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微信朋友圈不給老闆看
Ⅰ 微信里同事從來不給領導評論朋友圈,領導會怎麼看
會認為同事很膽小
不敢說出自己真實的意思
就會這樣想的
這個很簡單
Ⅱ 把部門領導微信設置了"不讓他看我",結果被領導發現了怎麼辦
我覺得這個沒有必要太在意的,我相信你的部門領導人也不會這么小氣,如果就因為你給微信設置了不讓他看你,然後領導就生氣,然後對你各種報復和打壓,給你施加很多的壓力。
那麼我覺得這個領導肯定不是一個好領導,首先作為一個領導,他如果能有這樣的行為,那麼他的心胸就一定非常狹窄,心胸狹窄的人一般都不可能做好一個領導的。
他既然自己也心知肚明,何必非得把氣撒在你的身上呢?你不過是那眾多員工之中的一個,而且你還恰巧被他正面的給瞧見了而已。
你的領導內心確實是會有一些失落的,他會覺得自己在員工心中沒有地位和分量,但是他也是一個很看得開的人,因為如果他沒有足夠的胸襟的話,他是當不了領導的。
Ⅲ 員工微信朋友圈為什麼要屏蔽老闆
我覺得大多數人在上班的時候發朋友圈就會屏蔽老闆,我覺得這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因為大多數單位上班的時候都不讓玩手機,然後你還發朋友圈,如果老闆看見的話,不就知道你玩手機了嗎?所以上班期間發朋友圈一定要屏蔽老闆。
最後就是有一些人不太願意把自己的生活或者是私事兒分享給老闆,讓老闆看到,所以有些人在發普通的朋友圈的時候都會屏蔽掉老闆,因為他們覺得老闆和他們就是工作的關系,所以有些人不願意把自己的隱私分享給別人,也是很正常的。
Ⅳ 微信朋友圈要不要加領導,要看工作和生活能否分開
建議可以把領導單獨設置為一個分組,這樣個人隱私就直接屏蔽。
Ⅳ 員工屏蔽老闆朋友圈是什麼心理
按照你的描述,員工屏蔽老闆的微信朋友圈,有幾種可能原因:
第一,老闆發朋友圈太頻繁,員工覺得有點被打擾,所以屏蔽了。
第二,老闆發的朋友圈內容,是這個員工不喜歡的風格,所以屏蔽了。
第三,員工不喜歡這個老闆,捎帶也不喜歡他的朋友圈。
總之,如果這個員工其他人都不屏蔽,只屏蔽老闆的朋友圈,那應該是有意見的。
滿意請採納。
Ⅵ 在公司上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因為員工微信朋友圈屏蔽老闆查看,現公司老闆想以此理由解僱員工,員工是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Ⅶ 微信朋友圈 不給誰看功能 穩定嗎
穩定的,一旦你設置了不讓他查看你的朋友圈,就無法查看你的任何一條信息
Ⅷ 員工屏蔽老闆微信,老闆該怎麼做
如果員工屏蔽了老闆朋友圈的話,老闆是不能夠看到員工朋友圈更新的。其實朋友圈屬於私人領地,老闆完全沒有必要去看員工的朋友圈,更加沒有必要將朋友圈與工作態度等聯系在一起,給員工更多的自由,尊重員工的私人領地和生活。
Ⅸ 員工的朋友圈不能屏蔽主管和老闆嗎為什麼給他們打工連自己的朋友圈都不能有了
個人認為沒必要加主管和老闆。公是公,私是私。朋友圈是自己的,跟他
們有什麼關系。把工作干好了就可以。
有事打電話就可以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