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判刑七年
Ⅰ 男子朋友圈發虛假信息被判刑是怎麼回事
五花八門的營銷潛入微信「朋友圈」,讓「朋友圈」越來越像「生意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蔣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141名公民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依法已構成詐騙罪。
大家應該對虛假信息有點防範意識,不能光輕信一個人說的,要落實到社團,要有正規的合同等手續,現在騙子是無孔不入的,一定要多加提防!
Ⅱ 法院判決書可以發布微信朋友圈不,發布犯法嗎
要看是否有不實信息,或者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存在,否則不違法。
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訂了規范、標准且實用的各類司法判決的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寫作程式,應當符合最高法院關於製作判決書的規范要求。簡言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印製規范。
在技術規范上,要求文書字體規范,即法院名稱應用2號宋體字,文書名稱應用1號宋體字,案號及正文應用3號仿宋體字。
要求標點符號規范,即遵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制定的《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數字規范,即按照《關於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在印製規范上,要求文書用紙規范,即司法判決應採用國際標准A4型紙。
要求文書版式規范,即文書每頁一般應為23-24行,每行28-30字,頁邊距天頭大於地角,左空大於右空,在頁腳居中或靠右位置標注頁碼。要求裝訂規范,即司法判決正文為兩頁以上的,應使用在左空處粘貼的方法,不能用訂書機裝訂。規范嚴謹的司法判決必須符合上述標准。
Ⅲ 7年前朋友圈發敏感詩被拘留會判刑嗎
只有造成很大不良影響的不當言論才會被公安局拉去喝茶,一個人自嗨的不會有事。
Ⅳ 別人在微信朋友圈裡散布謠言針對個人的他要負什麼責任
你好!
作為近年來深受年輕人喜愛的交流方式,微信、微博除了讓人們感受到便捷和實惠,也開始令人們感到頭痛——藉助這類通信交流方式進行的謠言傳播屢見不鮮,給社會造成了較大影響。如果當事人在主觀意識上能判斷該消息是謠言或者是虛假信息,不管是原創還是轉發,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處罰】
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或組織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二、行政責任
【處罰】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責任
【處罰】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 傳播,
Ⅳ 朋友圈傳謠最高可判七年具體如何認定
當下信息發達的社會,特別是在微信朋友圈普及的情況下,想必不少人的朋友圈裡面都會有人轉發各種聞所未聞或者駭人聽聞的消息互聯網資訊。然而令人困擾的是,這些消息未必都是真的,一些微信公眾號為了「吸粉」或者增加知名度,便會傳播一些看上去很真實,實際上是子虛烏有的消息來博人眼球互聯網資訊。甚至一些消息在被廣泛傳播之後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甚至造成嚴重的後果互聯網資訊。
為了整治當下網路環境下層出不窮的虛假消息以及防治此類消息對人們日常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近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11月起,在網路或其他媒體上散播虛假信息,最高可獲刑7年。
原文如下:
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早在2013年9月,最高檢與最高院就曾出台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上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Ⅵ 微信朋友圈傳播謠言最高判7年該如何理解
微信朋友圈視頻轉發自己分享朋友圈操作技術放心些
Ⅶ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某網民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該網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網民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嚴厲打擊各類網路謠言行為的同時,警方希望廣大網民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范網路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一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路環境。
Ⅷ 有人惡意在微信朋友圈發我照片、恐嚇、辱罵損害我名譽的,可以報警或起訴嗎對方可以判什麼罪
可以報警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40條規定了侵害名譽權行為的基本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侵害名譽權責任如何認定作出了進一步解釋。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根據《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的。
撰寫、發表文學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認定為名譽侵權。
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名譽侵權,或被告知明顯屬於名譽侵權後,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 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新聞機構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不應認定名譽侵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新聞機構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兩種情況: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機構擅自發表,致他人名譽受損的,對提供者一般不認定名譽侵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前述構成名譽侵權的,新聞機構應承擔責任。
新聞機構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但主要內容失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8)微信朋友圈判刑七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Ⅸ 微信好友上騙了一萬七判幾年呢
看情況,如果他騙了你錢,他後來還給你了不用判,如果不還可能二三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