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轉發朋友圈要付法律責任
㈠ 微信朋友圈轉發侮辱的信息違法犯罪嗎
你好!
作為近年來深受年輕人喜愛的交流方式,微信、微博除了讓人們感受到便捷和實惠,也開始令人們感到頭痛——藉助這類通信交流方式進行的謠言傳播屢見不鮮,給社會造成了較大影響。
【特別提示】
謠言止於智者!希望正在使用微信或微博功能的人們不編造、不傳播謠言,避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傷害;也希望跟多的人加入到網路環境的凈化保衛戰之中,凈化網路環境,人人有責。
㈡ 未經別人同意,在微信朋友圈私自轉發別人視頻或照片負法律責任嗎
肯定違法,涉嫌侵犯個人隱私權
㈢ 請問未經允許使用他人微信發布朋友圈是否違法如果違法,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現在國家正在治理,不經本人同意 ,是不能發布朋友圈的,如果發了對社會和對本人有害的言論,那必須受法律的制裁 。
㈣ 利用微信轉發朋友圈來謀取利益犯了法
利用徽信做生意,不違法;利用徽信發廣告,可以;利用微信轉發朋友圈來謀取利益,只要是正當利益,法律也不禁止。但凡事有底線,非法經營的,不行;做虛假宣傳的,不行,傳播謠言的,不行。
一、利用徽信做廣告,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准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輕則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利用徽信做生意,不得從事非法經營;
比如網上出售煙草等,屬於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輕則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徽信轉發或編發謠言,嚴重違法;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後,在微信微博發假信息可最高判處7年有期徒刑,所以如果對信息不加甄別不加思考地轉發也可能觸犯法律。在微信、微博上發布關於險情、疫情、警情等信息前,一定要核實信息的准確性,三思而後行。
㈤ 在微信朋友圈轉發紅頭文件觸犯規定嗎
在微信朋友圈轉發紅頭文件只要是真實的都不觸犯規定。根據《微信朋友圈使用規范》
1.9不實信息類內容
本規則所稱的不實信息,指由微信用戶等主體編造、轉發、傳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9.1 涉及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等政治類不實信息。
1.9.2 煽動國家、地區、民族、宗教間仇恨、歧視、誤解,損害善良風俗的不實信息。
(5)微信轉發朋友圈要付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國家對紅頭文件的發布形式有規范化要求,而不是通過朋友圈進行轉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經審議通過或批准後,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並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影響政府形象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要做好出台時機評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後加強輿情收集,及時研判處置,主動回應關切,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社交媒體等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
㈥ 未經別人同意,在微信朋友圈私自轉發別人視頻或照片負法律責任嗎
這是一種侵犯個人肖像,隱私權的行為,如果對方因此受到某種侵害。 名義上,或利益上的損失,你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對方提供維權相關證據,你就得負法律責任。
㈦ 朋友圈發的假消息負法律責任嗎
1、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值得關注的是,這部新修訂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規定,比如將在微信、微博發布假消息,國家考試中找人替考,試圖通過醫鬧獲利,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私藏恐怖主義書籍,虐待老幼病殘等9種常見行為,列入刑事處罰范圍。以往,這些違法行為可能被行政處罰,但往後,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給自己留下極不光彩的「案底」。
2、 根據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11月起,在網路或其他媒體上散播虛假信息,最高可獲刑7年。
3、2013年9月,「兩高」出台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4、《刑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微信微博發假消息或將判刑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今後在微信、微博上發布關於險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實信息的准確性,三思而後行。
㈧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某網民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該網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網民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嚴厲打擊各類網路謠言行為的同時,警方希望廣大網民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范網路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一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路環境。
㈨ 別人在微信朋友圈裡散布謠言針對個人的他要負什麼責任
你好!
作為近年來深受年輕人喜愛的交流方式,微信、微博除了讓人們感受到便捷和實惠,也開始令人們感到頭痛——藉助這類通信交流方式進行的謠言傳播屢見不鮮,給社會造成了較大影響。如果當事人在主觀意識上能判斷該消息是謠言或者是虛假信息,不管是原創還是轉發,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處罰】
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或組織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二、行政責任
【處罰】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責任
【處罰】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 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