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發朋友圈造謠
⑴ 微信朋友圈有人惡意造謠誹謗我,我該怎麼辦
有人在微信群發文字說我是騙子誹謗我,怎麼維權
⑵ 微信朋友圈發了一條說說造謠,公安網警還可以查嗎
你這個朋友圈被人截屏以後報了警。然後派出所就直接過來找你了。所以說,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⑶ 微信朋友圈發的動態造謠侵害我名譽權怎麼維權
好的
⑷ 如何應對微信朋友圈中傳播的謠言
如何應對微信朋友圈中傳播的謠言
隨著微信公眾平台用戶數量的急劇增長,其信息傳播范圍逐漸擴大,影響力不斷加強,於是一些別有用心之人藉助微信平台向公眾傳播謠言、暴力、恐怖、欺詐、色情等違法違規信息,企圖左右網路輿論場;或者一些不明真相的網友,在面對虛假、違法信息時,因缺乏辨別能力而成為不自覺擴散源頭,從而引發突發性輿情危機事件。這些都嚴重威脅著網路傳播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有害政府形象,危及國家安全。多瑞科輿情數據分析站能滿足系統輿情信息服務市場三個要素,實時性:輿情獲得越早,給應對和處置留下的餘地就越大,而網路輿情的發展往往是爆發式的,機會稍縱即逝,一旦錯失最佳時機將追悔莫及;全面性:網路輿情容易攻其一點,不及其餘,信息量大,容易使很多重要信息被忽略;准確性:海量信息條件下,如何准確地掌握問題核心,不為紛擾所困,是得出正確判斷的關鍵。在此背景下,如何做好微信這一新型媒體的輿情監測工作是當下輿情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考驗。
面對微信輿論場的沖擊,需要政府和企業部門順勢而為,對症下葯,積極建立有效的微信輿情監測和管理引導機制。
一、應建立科學的基於微信的輿情監測體系,實現對微信輿情的實時掌握。從技術上講,對於微信的輿情監測是比較容易做到的。如可以從內容上監測,通用應用網路輿情監測工具,在監測范圍涵蓋所有公共賬號,以保證擴大監測面,增加監測量;從終端上監測,可以「以點帶面」,招募不同職業、年齡、地區的志願者從線下收集微,構建對全社會的微信熱點問題的監測體系。
二、應建立起社會公共討論的社會結構,使「看不見的輿論」重新看得見。微信縱然使輿論成為看不見的意見,但也正是這種私密性的通道使得其在影響公共事務方面存在局限性,其公共組織和協商的效能因其用戶彼此隔離而降低。而在這一點上,微博、博客顯然更具公共影響力,更容易形成網路共識。因此,如何將對公共事件的探討從以微信為代表的私密媒介引導向以微博、博客,甚至主流媒體等公共媒介上,應是解決問題的一個思路。
在微信流行之前,在中國的網路公共空間中,由網路輿情反饋到政府、政府再做出回應的協商機制正在形成。因此,應該繼續完善在互聯網上的政府信息發布機制、輿情反饋機制,完善政務微博的功能。同時,要注意避免只是將網路空間作為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領域」的意識,並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干預網路意見發表的做法,避免使群眾意見逃離到更加私密的媒介渠道中。
三、應加強主流媒體「批判的武器」的力量,樹立媒介公信力,增強社會共識和凝聚力。數字化的形式、精緻的內容將是未來傳播的主流,傳統主流媒體應盡快融入這場媒介革命之中。主流媒體不僅從社會治理的角度應盡快融入其中,即使從生存的角度,也應盡快「蛻變」。新興社交媒體中,無數個「人」自己把關、「互助閱讀」,這在很大程度上規避了商業主義「星、性、腥」的侵蝕。未來閱讀的內容不僅僅是「碎片化的」,而且是「深度的」,在輿論引導的層面來講,這實際上對主流媒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主流媒體提供符合時代精神的真正精品內容。
四、應建立政黨及政府官員的形象評估、管理團隊,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統領,傳播適合新媒介特點的鮮活內容。親民、平等的領袖及官員形象往往會成為新媒體中青睞的傳播對象,這種形象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對政黨、政府官員形象的評估和管理將成為一個長期任務。
總之,隨著用戶群越來越龐大,信息傳播的特點越發突出,微信作為一個新起的媒介平台在輿情傳播上將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是網路輿情風向標的組成之一。而對政府部門來說,微信輿情管理機制建設的根本是對微信平台信息的預警和監管,防止因放鬆對微信的警惕而導致深陷微信輿情危機泥潭。
⑸ 微信朋友圈裡有人誹謗,惡意中傷該怎麼處理
受害人可以及時報警處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維權。
造謠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⑹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某網民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該網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網民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嚴厲打擊各類網路謠言行為的同時,警方希望廣大網民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范網路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一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路環境。
⑺ 微信朋友圈發哪些內容屬於 傳播惡性謠言等違法違規內容
微信里邊最好別發那些無聊的東西,什麼誰家小孩子丟了,哪裡又發生大火災了,還有哪個學校食物中毒了等等,不是你親自看見的就不要發,這些我覺得都是違規的屬於惡性傳播的違規違法行為
⑻ 別人在微信朋友圈裡散布謠言針對個人的他要負什麼責任
你好!
作為近年來深受年輕人喜愛的交流方式,微信、微博除了讓人們感受到便捷和實惠,也開始令人們感到頭痛——藉助這類通信交流方式進行的謠言傳播屢見不鮮,給社會造成了較大影響。如果當事人在主觀意識上能判斷該消息是謠言或者是虛假信息,不管是原創還是轉發,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處罰】
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或組織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二、行政責任
【處罰】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責任
【處罰】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 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