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聲明法律上生效嗎
❶ 朋友圈發的假消息負法律責任嗎
1、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值得關注的是,這部新修訂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規定,比如將在微信、微博發布假消息,國家考試中找人替考,試圖通過醫鬧獲利,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私藏恐怖主義書籍,虐待老幼病殘等9種常見行為,列入刑事處罰范圍。以往,這些違法行為可能被行政處罰,但往後,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給自己留下極不光彩的「案底」。
2、 根據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11月起,在網路或其他媒體上散播虛假信息,最高可獲刑7年。
3、2013年9月,「兩高」出台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4、《刑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微信微博發假消息或將判刑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今後在微信、微博上發布關於險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實信息的准確性,三思而後行。
❷ 微信朋友圈的回復有法律效力嗎
電子證據相對於傳統證據,其證據的基本認證規則沒有根本的變化,而只是證據的形式和載體發生了變化。
證據最基本的類型還是書證、物證和證言。在實踐中,電子證據雖然在很多情況下被視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但這在邏輯基礎上並不充足。電子證據作為一種獨立證據類型必要性並不大,它仍然可被歸入書證或物證的范疇,因為它仍是以其內容或電子痕跡來證明事實。
基於此,對於電子證據不會出現特殊的證據規則。
❸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某網民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該網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網民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嚴厲打擊各類網路謠言行為的同時,警方希望廣大網民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范網路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一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路環境。
❹ 微信朋友圈發電動車牌子丟失公告有法律效力嗎
假設說真的,因為你的牌子丟失問題有了什麼違法的事情,那麼你的這個朋友圈還是有一定效力的,可以圍繞著你的朋友圈進一步的核實。
❺ 微信朋友圈拍賣具有法律效應嗎
只要不是銷售違禁品或者專營專控商品,不違反國家對相關商品的價格管制要求,屬於合法交易。
❻ 自己寫的維權文章在自己微信朋友圈裡發,會犯法嗎
自己寫的維權文章,在自己朋友圈裡發不會犯法的。但是說話要有自己的方式。不要出現反人類反社會反黨反人民的文章,這樣是會犯法的。
❼ 微信上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據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 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綜上,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一種。微信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一)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當事人為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二)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❽ 微信朋友圈裡簽仃責任書有效嗎
如果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