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引發犯罪
『壹』 微信朋友圈轉發別人的辱罵信息構成刑事案件嗎
您好,一般來講是構成名譽侵權的,未造成重大後果的刪除即可,如果是導致被辱罵當事人重大名譽不良影響的,且當事人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則需要配合公安部門處理,嚴重的公安部門會移交到司法部門處理的
『貳』 微信朋友圈可以舉報社會違法犯罪分子嗎
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向司法機關舉報,不要向微信朋友圈發布消息,那樣不利於司法機關偵查,還容易造成侵權。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叄』 在微信朋友圈看到的傳給他人算犯法嗎
你好:如果你在朋友圈看到的任何內容,需要轉發的話,要看內容所表達的有沒有,違反法規法律?如果有違法行為的,你這么做算是共犯,但是現在大多數公眾大平台,如微信微博網路之內,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文章視頻出現,網路巡邏員發現的話,第一時間就會將其刪除,如果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將會追求其刑事責任。
『肆』 在微信朋友圈裡說別人是詐騙犯是犯罪嗎
那得看事實了,如果說得是事實,那就不是,如果是無中生有,那就犯罪了
『伍』 在微信朋友圈指名道姓說要殺我,這個構成犯罪嗎
可以報警的啊,受到了威脅和恐嚇,那人已經犯罪了。
『陸』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某網民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該網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網民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嚴厲打擊各類網路謠言行為的同時,警方希望廣大網民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范網路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一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路環境。
『柒』 微信朋友圈轉發侮辱的信息違法犯罪嗎
你好!
作為近年來深受年輕人喜愛的交流方式,微信、微博除了讓人們感受到便捷和實惠,也開始令人們感到頭痛——藉助這類通信交流方式進行的謠言傳播屢見不鮮,給社會造成了較大影響。
【特別提示】
謠言止於智者!希望正在使用微信或微博功能的人們不編造、不傳播謠言,避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傷害;也希望跟多的人加入到網路環境的凈化保衛戰之中,凈化網路環境,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