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法官微信朋友圈
1. 將老賴名單精準投放朋友圈結果發生了什麼
12月8日報道,微信朋友圈是眼下最普及的社交工具,近日,南寧市興寧區法院就利用微信朋友圈可以投放廣告的功能,以「老賴」的住址等身份信息為目標條件,每天以10萬條的數據量,精準推送「老賴」名單。12月5日,一些「老賴」的照片開始在微信朋友圈裡出現。這不,才兩三天的時間,就有3名「老賴」招架不住了,主動找執行法官,哭著求著說要還錢。
據悉,此次微信朋友圈推送「老賴」名單中,有「老賴」的高清頭像、具體名字、身份證號、執行案號和未履行金額等信息。此次推送,從12月5日開始,將連續推送10天。
給臉不要臉,現在丟臉丟到家了,才知道還錢,就應該這樣讓老賴無處躲藏!
2. 法官讓原告被告互相加微信可以不加嗎
可以啊,法官就是希望你們自己解決了,他好沒事了
3. 等待宣判的日子法官為了幫原告私下給被告發微信嗎
那不一定。其實在宣判前都是可以調解的 除非是刑事案件 否則調解結案是最好的選擇
4. 微信內容怎樣才能讓法官支持
這是我找到的資料,感謝前輩:
微信聊天記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但前提必須滿足訴訟證據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客觀真實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真相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
微信聊天記錄應當在當事人進行的民事活動中形成,其內容可以被對方知曉,且能夠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復制再現。
其次,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5. 法庭開庭時在未經過法官允許的情況下,原告用手機拍攝視頻並且發微信
首先,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其次,該原告的行為屬於違法的,應該追究相關責任。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哄鬧、沖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6. 我也在打官司,微信欠款官司,法院也讓我提供微信證明是對方本人使用請問下你找到開微信證明的辦法了嗎
在確定是個人賭債這一事實的基礎上,最好的辦法就是請證人出庭作證,以證明欠款是個人賭債。當然一切都要以事實為依據,做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的。
7. 法官用微信方式傳遞傳票給被告人算不算接收成功了呢
法院不會以微信方式傳遞傳票給被告人; 法院發傳票是通過郵政傳遞被告人。
凡是電話、簡訊的方式傳票不可信,以防被騙。
8. 法官微信斷案是怎麼回事
夫妻兩人發生糾紛之後,丈夫不辭而別,隨朋友一起去澳大利亞打工,9年時間杳無音信,妻子無奈訴至霍邱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兩人離婚。3月23日,承辦法官巧用微信平台,對該起離婚案件做出了圓滿的處理。
9. 案件執行完畢 申請人為什麼突然加法官微信
案件已經執結,不再屬於當事人,如果在之前有過電話聯系並保存在通訊錄中,微信會自動推薦為好友。如果雙方沒有意見,為方便以後法律咨詢,不涉及職務行使,加上微信未嘗不可。