院的學生,撞人後捅人八刀

② 為什麼有人保葯家鑫理由是什麼

現在談這個已經晚了,他已經被處決了

有人保葯家鑫的理由,最大的理由就是,讓他活著,慢慢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現在他死了,沒什麼財產,只能判賠償4萬多。如果讓他活,他自己可以慢慢贖罪,可以用勞動所得(監獄里勞動也有一定報酬的)來賠償,哪怕窮其一生時間來賠償幾十萬,讓死者的孩子可以在較好的環境里長大。這樣雙方都得利了。
但是,這個想法沒有得到大眾的認可,所以高院核准了死刑,立即執行!

③ 葯家鑫事件,你認為誰應當承擔責任,學校家庭還是社會理由是什麼

單從案件本身,葯家鑫要為他的罪過承擔責任。
所謂學校,家庭,社會,都是外部環境,不能作為具體案件的責任人。

④ 在葯家鑫案中到底發生了什麼,為什麼有人說葯家鑫案是輿論干預司法

其實確實如你所說,葯家鑫這個案子判死刑毫不奇怪,但是就我所知,這個案子中存在著明顯的輿論干預司法的情況。
1最初,出了這個事之後,輿論一邊倒地批判葯家鑫。這一步還沒什麼,畢竟罪行惡劣。
2在葯家鑫接受采訪的時候,說了句【農村人難纏】,這句話立馬傳遍大江南北,幾乎所有的報道都只對這一句話進行報道而沒有任何上下文。此時輿論開始過度。
3接下來,眾所周知的,輿論將葯家鑫描述為官二代、富二代、軍二代,並毫不掩飾地直接在標題中使用這些詞語,塑造葯家鑫的形象,直接把葯家鑫的家庭塑造成了特權階級,激起民眾更大的憤怒。實際上除了其父當過兵之外,其餘一律為捏造,葯家鑫的車也是他上大學後自己掙錢所買,真是富二代誰會給人當家教那麼晚才收工啊?
4至此,全國【殺】聲一片,皆言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矛頭直指司法機關要求殺人。被害者家人開通微博引領輿論攻擊,停屍家中,葯家鑫不死女兒不葬以要挾司法。以上,是從正面看這個案子里的輿論干預司法。
5葯家鑫死後,被害者家屬向葯家索要民事賠償,其實這也應該,因為殺人案件除了刑事責任之外還有民事責任。問題是,當年葯家曾經湊了三十萬要賠給被害者家庭,被害者一方本有意收下,但被律師告知一旦收了錢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對犯人的諒解從而減輕刑罰(確實如此),就拒收了。此時被害者家庭起訴葯家要求賠償,輿論又一齊佔到了葯家,認為人都死了還有什麼可賠的,何況當年自己拒絕了賠償,有視頻資料為證。那之後,雙方律師都開通微博,拿出看家本事努力搶佔道德制高點,之所以要做這種事,恰恰反映出了在之前的案子里輿論起了多大的作用。
所以,葯家鑫這個案子,判死刑本身並沒有問題,但過於激烈且抓住一點不放、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的輿論是有問題的。

⑤ 葯家鑫案發生之後有一個律師在新浪微博上反對判葯家鑫死刑,列出了幾條他的看法,很多人罵他,請問還有人

我找到兩個,希望能幫到你
北京史律師:葯家鑫不應判死刑立即執行應判死緩

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葯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被告人葯家鑫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於自首。葯家鑫交通肇事後殺人滅口,不屬於激情殺人。葯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後,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是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不能一概而論。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也就是說,對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從寬處罰,但有兩種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節也不能從寬處罰:第一種,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第二種,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
葯家鑫案我認為也就是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為什麼被全國人民關注,其中有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媒體炒作造成的。媒體為了追求知名度,抓住吸引大家眼球的一些字眼大家炒作,開始認定葯家鑫為富二代、官二代,最後發現並不是什麼非富即貴的家庭,最後又抓住大學思想道德教育缺失的,大家炒作,其實那個年輕人犯罪不是教育的缺失。
所以在我看來,該案也就是普通刑事案件,之所以被關注度那麼高實際上是媒體推波助瀾早成的,之所以被判死刑立即執行,我認為也是法官被輿論綁架早成的。
那個殺人犯不是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 ,但是為什麼其他殺人犯可以被判死緩,葯家鑫要被判處死刑,我認為不應該。葯家鑫有自首情節按照常理應該被判處死緩。
為什麼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呢。我認為是法官讓輿論綁架的結果。西安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葯家鑫一案時,現場500名旁聽人員,每人都收到一份「旁聽人員旁聽案件反饋意見表」,問卷上除了庭審的合議庭成員名單,還有兩個問題:您認為對葯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體做法和建議?
也就是說西安中院的法官在審理該案的時候是充分考慮民意的,生怕判決惹了眾怒,把自己推上風口浪尖。但是法官應該是忠於事實、和法律的,而不是廣大人民的關注度和好惡。所以我說該案判決結果本來可以被判處死緩,由於法官被輿論綁架,失去按照法律自主判斷的能力,只能順應民意判處葯家鑫死刑。
民意有時和法律是脫節的,也就是合理但可能不合法。法和理並不是完全統一,有時候是兩碼事。民意從和而來,來自於媒體,媒體記者的報道專業嗎,一定是實事求是嗎,記者媒體看過案卷嗎,會見過犯罪嫌疑人嗎,所以媒體的報道有時並不一定準確。但是廣大的人民一般都相信媒體。這樣就形成一股強大的輿論壓力,法官不得不屈服。
所以根據我的經驗和認識,我認為葯家鑫不應該被判死刑立即執行,最多應該判死緩。
◆ 下面有個殺人罪的案例,也是兩審都判決死刑,也是都認定有自首情節,最後最高院在死刑復核階段,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發回重申改判成死緩的案例。和葯家鑫案一模一樣。
廣東遂溪正局長殺害副局長案重審改判死緩
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原局長宣雄4年前殺死副局長 一審二審均判死刑
4年前,時任廣東省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的宣雄在辦公室將副局長殺死。案件經一、二審,宣雄均被判死刑,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死刑復核後認為,宣雄有自首情節,將該案發回重審。記者昨日獲悉,宣雄日前已被廣東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局長辦公室里殺副局長
宣雄從1998年7月起擔任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2006年12月,宣雄聽到有人議論副局長陳振華將要接替他當局長,認為是陳振華搶占其職位,遂心懷不滿,並產生殺害陳振華的念頭。
2007年1月3日上午9時許,宣雄看見陳振華在辦公室內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進入陳振華的辦公室,乘陳振華不備用扳手猛擊陳振華的頭部,陳振華倒地後,他又用扳手打擊陳振華的頭面部數下致其不能動彈,接著用裁紙刀將陳振華雙手手腕的血管割斷。隨後,宣雄用報紙將裁紙刀和扳手包裹起來,離開現場。
當天上午10時51分,宣雄在親屬陪同下來到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審二審均判死刑
該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一審中,湛江市第三人民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宣雄曾患輕性抑鬱症,但其在本案作案時並非處於抑鬱症發病期,作案時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無明顯削弱,評定為具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07年12月17日,湛江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宣雄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案動機卑劣,且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宣雄被判處死刑。
該案二審中,廣東省精神衛生研究所出具了鑒定書,認為宣雄案發時處於輕性抑鬱症疾病期、社會功能輕度受損,但這並非嚴重的精神病障礙,宣雄有完全責任能力。2009年9月4日,廣東省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從輕處罰原因:投案自首
二審判決生效後,宣雄一案被上報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死刑復核期間,擁有「中國死刑辯護第一人」之稱的北京律師孫中偉擔任了宣雄的辯護人。
孫中偉認為,該案的作案動機是關鍵。在孫中偉向最高法院遞交的《死刑復核律師意見書》中寫道:「依常理,被告不可能因為被害人即將接任自己升任正職而將其殺死,這不符合中國官場的邏輯。」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後認為,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宣雄作案後在親屬的規勸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裁定不核准並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日前,廣東省高院審理後認為,「鑒於宣雄作案後能在親屬的規勸、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不必立即執行」。最終宣雄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葯家鑫不會判死刑
2011年04月01日 來源:法邦網-法邦時評 作者:萬方亮律師 我來說兩句(82人參與)
-----律師分析葯家鑫故意殺人案的定罪量刑
葯家鑫故意殺人案發生以後,各大媒體爭相報道,一石激起千層浪,吸引了從多人們的關注,「富二代」、「官二代」成為人們口誅筆伐的對象。這折射出了一些社會現象,的確值得世人去思考。網友和媒體基本一致認為葯家鑫故意殺人已經是「慘無人道」、「罪大惡極」,對其犯下的罪行不能寬恕,應一殺而快民心。但本律師從法律的角度分析認為,如果媒體的報道是真實的,那麼葯家鑫就不應該被判死刑。
從情理上講,葯家鑫是死有餘辜,但從法理上講,本案的確不會判其死刑的。我這么說也許會傷害網友的情感,在這里我表示歉意。但需要說明的是法院審判案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本案存在許多法定從輕或者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盡管葯家鑫連捅八刀致人死亡,也不會判死刑的。
第一,本案中葯家鑫有自首情節,這是法律規定的酌情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根據媒體報道,葯家鑫10月20日晚上第二次肇事被交警控制後,並未交待之前撞傷並刀捅張某的事實;10月21日,郭杜派出所再次找到葯家鑫調查當晚肇事情況時,葯家鑫再次隱瞞了第一次肇事的事實;直到10月23日,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在公安機關交代了其撞人後又殺人的事實。這說明公安機關剛一開始並沒有掌握葯家鑫故意殺人案件的犯罪事實,對葯家鑫故意殺人的罪行還不了解。如果公安機關知道被害人張萌是葯家鑫所害或者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話,葯家鑫就應該會被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而不可能回到家裡,和父母說還撞了人,以至於最後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從這個事實上來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葯家鑫的行為,符合法律關於自首的規定,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而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由此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法院不會判葯家鑫死刑的。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准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葯家鑫家長具有賠償能力,如果其能夠賠償被害人家屬,使其能夠得到相應賠償的話,也是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
根據媒體報道,葯家鑫家境殷實,其父親系總後西安軍事代表局駐該廠軍代表(政委)。也就是說,葯家鑫的家長是有足夠的能力賠償受害人家屬的。當然,葯家鑫的家長為了救自己孩子,也會傾其所有賠償受害人家屬,爭取取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如果在法院判決之前,雙方能夠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的話,法院也會考慮這些情節,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的。這並不是人們常說的「花錢買刑」,也不是法官的法外開恩,而是有法律依據的。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今年2月8日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三項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三,葯家鑫平時表現較好,沒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再加上其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也會考慮這些情節,酌情從輕處理的。
據媒體報道,記者見到了葯家鑫的一個同專業同學,該同學表示,葯家鑫學習優異,「在我眼裡,他屬於那種很優秀,又很內向的學生……」該同學說;據葯家鑫的輔導員紀老師介紹,葯家鑫在校學習非常出色,第一學年獲得學校乙等獎學金1000元。紀老師說,葯家鑫所在班級共有87人,能獲得獎學金,成績至少應在前十名。「葯家鑫平時表現出色,也很內向,從不與同學發生矛盾和口角。」對於葯家鑫的行為,紀老師稱,她感到既痛心又惋惜。葯家鑫的鋼琴水平已經達到10級,在校外帶著幾份鋼琴家教,每節課60至100元。如果葯家鑫所在學校的同學、老師向法庭出具證人證言,學校能夠出具證明,來證明葯家鑫的平時為人和表現良好,也會影響法官判案的,法官在判案時一般會考慮這一酌定從輕的情節的;另外,據媒體報道,葯家鑫在看守所頭發一夜之間全白了,這也說明其是非常後悔的,對其給受害人帶來的傷害是非常痛苦的,這就決定了其在整個案件進行過程的態度。所以,其一定會向公檢法等有關部門認罪,並深表悔恨的。在加上其初犯、偶犯,又是在校學生,法官在定罪量刑時,一般也會考慮這些情節,而酌情從輕量刑的
綜上所述,本案至少存在這些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所以,法院的判決也不會向網友期待的那樣,葯家鑫一定會被一殺而快之,相反,還有可能會判無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
聲明:本律師沒有接受葯家鑫及其家人的委託,沒有接觸本案案件卷宗,具體情況不詳,只是根據媒體的報道和法律的規定,得出上述結論。此結論不一定是最終結論,只是本律師自己的看法而已。至於案件將來是怎麼走向,我們還只能拭目以待。
作者:萬方亮律師 北京市中淇律師事務所

⑥ 是什麼造成了葯家鑫事件的以自己的角度去分析

子不教,父之過.所謂現代教育的負作用.

⑦ 葯家鑫是什麼來歷

葯家鑫,西安音樂學院大三的學生。葯家鑫家境是普通工薪階層,,所駕車輛為私家車。其母親是西安北方華山機械有限公司職工(西安北方華山機電公司是中國兵器北方公司下設一軍工廠),已經退休;其父親葯慶衛曾經是總後西安軍事代表局駐該廠軍代表(軍方派駐軍工企業負責監督、驗收工作的人),前些年離職自謀職業。

⑧ 我還沒搞明白,為啥這么多人替葯家鑫說話呢不要跟我說葯有關系有背景什麼的,說說原因唄,他有啥冤的啊

20幾歲的年輕人是青春叛逆期!不知道你是男孩子嗎,那段時間打架什麼的常有的,思想不夠成熟,容易沖動,我們年輕的時候只是沒有犯什麼大錯誤,你知道嗎?但一命抵一命是應該的!!!犯罪其實就是一念之差,也有可能在害怕的情況下做出了錯誤的行為!一般殺了人還誰回去,真要殺了人就沒有活的念頭了肯定是死刑,你說是不。

總之可以理解,但不可原諒!畢竟死者家屬失去了寶貝的女兒,老人家不願意調解就沒辦法!!

⑨ 你認為葯家鑫行為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1、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只要道路上還有車在跑,那麼交通意外就無法避免,這是客觀事實,不以人的意志而轉移。但是,同樣是出事(受害者沒死),後果卻可能截然不同,有的肇事司機可能賠得傾家盪產,甚至貼進去了一家人一輩子正常生活。但相較於撞死就不同,撞死人之後的賠償是有上限的,也就是說肇事者知道後果的底線在哪裡。我認為法律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是產生這類悲劇的根本原因,法律如果不能保護肇事者話也肯定無法保護受害者。
2、教育問題、信仰問題。
以前的道德教育是「禮義仁智信」,姑且不論是否正確,好歹流傳了2000多年,也算是個信仰,「打倒孔家店」之後,這些東西也跟著在人的心中瓦解了,新的什麼「五講四美」、「我為人人」等等空泛的口號不得人心,因為每個正面的口號你都能在當今社會找到真實的反例,甚至這些反例不是個別現象,而是一種普遍的事實存在。我認為現在的教育在德育教育這一環是缺失的,你可以問問現在中國人信仰什麼?恐怕絕大部分會回答是「錢」,但是「錢」不可能在一個私有財產都得不到法律保護的社會中成為真正的信仰,所以當今社會是缺乏信仰的。一個失去了信仰而且法制還不健全的社會,發生什麼事都不意外。
葯家鑫事件本身可能是個案,個案的原因是也僅僅是因為他捅了受害人8刀,但那些倒車撞死受害者的事情呢,那些肇事者的心靈也許比葯更骯臟,倒車撞死人的和葯捅8刀的性質有任何區別么?我不覺得。犯罪的動機和造成的後果一樣,但是付出的代價卻不同,這個問題不解決,討論葯行為的產生沒有意義。

⑩ 葯家鑫事件的具體情況是什麼

葯家鑫,西安音樂學院大三的學生10年10月20日深夜駕車撞人又將傷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後駕車逃逸十字路口時再次撞傷行人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後被公安機關釋放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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